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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发布时间:[ 2020-06-21 ]      浏览:( 727 )

原标题: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各级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利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突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被有效控制,如何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为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是各级法院面临的新课题。为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利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突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一、妥善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是民事执行的宗旨。首先,依法适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202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明确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在申请执行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债权人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申请权或行使申请权有障碍主张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正确引导债权人依法、诚实、善意实现债权。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并非为强制执行松绑,而是要求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保持谦抑性和审慎性,尽力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且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法院应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保障债权人尤其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困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债权人生存发展问题。而当被执行人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或困难主体因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或资金周转不灵等情况导致无法偿债时,法院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和解协商、分担风险、共克时艰,在依法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同时,通过分期履行、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暂缓执行等方式最大限度维护被执行人的持续生产生活能力,帮助被执行人渡过困难时期,实现“执行双赢”。

  二、借助执行和解等制度推动债务履行再安排

  借助执行和解推动变更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履行期限以及履行方式。在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或者被执行人因受疫情影响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通过达成和解协议合理变更履行义务、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缓解被执行人债务履行压力,为被执行人赢得再生空间。如果债权人在多家法院的,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方式,积极促成所有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共同达成和解协议,缓解被执行人债务危机,帮助被执行人渡过难关。对于双方当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导致其无法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应当根据和解协议是否还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分别予以处理:对于和解协议仍有履行可能和必要的,法院应裁定不予恢复执行,并可通过延长履行期限等方式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和解协议;对于和解协议没有履行可能和必要的,法院应裁定恢复执行,避免案件陷入僵局。

  对债权人与被执行人经法院引导无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因疫情影响具备破产原因的,法院还可以积极畅通执行移送破产工作渠道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合法适用停息止付等制度,实现对被执行企业尽早挽救和保护。对于仍具备生存发展能力或具备生产经营防疫物资条件的企业,破产审判部门还可以积极引导当事人进入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程序,推动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高效率、非强制性的实现。

  三、准确采取查封和网络司法拍卖措施

  准确采取查封措施需要做到禁止超标查封与查封措施适当。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一再强调禁止超标查封,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超标查封现象,因而法院应进一步加强对超标查封、乱查封的监督问责力度。查封措施适当要求法院在查封对象、查封措施的选择中,优先适用能够在实现债权人债权的同时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例如,对于被执行企业的厂房、设备等生产性资料,法院可以只限制其处分权而不限制使用权;对于待加工的原料、半成品以及在建工程等,法院应允许被执行企业继续加工建设,避免事后出现“烂尾楼”等情形从而影响财产变价,损及当事人双方利益。

  充分发挥网络司法拍卖信息公开、参与便利、透明度高、交易成本低、效率高等独特优势。疫情暴发后,网络司法拍卖因受疫情影响较小,并且能够加快财产变价流程,在实现债权人权益、减轻债权人资金周转压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法院应稳妥有序推进网络司法拍卖,通过灵活发布拍卖信息、利用VR技术展示拍品、适当延长付款期限等方式进一步发挥网络司法拍卖的内在优势,帮助债权人及时回笼资金、恢复生产经营活动。但在疫情期间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法院需要把握好拍卖时机,拍卖将导致财产价值贬损过大的就不宜立即通过拍卖变价,可以依法适用暂缓或中止拍卖。同时,并非所有财产都适合在疫情期间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变价,例如,市场小、专业化的商品往往需要依靠人际网络流通,法院应充分发挥被执行人的主观能动性通过自主变价履行债务。

  四、依法审慎采取执行惩戒措施

  失信惩戒、限制消费、加倍债务利息都是通过施加压力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当债务人因疫情等非自身能力而暂时无法履行义务时,即使适用惩戒措施也无法顺利执行,甚至由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加倍债务利息等,反而会阻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可能导致其丧失完全履行。在这一背景下,依法审慎采取执行惩戒措施是善意文明执行的客观要求。

  对已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得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以防影响疫情防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暂时不纳入失信名单、允许企业恢复生产。生产经营需要谈判沟通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在一定期间内解除信用惩戒,法院要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及时予以解除。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原则上,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作者 唐 力  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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