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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后,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时间:[ 2018-08-18 ]      浏览:( 1939 )

当债务人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后,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彭小峰、周山保证合同案 


红框序言:关于当债务人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后,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话题。我们通过查阅相关案例后发现,法院的判例愈加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愈加倾向于从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主流判例观点认为,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且可向其主张自债务发生之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息。以下分享这个案例供管理人参考。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4日,赛维高科(借款人)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人,经办分行为国家开发银行江西分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人民币借款合同》),之后双方又签订《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对《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相关内容多次进行变更,双方最终确定的内容为:一、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6200万元。二、借款期限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共计8年。三、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四、担保。由保证人彭小峰、周山提供连带责任;由抵押人赛维高科以其合法拥有的可以抵押的生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建筑物提供抵押担保;由抵押人赛维高科以其现有的和将有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由出质人赛维高科以其依法可以出质的不低于2亿元金额的销售合同项下销售收入应收账款权利提供质押担保。五、借款人的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当借款人发生本条第(一)项1~-6中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或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本合同项下贷款自贷款人宣布借款人违约之日起,借款余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2.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3.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限期偿还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有权从借款人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还款资金,直到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得到全部清偿(在签订本合同时,借款人即已授权贷款人行使上述直接扣收还款资金的权利);4.单方面解除合同;5.实现贷款人在担保合同项下享有的担保权益;6.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六、因借款人违约而发生诉讼的,贷款人为该项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应由借款人承担。双方对借款利率、逾期利率、计结息方式、还款计划和还款程序、还款顺序等也进行了约定。赛维高科、国家开发银行在《人民币借款合同》及其各变更协议上签字盖章。其中,在2011年4月25日《借款合同变更协议》中,被告彭小峰以赛维高科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在2013年6月19日、2013年9月10日、2013年9月2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变更协议》中均约定抵押人、出质人和保证人同意借款合同进行上述变更后,继续就变更后的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提供担保。被告彭小峰、周山均以保证人身份在上述协议中签字。


2010年11月4日,赛维高科与国家开发银行江西分行签订《外汇借款合同》,后双方最终确定的内容为:一、贷款承诺金额为6000万美元。二、贷款期限为6年,从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其中宽限期限为1年,从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1年11月15日止。三、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四、担保。由保证人彭小峰、周山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赛维高科提供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内容与《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内容一致。五、借款人的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等,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借款人未按期纠正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一)停止发放贷款;(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限期偿还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有权从借款人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资金(在签订本合同时,借款人即已授权贷款人行使上述直接扣划还款资金的权利);(三)单方面解除合同。因借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发生诉讼的,贷款人为该项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应由借款人承担。双方对借款利率、逾期利率、计结息方式、还款计划等也进行了约定。其中,在2011年4月25日《外汇借款合同变更协议》中,被告彭小峰以赛维高科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在2011年9月15日、2013年6月19日、2013年9月2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变更协议》中均约定抵押人、出质人和保证人同意借款合同进行上述变更后,继续就变更后的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按保证合同的约定提供担保。被告彭小峰、周山均以保证人身份在上述协议中签字。


2010年11月4日,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江西分行与保证人彭小峰、周山共同签订与《人民币借款合同》《外汇借款合同》相对应的《保证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为确保上述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履行,保证人愿意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一、担保范围。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赔偿损失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向贷款人提供担保。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二、保证方式。保证人以其所有的全部个人财产及夫妻所有的全部共有财产在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论借款人是否为主合同提供物的担保,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的债务,贷款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接到贷款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后30日代为清偿。三、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该合同附《保证人(自然人)家庭财产一览表》。国家开发银行、彭小峰、周山均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


上述合同签订后,国家开发银行依约向赛维高科出借了人民币贷款36200万元及外汇贷款6000万美元。但赛维高科至今尚有《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人民币237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外汇借款合同》项下2400万美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未还。截止截至2015年11月17日,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413786058.49元。彭小峰、周山亦未对赛维高科上述债务履行担保义务。


2015年11月17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余中院)裁定赛维高科破产重整。2016年9月29日,新余中院裁定确认本案原告国家开发银行的债权成立,认定金额为人民币413786058.49元。2016年9月30日,新余中院裁定批准赛维高科重整计划,终止赛维高科重整程序。


同年,国家开发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彭小峰、周山连带偿还《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23700万元及利息15453933.61元(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7日),最终应偿付利息计算至债务还清时止。2.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外汇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15297.6万元及利息8356124.88元(美元汇率按2015年11月17日外汇汇率中间价计算),最终应偿还利息计算至债务还清时止。3.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付国家开发银行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两被告全部承担。

 

案件焦点  

当债务人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后,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开发银行与彭小峰、周山共同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合法有效。签约各方均应依约履行《保证合同》义务。因国家开发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借款人赛维高科未按期偿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故国家开发银行有权依据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偿还所欠借款本息。因被告彭小峰、周山作为本案保证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均未对《保证合同》的签订;,其在《人民币借款合同》的相应变更协议、《外汇借款合同》的相应变更协议上的签字行为;,本案贷款的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在《人民币借款合同》《外汇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债权,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依据《人民币借款合同》《外汇借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等事实向本院提出书面或口头答辩意见和异议,;故国家开发银行依据《保证合同》约定,要求彭小峰、周山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正当合法。因赛维高科已被新余中院裁定破产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对债务人赛维高科的未到期债权,应截止到法院裁定破产重整之日停止计息。


虽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于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但此项规定是法律针对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作出的特殊规定。但在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不仅包括应当清偿的本金,还应当包括自债务发生之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等。对于债务人的保证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担保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的立法目的是有效保障相应债权人全部债权的实现,相对应的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应为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本案《保证合同》、系列借款合同及其相关变更协议中,保证人彭小峰和保证人周山均承诺为上述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提供担保,且保证方式约定:保证人以其所有的全部个人财产及夫妻所有的全部共有财产在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本案保证人彭小峰、周山均应对涉案上述系列借款合同及其相关变更协议项下赛维高科的全部债务包括欠款本金及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保证人彭小峰、周山在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以其对债务人赛维高科的求偿权向赛维高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当债务人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后,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尚存争议。主要体现两方面问题:其一,当债务人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后,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其二,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利息计算期间。

 

  
 
 
(1)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问题
 


我们认为,虽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于债权人的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但是,此项规定是法律针对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时,具体作出和计算破产债权的特殊规定,即债权人依法可以申报的债权为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在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不仅包括应当清偿的本金,还应当包括自债务发生之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债权人对此也应享有给付请求权。因此,《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是为了在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中,各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平等保护、平等受偿而制定的。而对于债务人的保证人,特别是负有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有效保障相应债权人全部债权的实现,相对应的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应为债务人的全部债务。


  
 
 
(2)关于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利息计算期间问题
 


根据上诉分析及法律和法理依据,我们认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全部债务范围,应包括欠款本金、相应孳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而相应孳息应当是自款项出借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复利,而非仅至主债务人破产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之日止的利息。因此,本案判决保证人彭小峰、周山均应对涉案上述系列借款合同及其相关变更协议项下赛维高科的全部债务包括欠款本金及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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