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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破产法:110年历史进程图示
发布时间:[ 2016-08-29 ]      浏览:( 2012 )

一、破产法是建立企业退出机制的市场经济法律规范,历经十余年的起草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颁布,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2006年企业破产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进入更加全面的法治化阶段。十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断回应《企业破产法》实施过程中的新问题,作出诸多有益的探索。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破产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这部法律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生效后实施。1991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破产制度实施范围,将所有法人型企业纳入破产法调整体系。这一阶段的国有企业破产(政策性破产)成为保障计划经济体制顺利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企业法人制度建立的重要举措。

  三、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探索始于清朝末年,五口通商后,西方制度、思想的冲击迫使中国不得不转变传统的债务观念,通过破产的方式建立债务秩序。为保障从商业者利益,清政府编订《大清破产律》。《大清破产律》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被废止后,北京政府编订《破产法草案》,但该草案未能实施,不具约束力,援引寥寥。进入国民政府时期,近代破产法的理念进一步发展,破产立法活动重新开展,在移植国外破产法制度、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编订《中华民国破产法》,至1935年该法案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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