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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破产法为企业家精神插上翅膀
发布时间:[ 2017-11-28 ]      浏览:( 1368 )

    2017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首次以中央专门文件的形式,明确企业家精神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及其价值,也对我国未来企业家精神的培养提出若干方向性意见。

  企业家既是通俗话语,也是微观经济学中的一个术语。在经济学层面,随着所有权、控制权的分离,企业家作为生产要素,在微观企业发展乃至宏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不同时代的经济学家们,对企业家曾有多种多样的界定与解读,其中尤其以熊彼特为代表。熊彼特在其《经济发展理论》中强调,企业家同创新紧密联系在一起,经营者只有在从事创新活动时才被称为企业家。由此,企业家的精神内涵也越来越丰富,几乎成为创新、创业、冒险、赢利、担当、诚实、信用等商业经营活动中的代名词。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企业家已成为经济增长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政策制定层面,鼓励、呼唤企业家精神,也成为各国商业政策的最大公约数之一。

  前述有关企业家精神的文件,其第10点提出,要“树立对企业家的正向激励导向。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这一论述,为我们从破产法角度思考企业家精神的培育,提供了重要提示。

  对于破产法与企业家的关系,中文文献鲜有论及。而在英文学界,该话题固然算不上大热,但也绝对算不上冷门。其中,引用率最高的一篇文献,是约翰·阿莫尔(John Armour)和道格拉斯·卡明(Douglas Cumming)在2008年完成的《破产法与企业家精神》(Bankruptcy Law and Entrepreneurship)。在该文中,阿莫尔和卡明结合1990到2005年间欧洲15国和北美的自雇数据,认为消除个人破产法的消极后果,对自雇率有重大影响;该研究也确认,欧美在千禧年之后对个人破产法的改革,尤其强调其对失败企业家的宽宥以及更快捷高效的个人破产程序和债务免除机制,确实能够为企业家们从头再来提供更多的契机。

  对破产法与企业家精神关系从学术层面的探索,正是欧美发达市场经济体企业家政策的反映。欧盟早已充分认识到优质破产法对企业家精神培育的关系,千禧年以来一直在力推更亲债务人的破产机制;尤其是2015年修订《欧盟跨境破产规章(第2015/848号)》过程中,如何给诚实但不幸的企业家们第二次机会,始终是欧盟立法者们设计破产机制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那么,我们究竟该怎么理解破产法和企业家精神之间的关系,才能让破产法为企业家精神的滋长插上腾飞的翅膀?

  从理念层面,破产法自身应真正具备宽容失败的精神内核。如前文所言,企业家精神的核心要素甚多,但其最核心的特质在于要敢于冒险,去开创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基业。这种冒险,既有成功的可能,当然也会有失败的风险。破产法要为这种冒险精神提供宽松的环境,应该让诚实但不幸的企业家们,能够通过破产程序轻装上阵、东山再起,而不是陷入债务的泥淖万劫不复。尽管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引进了重整程序,但公众潜意识里还是把破产法视为清算法而非拯救法,全社会还是弥漫着破产可耻的污名化氛围。这显然不利于企业家精神的培育。

  理念层面的愿望,当然需要落实到法律制度层面。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这较之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当然是巨大的进步,但依旧远远赶不上实践的需求。严苛的破产主体资格限制,使得破产法将大量市场主体排除在破产法的羽翼之外,既限缩了破产法空间和生命力,也为各种非法律债务清理机制的大行其道提供空间。在政策制定者大力呼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呼吁企业家精神培育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该加强破产制度供给,尤其是加速制定个人破产法和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为各类企业家通过破产机制退出市场或者重生,提供稳定的预期和制度出口,将“宽容失败”落实在制度层面。

  另外,企业家精神的培育,尤其是宽容失败的企业家,离不开破产法文化的大力普及。2017年8月26日,我在《破产法信札》首发式上分享了这么一组数据:2016年我国共出版31.9万种图书,但破产法相关的图书,却不到30本;而且寥若晨星的破产法图书,要么是教科书,要么是学术专著和译著,要么是破产法官和律师的执业记录。在这种情况下,包括企业家、政府官员、大众媒体乃至公众本身,想从相对通俗的角度了解破产法,基本求告无门;久而久之,视破产若洪水猛兽自然在所难免,更不用奢谈活学活用、善加使用。所以正本清源,我们要培养企业家精神,尤其要向全社会宣扬宽容失败的精神,破产法文化的普及十分重要。

  当然,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破产服务行业应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让最优秀的管理人能够脱颖而出。2006年《企业破产法》引入管理人制度,除传统清算组之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成为破产服务行业的中坚力量。我们在看到这一历史性进步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这一制度自身的缺陷和《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年来展示出的问题。现有地方法院主导型管理人制度,无论是管理人准入门槛、选任机制还是报酬等,既忽略了债权人的利益诉求,亦严重滞后于市场需求。另外,全国性管理人行业协会的付之阙如,使得地方层面的行业自治萌芽犹如杯水车薪。从更高层面而言,管理人制度对内需要改革,对外需要开放,这些都需要摆在议事日程上。只有让破产服务行业插上企业家精神的翅膀,破产服务水平和标准才会突飞猛进,破产法的价值才会在市场经济中展示出来。

  事实上,破产法与企业家精神的互动是个十分开放的题目。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我相信同行们对此还有更多的高见。但说一千道一万,让破产法为企业家精神插上翅膀,是讨论这一题目最低限度的共识。走笔至此,我想起白居易的《长恨歌》,“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在我看来,这便是对破产法与企业家精神最传神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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