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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慧芬 | 自然人破产法不是债务人逃债避风港
发布时间:[ 2021-10-20 ]      浏览:( 45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已被列入2021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是否在其中增加自然人破产的相关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然而,自然人破产法不是债务人逃债的避风港,周密的制度设计能够有效识别、防范债务人的逃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已被列入2021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是否在其中增加自然人破产的相关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引入自然人破产制度,面临的一大质疑是债务人会不会利用该制度逃避债务。


作为调节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企业破产法在防范债务人逃避债务方面的制度设计已经逐渐为人们所认识。针对部分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或者有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交易、偏颇清偿等行为,破产法专门设置了无效行为和撤销权制度,以纠正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恢复其责任财产;独立、中立又专业的管理人被赋予了审查和监督债务人活动、发现债务人财产的职责;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适用主体是企业法人,但是当关联企业成员法人人格存在高度混同、区分各自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以对关联企业适用实质合并破产;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一而足。


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制度设计,消除了人们由于历史原因而造成的对破产制度的偏见。人们逐渐发现破产法并不是仅为解决债务人的债务问题而设置,而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时有效解决债权人之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矛盾,建立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机制的必不可少的有效制度。但是,社会公众仍普遍关注和担忧自然人债务人可能利用破产制度逃避债务的问题,因为人们通常认为自然人比企业更容易逃债。企业有设置商事账簿的义务,相对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使得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原则上容易确定,而自然人的财产状况往往是不公开、不透明的,又比较零碎和杂乱,难以确定;加上自然人债务人的财产往往与其他人的财产相混合,增加了区分的难度。担心并非多余,然而,自然人破产制度为无力清偿的债务人提供有序退出路径、对经济活动损失进行及时高效处理的功能无可替代。那么,自然人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逃债问题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加以防范吗?


答案是肯定的。除了企业破产法中的撤销权、管理人等制度同样可以适用外,自然人破产法还有独特的制度设计来防范债务人逃避债务。


首先,破产并不等于免责。免责制度发挥着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功能,也使得自然人破产法遭遇最大的伦理挑战。为避免欺诈和机会主义行为,并非所有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都可以获得免责。法院许可免责、不予免责的行为、不可免责的债务、较长的免责考察期、一旦发现存在法定情形即撤销免责等规定,加上债权人作为直接的利害关系主体对免责的可获得性、债务的可免责性等享有的异议权都可以有效防止免责制度的滥用。


其次,债务人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可以有效应对。我国以家庭、亲属为核心的关系网络下,债务人通过其亲属隐匿、转移财产具有隐蔽性,难以发现。自然人破产法能够通过制度设计来破解这一难题,一是要求债务人一并申报家庭财产,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并规定债务人特殊关系人协助查明债务人财产的义务;二是债务人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实质已经符合破产条件后的财产处分行为一般被推定无效;三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将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破产案件信息公开,接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全程监督。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即使在自然人破产法下,债权人的公平、最大化受偿仍是立法目标之一。直接或间接地强制符合条件的债务人进入清偿率更高的重整程序,可以有效抑制债务人滥用破产清算程序。清偿率达到一定比例债务人即可获得提前免责的制度设计也将激励债务人在免责考察期内积极努力地偿还债务,从而实现债权人的最大受偿。此外,对我国刑法相关条款作出相应的修改,即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增加自然人为犯罪主体,也能够有效震慑和打击自然人通过破产程序逃债。


一言蔽之,自然人破产法不是债务人逃债的避风港,周密的制度设计能够有效识别、防范债务人的逃债行为。(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副教授)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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