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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假民事诉讼,打“假官司”是不是犯罪?
发布时间:[ 2018-06-11 ]      浏览:( 1406 )

虚假民事诉讼,就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 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 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 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 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 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 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 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 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 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上述十种情况的,将综合案件的整体情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对案件是否为虚假诉讼作出判断。

如果认定是虚假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不予准许,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渠道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法院还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如果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法院除了对单位予以罚款还可以对单位的主要或直接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甚至是是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将虚假诉讼罪加入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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