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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创新管理人监管机制 推进破产案件审理
发布时间:[ 2016-10-26 ]      浏览:( 1857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积极创新探索以管理人监管为核心的破产案件推进机制,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淘汰落后产能、优化整合资源配置中的巨大作用,在维护广大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为保障富阳地方经济稳定、推动供给侧改革提供了有力支撑。2014年至2016年5月,富阳法院合计受理破产案件18件,顺利实现宣告破产4件,完成重整8件,处置土地520余亩,盘活资产12亿元,化解债务34亿元,安排职工重新就业1500余人。

    划清各主体权力边界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整体波动,地区落后产能逐渐累积,“僵尸企业”不断浮现,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数量也急剧增多。为适应破产审判常态化、高效化,2015年6月,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富阳区人民法院批准设立了民事审判第四庭,统一审理破产案件及相关衍生案件。

    “破产审判并不是一开始就顺风顺水,尤其全国法院都还没有积累有效经验,法律法规还不全面,我们也经历了一段摸着石头过河的日子。”谈到民四庭的建立,庭长方新平这样说到,“如何开展工作,我们一开始的想法就是梳理清楚职能定位,破产案件各个参与主体职能发挥出来了,案件推进自然而然也就顺理成章了。”

    虽然管理人负责破产企业财产管理和清算工作,在破产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民四庭的法官们依然表示,管理人工作无法替代债权人发声,许多与债权人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仍需要债权人自己“拿主意”。然而企业破产法并未对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主席如何行使相关职权作具体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容易被管理人牵着鼻子走,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障。

    为把握程序定位,明确各主体的作用发挥,妥善协调破产案件各相关利益主体之关系,帮助债权人委员会等单位找准定位,确定职责范围,让其在破产案件的处理中都能有的放矢,富阳法院制定了《债权人委员会工作指引》、《债权人会议主席工作指引》等多部破产案件工作指引。这些工作指引明确了党委统筹、部门联动、法院主办的组织框架,辅之以审管办、纪检组双监管机制,确定破产案件从立案、审理到执行的总体框架。

    工作指引还立足不同主体,设定工作细则,对管理人、债权人、合议庭等分别确定职能划分,使之在破产案件推进过程中都能发挥各自作用,以实现破产企业偿债率的提升。其中,合议庭在破产案件过程中严格履行审查、指导、监督、管理、裁决等职能,工作指引完善了合议庭成员工作制度,引导其独立、客观、依法行使职权。管理人系破产企业的接管者,承担着核查资产、催收债权、审核债务及重整招募、引进投资等职能,是企业破产流程中的“主角”,同时也是各环节的衔接者,工作指引明确了其工作内容,并建立了后续评价制度。债权人委员会系破产财产分配、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处分的监督者,主席单位系债权人会议的主持者、债权人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组织者,工作指引明确规定了二者如何具体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固有职权,促进债权人会议各项职权的行使。

    在富阳鑫源纸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由于管理人缺乏沟通意识,信息传递不到位,曾导致债委会对案件处理进度缓慢表示不解,对管理人存在较大不满情绪。发现问题后,合议庭立即向管理人传达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建议,并要求管理人按照工作指引规范行使职权,加强与债权人沟通。职能理顺了,工作到位了,隔阂便消除了,最终鑫源纸业破产重整方案获债权人高票通过。

    “破产案件《工作指引》详细明确了各主体工作开展的项目明细,解决了在案件推进过程中各主体要做什么、能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方新平说。债权人委员会、主席单位的职能划定,一方面限制了管理人肆意进行与维护债权人利益不相适应的破产工作;另一方面也让债权人真正参与到破产审判工作中,使程序更为公开、透明,减少案件的不稳定因素。

    创新管理人监管机制

    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承担主要事务性工作的主体。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顺利地进行,与破产管理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司法实务中却存在着管理人水平仍参差不齐的问题,个别管理人甚至从未有过处理破产案件的经验。为发挥好管理人作用,富阳法院积极探索创新对管理人的指导、监管、评价机制。

    “当时我院受理的几个破产案件不仅尚未审结,且资产处置方式、管理人履职监督等都已逐渐跟不上破产案件越来越多涌入我院的严峻形势,这促使我们不得不找出一条高效推进破产审判的新路来。”民四庭副庭长蒋明说,“通过对以往破产审判经验的总结,我们发现,管理人履职是破产案件处置的关键,也是适应破产审判常态化的核心,于是,我们以管理人业绩考核作为切入口,设置了一套管理人工作指引。”

    根据《富阳区人民法院管理人业绩考评办法》、《管理人工作项目指引》等相关规定,富阳法院对管理人业绩实施项目化管理与考核,建立了对管理人工作业绩动态管理台账和综合考评机制。考评机制强化管理人节点控制,要求其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严格根据时间进度推进诸如企业接管、资产核查、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审计评估、资产处置、破产财产分配等每一个流程环节。同时要求管理人落实以流程节点阶段性定态报告和以重大问题随时动态报告相结合的“两个报告”制度,并接受考评组日常定期专项走访检查和合议庭临时不定期动态抽查。合议庭则会会同债权人委员会、主席单位、区处置组等考评单位根据管理人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确定等级。管理人履职评价不仅与管理人报酬挂钩,也将成为管理人的身份档案,作为其在竞聘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重要评判参考。

    这些制度的设计,有效激发了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处置过程中的能动性、主动性,让管理人工作落到实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能得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同时也使合议庭能全面、动态地把握案件。

    目前,合议庭已正式向两家律师事务所发出三份破产案件管理人业绩考评通知书。作为被考评对象的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恩感深有感触:“业绩考评确实带给我们很大的压力,但是这份考评通知书无论对我们今后工作的开展,还是对其他案件的管理人都会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坚持利益与情感互补

    企业破产法的价值目标虽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破产程序中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无疑是破产程序的核心价值目标。在以往一些破产案件中,存在着推进不透明、债权人会议走过场、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资产状况不明晰等现象,由此引发的隔阂和猜忌往往会给法院工作带来很大被动。

    在不断进行经验总结的过程中,富阳法院始终将保障债权人利益作为审理破产案件的中心原则,将监督管理人履职贯穿全过程,并认真指导债权人委员会及主席单位开展工作,从程序的探索到实体的把握等多个方面做出积极的努力,以期实现债权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在经济利益层面,富阳法院督促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要求管理人始终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为核心,最大限度地增加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总额,减少由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中优先清偿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并排除不当债权,最终实现可供分配破产财产额的最大化。

    即使经济补偿已经难以全部实现,富阳法院也坚持让每一个人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寻求债权人的情感平复,实现债权人情感弥补的最大化。一方面,注重信息披露,提升案件处理透明度,使各利益主体均能及时了解破产案件推进程度,并对最终清偿结果有所预期,避免产生“流程走过场”、“被蒙在鼓里”等不良情绪的产生及蔓延,导致抵触合议庭审理案件及管理人开展工作;另一方面,重视细节处理,及时把握案件进展动态,体现法院对妥善处理破产案件的细心与用心。

    在浙江泰科铁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企业法人陆某在陈述破产理由前表情凝重地向在场所有债权人深深鞠躬表示歉意,陈述过程中更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最后的表决环节里,重整清偿率不到4%的变价方案,竟意外获得债权人表决通过。

    “债权人与破产企业的联系千丝万缕,这些联系的背后有些是基于亲属关系,有些则是长期的合作。然而,无论何种联系,却都透露着人们最质朴的情怀,即信任。”该院副院长吴建峰说。基于信任,多数债权人仍希望破产企业能有所转机,法院在帮其挽回经济损失的同时,发挥修复作用弥补这些质朴情感的缺失也将变得意义非同寻常。

    “法院是运用法治办法推进国家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主体,破产案件推进中的法治化不仅仅是审查各项决议的合法性,更是要求按照规则作出这些决议,这个规则正是我们积极探索的管理人工作规则、债权人委员会、主席单位的工作规则,甚至是债务人接受监管的规则。只有破产案件的每一个主体都按照自己的职能定位履职,严格按照规范化流程,才能实现破产审判工作机制的常态化,才能公正、高效、顺利推进破产程序,真正维护债权人利益,使每一位债权人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对于破产案件推进工作,富阳法院院长赵平信心满满。

    接下来,富阳法院还将进一步完善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在党委有力领导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支持下,保障处置工作有序开展、稳妥推进;进一步加大破产审判专业力量,加强破产审判法官团队队伍建设,提升业务能力,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完善管理人监管评价的制度设计,全面、细化履职评价,建立诸如债权人会议资料评价机制等一系列阶段性评价项目,实实在在赋予债权人监督权利的同时明晰其过程感受;进一步探索构建债权人的信息管理平台,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强化司法公正的能量辐射,推动破产案件的智慧审判……通过内练自身,凝聚合力,创新机制,细化项目,来继续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实现大跨越、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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