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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天正民商事调解中心

调解员守则

 

第一条 调解员应尽职、尽责、勤勉、谨慎地行使自己的职贵,通过调解的方式高效、快捷的解决争议。

第二条 调解员应独立、公正,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偏不倚的履行其职责。

第三条 调解员应当按照调解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

第四条 调解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秉承“以和为贵”的精神,逐步减少分歧,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调解组织的指定时,应保证其为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 调解员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不得有违背独立原则和公正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第七条 调解员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第八条 调解员必须严守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除非当事人同意,调解员不得公开与调解过程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调解员不得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

第十条 调解员本人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应当向调解中心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主动请求回避。

第十一条 若调解不成,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不得在调解程序终止之后再就同一或者相关争议进行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或者其他任何程序中担任仲裁员或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 经调解中心主任同意,调解员可退出调解程序;非经调解中心主任同意,调解员不得以东营天正民商事调解中心名义对外从事活动。

第十三条 本守则由东营天正民商事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202205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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