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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建立破产审判府院协调机制
发布时间:[ 2016-07-10 ]      浏览:( 1784 )

昨(7)日,记者从四川省高院获悉,为保障我省“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依法积极稳妥推进,省高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服务保障“僵尸企业”处置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从“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工作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提供指导。该意见已进入最后的修改完善阶段,将于近日下发全省法院施行。省高院提出,要建立府院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府院合力。 

  探索构建府院常态化机制 

  对当前“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与破产审判工作,省高院提出,“破产案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重大,有些甚至触及经济结构调整、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等过程中的深层次问题,仅靠法院单打独斗解决不了问题”。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尤其在当前“僵尸企业”清理工作背景下,涉及到妥善处理企业退出和产能化解所引发的国有资产保护、金融安全维护、职工安置等一系列问题,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统筹整合各方力量,多元化、多渠道解决危困企业的矛盾和问题。 

  省高院要求,各级法院要积极协调党委、政府,探索构建党委领导下的政府和法院常态化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定期研究、一体解决“僵尸企业”清理和企业破产案件审判中的业务指导、信息共享、职工安置等方面的问题。 

  设专门审判骨干审理破产案 

  省高院提出,要大力加强破产审判机构和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按照中央和最高法院关于中级以上法院建立清算和破产审判庭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本着“增设一批、调整一批、充实一批”的原则,至少要保证设置专门合议庭或相对固定审判业务骨干审理破产案件。 

  此外,要针对破产审判工作的特殊性,调整、完善破产案件绩效考核机制,制定出在审限管理、未结案处理、工作量计算等方面区别于普通商事案件、能够客观反映审理破产案件工作量的绩效考核标准。(记者 开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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