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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
"借新还旧"中新设财产担保能否行使破产撤销权
发布时间:[ 2016-11-08 ]      浏览:( 1817 )

    摘要: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以自有财产为本无财产担保的既存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对此追加物保的偏颇行为行使破产撤销权。然而,在破产债务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款交易中,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将无担保的既存债务转化为有物权保障的新债务的做法普遍存在。那么,这种为新债务提供的担保属于什么性质?破产管理人能否对此行为行使撤销权?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九条 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相关案例

  浙江吉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破产撤销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破产债务人通过向银行借用专项资金归还了原有贷款,后银行与破产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续贷合同属于新的贷款行为;破产债务人为续贷合同提供的抵押担保因银行续贷的用意是为了支持债务人解决财务困难,且债务人与银行无欺诈一般债权人的恶意,也不存在偏颇性清偿,不属于破产债务可撤销的法定情形,管理人无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案号:(2012)浙温商终字第1326号 

  审理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9.19 

3、专家观点

  (1)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适用破产撤销权的原因和要件 

  原因在于,破产企业为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实质上是以优惠利益(优先全部清偿)对原来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给予特别清偿,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不利于对破产债权人的公平保护。

  适用这一条必须符合以下两个要件:(1)必须是破产企业对现有债务提供的担保。(2)债务人对现有债务提供担保,必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实施。

  (摘自《新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第2版),李国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2月出版) 

  (2)对金融机构在借新还旧中新设的财产担保不易行使破产撤销权

  目前我国银行普遍操作的对债务人发放新贷款用于归还旧贷款的做法,从理论上严格说是对旧贷款的延期还款处理,并不属于发生新的借贷关系,其债务应当属于既存债务。但是,对借新还旧后新提供的担保,应当区别对待。

  第一,借新还旧是银行普遍采用的对债务人暂缓清偿的做法,其用意为支持债务人解决财务困难,缓解债务人的经济危机,并非有意瓜分债务人财产;第二,借新还旧是目前银行借贷经常采用的惯常做法,银行在借新还旧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债务人主动提供财产担保以获得暂缓归还贷款,是银行为降低贷款风险通常采用的做法,符合银行的规范贷款政策;第三,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企业的贷款行为,控制为贷款人只能是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如果在破产程序中撤销借新还旧中设立的担保权,有可能冲击整个借贷市场的稳定关系,如果银行放弃借新还旧,债务人在陷入财务困难时的融资渠道有可能被堵死,其起死回生的可能性很小,这样的结果势必使一些处于破产边缘的债务人很快滑入破产境地。鉴于上述三点理由,不易对金融机构在借新还旧中新设的财产担保采取撤销权的政策。(摘自《新破产法疑难解读与实务操作》(修订版),王东敏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出版)

  (3)对银行直接“借新还旧”时追加的物保属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其一,新旧借款合同主体完全相同,新贷款的发放全为归还旧贷款之用,债务人实际上未取得新贷款资金的完整使用权,即债务人的运营资金未获实际增加,只是贷款归还期限得以延长。其二,从新贷发放前后的债权债务关系看,债权人银行对债务人公司的债权数额未发生变动,但其持有债权的保障措施却发生了实质改善。其三,债权人银行获得此债权实现权益提升的保障,对于债务人公司的外部普通债权人而言,意味着可供清偿财产的减少,而贷款期限的延长并不足以改变普通债权人清偿利益降低的格局。其四,该行为发生在破产临界期内,债务人已经事实上或者可能陷入破产境地。

  因此有理由认为,该行为实际上以变通的方式发挥了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效用,应属矫正偏颇行为的破产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摘自《既存债务追加物保的破产撤销问题》,任一民,《法学》201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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