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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破产清算中管理人职权的问题
发布时间:[ 2017-05-08 ]      浏览:( 1493 )

   

    【摘要】 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明确了破产企业管理人的制度,是一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举措。在其他国家,破产清算管理人制度已经拥有成功的经验案例,在借鉴的过程中结合我国现今经济政治发展趋势,进行合理的职权管理是尤为重要的。破产清算管理人职权的内容及行使职权过程中的有效责任监督成为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中的关键性核心环节。因此,本文从破产清算管理人职权的职权内容分析,研究破产管理人违背相关规定后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探讨如何使其得到有效的责任监督保障。

 

  【关键词】 破产清算;管理人;管理职权

 

  一、破产管理者职权的主要内容

 

  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职权主要是进行破产核算。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只要符合相应法律规定,并且符合破产程序中的行为规定,都属于破产管理人员的职权所在。管理者的职权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一)接管破产企业的职权

 

  申请破产开始后,破产人对企业的经济财产权利自动转移为破产结算管理人员来进行接管分配。其次,破产管理人员将接手破产人及相关人士提供的财产证明、债权债务清单及相关的债务分析文件,印章和资料等。破产清算管理人员有权要求破产人进行相关文件和资产的移交。

 

  (二)进行破产债务调查职权

 

  根据我国的新的规定,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有权对破产人进行详细的债务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财产评估报告。一方面是为了防止财产被恶意转移和隐匿;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掌握实际的财政状况,以便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只有进行详细的债务人财产调查之后,才能做出正确的资产评估,对债务人做出明确的债务了解,制定合理的分配工作。

 

  (三)破产管理人员具有决定职权

 

  申请破产保护后,破产人不仅要将相关财产评估文件及相关印章交给破产管理人,对于破产财产也失去了相应的管理分配决定权利。其公司营业权利的行使和员工人员再分配,破产公司的重大性决定也都将由破产管理人员进行合理安排和分配工作。对公司的相关产业是否继续运行根据实际债务情况和经营情况作出决定。

 

  (四)管理人的管理处分职权

 

  破产管理人员具有对破产企业的管理处分职权。在破产法的规定中,对债户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允许的时间内所谓的缩减资产或者一些不利于债户利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撤销权的施行。管理人还具有抵销权和取回权。对待债务人负担的债务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者抵销和收回。

 

  (五)管理人的代表诉讼权及其他职权

 

  根据法律规定,管理者可以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诉讼、仲裁和其他法律程序。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与债户相关的所有民事性诉讼与仲裁都需要中止。防止在处理过程中出现不利于债权人的利益问题产生。管理人可以发生债权争执问题时,提出相关的诉讼请求。管理人还具有其他一些行使权力,以便于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破产管理者行使权力的监督建立

 

  管理者在破产结算过程中作为重要因素,担负着重要的经济职责以及履行法律的义务。能否认真尽责履行相关的规章制度成为了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必须面对的问题。因此,从四个方面建立健全破产管理者的职权监督制度建设。

 

  (一)借鉴国外成熟的管理人监督机制

 

  国外的破产管理人机制比我们国家建立的时间要早,相对来说,建设完善程度要高。国家对于破产立法十分重视,管理人的监察体制建设大致分为五个方面。内部监督、法院监督、债权人监督、独立人监督以及责任性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指破产管理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注意来进行自我能力和品格的监督;法院监督作为必然手段成为了监督体制的核心环节,法院拥有全面的控制和决策否定修改权利;债权人监督,监督方式比较单一,大多是通过一定的决案再向人民法院提请撤换进行管理人监督;专门的独立监督体系,是为了兼顾实际需要设置的监督体制,以弥补监督体制不够完善;法律责任的监督,就是健全法律法规,让破产管理人员明确自身所要做到的法律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制定债权人的维权程序

 

  作为破产清算过程中直接的利益者,债权人要有相关的维权程序,积极参与到破产管理中去。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债权人相关的监督管理权利,使他们能够通过这一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好的监督破产清算管理人的职权滥用问题。而不是仅仅单方面依靠法院和设立的专门机构来进行监督,让债权人都参与到这一维权过程中来,从而解决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克服人手不足的问题。当债权人对管理人的能力和薪酬方面有所质疑时,可以通过债权人的程序进行问责制。

 

  (三)建立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认证制度

 

  在企业的破产清算管理过程中,不仅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相应的经济社会问题,还需要面临后期的决策重组清算等诸多问题。因此,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需要相应的资格资历认证。将破产管理也作为一项专业化的需要职业认证能力的市场准入性考试资格认证。依靠管理人资格认证体系来提高破产结算中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整体能力,完善破产管理的机构体系建设,并建立考核制度加强管理人的危机意识。从而更好的为债权人的利益而奋斗,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增设临时的管理人制度

 

  在企业的破产清算过程中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力量,更要依靠人员的质量建设。扩大债权人在破产结算管理者的选拔中所具有的法律权利和能力,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管理的人选进行特殊化考虑。设定临时管理人员,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由法院派人进行管理清点资产。临时管理人在法院宣布企业破产后任职结束,在这一段时间内,临时管理人对破产清算进行管理整理。

 

  三、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结算要面临越来越多的任务和挑战,对破产管理人职权进行高效的分工和探讨监察,成为了极具价值的研究课题。加强破产管理的职权监督体系建设完善,使破产清算更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顾海燕.破产清算中管理人职权问题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3.

 

  [2]黄泽雁.破产管理人的职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7.

 

  [3]夏益萍.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研究[D].扬州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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