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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助推金皇活塞涅槃重生
发布时间:[ 2016-10-17 ]      浏览:( 1930 )

破产重整助推金皇活塞涅槃重生

——曲阜法院强制批准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重振计划草案

  企业经营不下去,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和重整,破产重整进行可以使企业起死回生,继续经营,但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后表决,但由于各种原因破产重整计划通不过怎么办?

  日前,曲阜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市重点企业的重整计划进行强制批准,依该重整计划,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均得以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受偿比例约从零提高至1.5%到3.5%,并盘活资产近3.1亿元,化解金融不良债权11.26亿,成为济宁市法院系统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第一例,并进行司法强制批准的先例,也为一些类似企业提供了成功摆脱困境的范本。

  前景大好企业陷入困境

  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皇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为老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注册资本7918万元,职工1400余人,2005年10月,经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整体变更设立为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活塞、汽缸、连杆、摩托车配件等制造、销售;机械加工销售;铸钢、炼钢用脱氧剂及铝基复合材料的加工销售。但自2014年以来,因受担保牵连,企业资金断裂,外债居多,企业账户及有效资产被多家司法机关查封冻结,企业的生存举步维艰,四面楚歌,职工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养老保险及社会保险拖欠严重,导致经营管理混乱,致使公司资不抵债,企业经营陷入恶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4年6月18日,债权人济宁鑫源盛和置业有限公司向曲阜法院递交了对金皇公司的重整申请,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曲阜法院管辖,曲阜法院于2014年7月1日裁定受理了金皇公司的重整案件。

  截至2014年6月30日,金皇公司账面记载经审计核实的资产总额为3.1亿元、负债总额为11.26亿元,净资产为-8.16亿元。

  期待重整以求凤凰涅槃

  破产管理人认为,由于金皇公司主营业务在同类企业中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在全国乃至亚太地区有很好高的知名度,且其专利发明较多,利润空间大,对金皇公司进行重整,不仅能提高债权清偿率,而且能防止土地、设备闲置,解决劳动就业,创造税利,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社会效益。

  考虑到金皇公司市场前景广阔,且破产重整相对破产清算而言能盘活企业资产,实现债权人权益的最大化,对企业、对社会意义重大。再则,金皇公司虽然出现资金链断裂,但公司客户一直没有出现断层,订单一直不断,产品供不应求,为保证金皇品牌,破产管理人遂决定启动对金皇公司的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未通过,法院强制批准

  今年4月8日,金皇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讨论并对金皇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会议设职工债权组、对债务人享有特定担保债权组、出资人组、大额债权组、小额债权组、税务组;经表决后,仅有税务债权组、职工债权组通过。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与未通过的组进行了协商并再次表决,但表决结仍未通过。管理人经再次沟通协商无效,遂于4月23日向曲阜法院提出了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并不必然导致无法实施重整。《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曲阜法院经反复论证认为,虽然金皇公司重整案件为整个济宁市首例重整案,也没有强制批准的先例,且重整之后市场风险难以把控,但重整计划完全符合《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相关规定,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成员,且所规定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实现了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平公正受偿,不仅能提高债务清偿率,防止土地、设备闲置,解决劳动就业,创造税利,更能为当前身处低迷的经济带来希望,意义重大,遂最终决定批准重整草案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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