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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中院 | “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 2021-11-08 ]      浏览:( 557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的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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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清理“僵尸企业”的决策部署,落实省法院关于服务大局实质化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对市场主体的有效拯救和有序出清作用,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和市场资源高效配置,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推进“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和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处置“僵尸企业”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破产审判规律,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司法保障,落实企业自身和企业开办人的主体责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通过市场手段或行政手段不能实现出清的,人民法院依法做好“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中“僵尸企业”是指被政府国资部门纳入“僵尸企业”名录的国有企业,以及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一年以上、连续亏损、靠银行续贷存在、生产难以为继、资不抵债的民营企业。

第三条 司法处置“僵尸企业”要做到精准识别,分类处置。分别通过对“僵尸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达到恢复其经营活力或退出市场的目的。

对产品有市场,因流动性资金不足而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因管理不善、市场开拓不利、资金来源不畅等造成的产品滞销的企业以及虽然产能过剩,但生产工艺、经营管理、营销体系等经过调整、改善还可以适应市场的企业,依法开展破产重整,推进企业重组,使企业逐步恢复正常盈利水平。对产能落后,产品完全不能适应市场需要,需淘汰的企业,引导企业或相关债权人通过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使其退出市场。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僵尸企业”的司法处置过程中,要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实现“僵尸企业”退出市场,切实防范各种风险。严格依法审查债权债务,防范金融风险;摸清企业职工基本情况,防范职工安置风险;市场化公开交易处置国有企业资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依法接收财物、清理债权债务,防范法律风险。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僵尸企业”的司法处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判、优先执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僵尸企业”进入司法处置以前,可以为“僵尸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其是否符合司法处置的条件以及应适用何种处置程序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指导其依法、有序参与破产诉讼程序。

第七条 “僵尸企业”的司法处置,由“僵尸企业”或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僵尸企业”条件的,按照本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操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将执行案件移送司法处置。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僵尸企业”的司法处置案件严格做到依法立案,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严格落实登记立案,不得以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清,账册、重要文件缺失等为由不予立案。对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说明原因并对接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移交。

第九条 “僵尸企业”司法处置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结束后,对确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免收案件受理费。“僵尸企业”作为原告提起破产衍生诉讼并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缓交诉讼费用。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在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业务庭设立“僵尸企业”司法处置案件专业审判合议庭,专门负责审理“僵尸企业”司法处置案件,实行审判程序规范化、裁判规则标准化,切实提高审判效率。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较清晰、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债务人资产较少、债权人人数较少、不存在维稳风险的以及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的以及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在执行程序中变价的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僵尸企业”司法处置中,为提高管理人的工作效率,对管理人实行约谈机制,要求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汇报管理工作进度及困难、问题,人民法院及时指导解决或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处理,促进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的管理人,人民法院可向其发出督办函,责令其限期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积极与政府沟通,争取党委、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力争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全面建立破产清算专项资金,为“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提供经费支持,切实解决“僵尸企业”启动破产程序难的问题。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僵尸企业”司法处置过程中,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建立涵盖人民法院、经信、国资、市场监管、税务、社会保障、金融监管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常态化的院府联席会议机制,为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搭建沟通、协调平台。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僵尸企业”司法处置过程中,注重问题收集和成果提炼,形成经验总结,为我市“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作出有益探索;同时加大对破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企业、职工的法治意识,全面优化“僵尸企业”处置的法治环境。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5日



  
    来源:自贡中院、中国破产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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