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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
以创新之力拓展司法路径
发布时间:[ 2017-01-11 ]      浏览:( 1814 )

      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程序在保障债权公平受偿、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大量处于事实破产的“僵尸企业”未能及时通过破产程序有序退出市场。与之相对的是,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执行不能”案件却大幅度上升,导致执行法院不得不采取“准破产”方式处理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执行案件。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在司法适用中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衡与错位,导致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运行均不顺畅。

实际上,执行与破产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前者属于个别执行,后者属于概括执行,均以债务人财产为指向目的。基于此,执行机构和破产机构应当联合,实现资源共享、分工合作、集约化管理,实现两种程序的有效衔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的执转破工作,即真正践行了这一理念。通过创建机制、打通渠道、形成合力等,执行局和破产审判庭在提升工作效率、保障公平受偿、清理执行积案、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充分发挥了成效。

     一个程序,提高审执工作效率

    执行程序中,同一家债务人企业因出现经营危机、管理不善,往往同时涉及多家法院的诉讼、执行案件,导致多家法院同时对同一家企业存在执行案件、采取执行措施。由于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不一、各地执行力度和标准不一、采取的执行措施不一,易产生争抢、争议或扯皮、推诿现象,形成大量难以解决的协调事项。上述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后,对同一债务人企业的全部债权在同一个破产程序中申报、清偿、解决,能有效解决上述争议和扯皮问题,提高审判效率。同时,转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通过选定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企业,清理企业资产,通过债权人申报制度核查债权,可以避免讼累,防止同一债务人的案件不断进入诉讼和执行程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一个标准,实现债权公平受偿

   虽然执行程序中也存在参与分配这种均偿模式,但参与分配制度无法实现财富最大化原则。而破产程序中设立的中止执行制度可防止个别权利人任意处分债务人的资产,设立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可防止债务人资产的散失,设立的撤销权制度则可纠正债务人特定期间内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从而实现债务人财产的最大化。此外,执行案件主要以“优先主义”为清偿原则,根据保全顺位确定清偿顺位。对平等清偿、平等保护债权的考量并不充分。处于优势地位的债权人更容易获得债权清偿,处于弱势地位的债权人利益则难以得到保障,容易形成执行工作中的“马太效应”。因此,基于保障债权公平受偿的考量,应当创造路径,让执行程序中的债权转入破产程序获偿,解决债务人偿债所面临的“公共鱼塘”困境,解决有限的“鱼”在不同债权人之间如何公平分配的问题。

厦门中院执破程序的高效对接,有效解决了债权公平受偿的问题。针对不同执行法院、不同执行个案中因采取的执行措施顺序不同、执行力度不同所造成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将针对同一债务人的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后,所有债权人全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位,采用统一的清偿标准和比例,充分化解上述问题和争议,实现债权之间的公平、依法分配。

    一个案件,消减执行不能积案

     尽管各级法院不断采取各种措施力图从根本上解决涉企执行难问题,但收效甚微。执行难一方面使生效法律文书形同虚设,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也直接导致执行积案如滚雪球一般不断增加。执行结案率、执行标的到位率一直以来都是法院考核的重要指标,执行积案清理工作也是法院系统长期重视的工作会战。但解决执行难单靠运动式的执行会战无异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无法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且容易造成执行机构并未充分执行即将大量执行积案以“终本”方式做技术性处理。

执行难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被执行人企业资不抵债,已达破产条件却未能破产。“当破而不破”的被执行人企业案件就在“终结本次执行——恢复执行——再终结——再恢复”的循环中持续积累社会矛盾,浪费司法资源,催生执行乱象。因此,通过建立有效的方式打通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藩篱,将大量的执行积案转为一个破产案件,能有效消减执行积案,化解执行难。厦门中院在这方面作出了积极有益的尝试。

    一次了结,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执行积案的增加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不仅仅体现在执行环节本身,更体现在矛盾化解环节。执行中,往往在债务人财产全部执行完毕后,无法受偿的债权人对执行法院工作存在的不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等原因,造成“结案不息争”的长期问题,有的甚至演化成为信访积案。为化解信访压力,执行法官不得不腾出更多的精力、执行法院不得不消耗更大的司法资源去应对由于执转破路径不通所造成的信访压力。

厦门中院的执破衔接有序畅通,执行案件在转入破产程序后,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清理、对债权人债权的概括性清偿,债务人企业主体注销,全部未受清偿的债权归于消灭,一次性消除了发生上述问题的隐患。厦门中院执转破的经验值得各地法院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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