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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
建新集团破产重整遭质疑律师称或存暗箱操作
发布时间:[ 2017-11-13 ]      浏览:( 1435 )

     作为建新矿业的大股东,建新集团因财务危机而身陷破产重整中难以自拔。而据建新集团多名债权人向《证券日报》记者爆料称:“建新集团的破产重整有多处涉嫌违法行为。”

  债权人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本案破产管理人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不能依法履职,强行推动债务人建新集团提出的不合理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重整方、管理人、甚至评估机构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暗箱操作的迹象,陇南中院对存在的问题不予回应,不能公正审理本案,无法让债权人信任评估结果、重整计划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对此,建新集团实际控制人刘建民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集团破产重整并无违法行为,完全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

  建新集团陷财务危机

  回顾建新集团破产重整的原因可知,A股上市公司建新矿业2016年12月7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建新矿业的关注函》,就公司控股股东建新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刘建民公开承诺内蒙古中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西矿业”)、徽县鸿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远矿业”)相关资产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注入上市公司的事项表示关注。

  对此,建新矿业回复称,建新集团为深圳冠欣投资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提供大额担保兑现了担保责任,导致建新集团债务压力骤然增加,引发债务违约,相关银行采取系列措施,使建新集团陷入财务危机,进而导致集团生产经营(包括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企业)陷入停滞状态,其股权及资产纷纷处于抵质押及冻结状态。

  为彻底解决债务危机,建新集团收到陇南市中级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出具的受理破产重整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建新集团重整申请。建新集团将通过实施破产重整,化解债务危机。

  资料显示,建新集团为甘肃富豪刘建民、王爱琴夫妇100%持股。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建新集团是国内矿业行业的一家大型民营企业,如不对其破产重整,将引起集团资产被司法机关拆解处理,使其资产严重贬值,最终导致企业破产,不利于维护众多债权人的利益。

  重整方案涉嫌违法

  虽然建新集团的破产重整从2016年12月份开始,但公司的破产重整却在处理债权人债务时遭到了联合抵制。

  “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只有8%,这样一来,债权人能获得的清偿资金就太少了,一般来说,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应该在20%多。”有债权人如是说。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反对重整方案的原因不仅是因为清偿率太低的原因,有债权人表示,草案中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还不同程度地被以各种“合理”原因调减。

  另有债权人质疑称:“债务人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是以其股东刘建民个人的利益考量为出发点炮制的方案,股东刘建民不但在草案中为自身保留了对建新集团30%的股权,还在偿债平台中安排建新集团的过半席位以保证控制权不旁落,重整计划更是安排由原经营主体负责执行,甚至在草案中还安排了7.5亿元建设资金供其操纵使用。更为甚者,一旦通过该草案,将导致刘建民、王爱琴夫妻的所有连带责任全部免除,这对债权人利益是极大的损害。”

  有行业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分析:“这样的重整计划(草案)是典型的逃废债方案。作为背负130多亿高额债务的建新集团的股东,刘建民、王爱琴夫妇应当为自己的经营不善,对债权人承担所有责任。但本次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部分,给刘建民、王爱琴保留了15%至30%的股权,一旦重整计划(草案)得到通过,两人连带保证责任即得到了全部免除,而且利用15%至30%的股权以及在偿债平台中的安排,仍旧可以继续实际控制建新集团,控制建新矿业这个上市公司。这对债权人以及建新矿业的广大股民来说,将是极大损害。”

  但是,对于上述债权人的说法,建新集团实际控制人刘建民并不认同,其向《证券日报》记者解释称,上述债权人所说并没有实质性证据,而且,对于有担保的债务,集团是100%清偿的,而没有担保的债务,在集团清偿8%的债务后,剩余的债务将由集团旗下欠债的子公司再进行逐步偿还。

  同时,对于重整计划保留了刘建民、王爱琴15%至30%的股权一事,刘建民向《证券日报》记者解释称,由于集团比较大,为了便于管理原来的团队,所以才会保留一部分股权。而实际上,在重组后,重组方将获得70%至85%的股权,并成为集团的控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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