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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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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天正民商事调解中心是东营市司法局作为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专业民商事调解机构,在接受党政机关、司法部门、仲裁机构委托、指派的各类民商事纠纷的调解任务基础上,承接各类民商事争议的调解。通过开展民商事等纠纷的调解工作,弘扬无讼理念,为有调解需求的公民和组织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自调解中心挂牌成立以来,受到省司法厅、市司法局领导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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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天正民商事调解中心秉持中立、公正、专业、高效的服务宗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积极化解当事人的商事争议,精心维护和谐稳定的民商事关系,努力助推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东营天正民商事调解中心在册调解员既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知名的专家教授,也有公检法等部门退休的干部,还有熟悉经济贸易投资的商协会专业人士、银行专家,各行业高级管理者,以及具有丰富调解实践经验的退休教授等。
东营天正民商事调解中心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把线上直播和线下视频留证调解相结合,运用高流量高粉丝量自媒体优势,打造新型线上线下联合调解模式,推进在线诉调工作,促进多元解纷工作机制不断发展完善,强化线上司法解决民商事纠纷,使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减少诉讼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时间,有利于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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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天正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当事人快捷、有效、低成本解决商事争议,维护和促进和谐稳定商事关系,使调解活动高效有序、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接受党政机关、司法部门、仲裁机构委托、指派的各类民商事纠纷的调解任务基础上,承接各类民商事争议的调解。

第三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贸易合同、土地、食品药品、物业管理、生态环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金融银行、保险、投资、证券、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建设工程、运输物流等民商事争议,可提交东营天正民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

 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调解中心调解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调解规则进行调解。经协商一致,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选用本规则的规定或对本规则中的有关条款约定变更;但上述选用或变更不得违背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公平公正地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各方当事人应当诚信合作,自觉遵守调解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调解程序,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

 经当事人同意,调解中心可与其他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联合调解。

第二章 调解的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调解中心根据党政机关、司法部门、仲裁机构委托、指派或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调解条以一方当事人的申或各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受理调解案件。

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调解款的,调解中心也可受理当事的调解请,由调解中征求其当事人同意后,始调解程序

第九条 当事人向调解中心请调解,需要提交:

(一)调解申请书,内容包括:

1.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及通信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争议事实和调解请求;

3.其它应当写明的事项。

(二)适当的证据材料;

(三)身份证明文件;

(四)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调解中心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及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确认并发送《调解通知书》及本调解规则、调解员名册。

第十一条 被申请方当事人在收到《调解通知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调解中心提交是否同意将争议提交本调解中心调解的意见,各方共同申请的除外。

如同意调解,则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申请人调解请求的意见;

(二)适当的证据材料;

(三)身份证明文件;

(四)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当事人提交材料需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数超过二人或调解员人数超过一人的,增加相应的份数。

第十三条 被申请方当事人未在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确认同意调解的,视为绝调解规定期限届满后确认同意调解的,由调解中心征求申请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决定是续调解程序。

第十四条 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方应当自收到调解发送的收费通知之日5日内,按照调解中心调解收费标准预交同等比例的调解费用。当事人之间对费用负担比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调解,但不预交调解费用的,调解中心可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预交全部调解费用。

若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已支付其需承担的调解费,而其余各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其需承担的调解费,调解中心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调解程序还是中止或者终止调解程序。若终止调解程序,已缴付的调解费应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司法部门、仲裁机构委托或指派调解中心调解的件,调解中心采用简化程序适用本调解则。

解中心征求当事人意见、发送受理、调解等通知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

第三章 调解员的选派指

第十六条 每个案件原则上由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在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名册中选定调解员,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调解中心指派调解员。

第十七条 若遇重大、疑难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中心可安排多名调解员参与。调解中心在多名调解员中指定一名作为首席调解员,由其主持调解。

第十八条 各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收费通知之日起5日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调解中心指定一名调解员,逾期未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指定的,由调解中心代为指定。

第十九条 接受选定或指定的调解员,应及时向调解中心和当事人书面披露可能影响其调解独立性,公正性的情形。

第二十条 调解员无法履行,无法继续履行或不适合履行职责的,按照本调解规则第十六条规定重新确定调解员,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调解方式

第二十一条 调解员可以采用其认为当的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任何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努力协助当事人进行沟通,发现双方的共同利益,并在此基础上促使当事人找到解决方案。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调解员可以分别单独或同时会见各方当人或其代理人;

(二)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解决争议的建议或方案;

(三)得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员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或鉴定意见,当事人应预交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调解在调解中心所在地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调解员认为必要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调解采用中文进行,如果当事人要求提供其他语种的服务,所产生的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按照司法确认有关要求,调解过程必要时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三条 调解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调解应当记录调解情况。

调解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专家、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调解过程的人员,对于调解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调解员应当自接受选定或者指定后的30日内完成调解,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及调解中心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调解协议对各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就部分调解请求达成和解的,可据此签署部分调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调解程序终止:

(一)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并经调解中心确认;

(二)各方或任何一方当事人书面声明终止调解程序;

(三)调解期限届满,但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四)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并出具书面结案报告;

(五)其他导致调解程序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未调解成功的争议调解程序终止后,各方当事人希望继续进行调解的,可以重新恢复调解程序。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 当事人经调解中心调解后达成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附则

第三十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不得在调解程序终止之后再就同一或者相关争议进行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或者其他任何程序中担任仲裁员或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

当事人不能要求调解员在上述程序中作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调解程序终止后就同一争议进行的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中,引用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和表示过愿意接受的任何以达成和解为目的的陈述、意见、观点、方案或建议,作为其申诉或答辩的依据。

第三十 调解费用以及各方当事人应支付的其他费用,由各当事人约定单方支付或按比例分摊

第三十 本调解规则由东营天正民商事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调解规则自202205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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