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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时,可否从退休金中扣除欠款
发布时间:[ 2017-05-04 ]      浏览:( 1562 )

 

 

案情简介                                            

  香港一前警长卢国权在1998年接受警务处纪律聆讯后,被敕令于1999年2月11日强制退休,以及延迟发放退休金,在2012年2月19日达55岁才可领取退休金。其不服警务处决定,1999年提司法复核但被判败诉,需付政府诉讼费32.8万元。但其一直拖欠,至2005年9月欠下政府债务增至52.5万元,并遭政府申请破产。四年后,他虽分毫未还,根据《破产条例》在破产令4年期届满,2009年12 月14日获解除破产令。2012年2月17日他达55岁可领取96万元退休金、以及每个月5,714.93元长俸,不过库务署以《退休金利益条例》第31(2)条,有权扣其退休金长俸25%,即24万元退休金和1400元长俸,但警长不服,指自己已完成破产令,有关债务一笔勾销。原告曾在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但败诉后再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案件争议

 

  《退休金利益条例》第31(2)条所衍生,政府可否从上诉人退休金长俸取回抵押问题。

 

  法条链接

 

  《退休金利益条例》第31(2)条,任何人士欠下政府债项,库务署署长动用全部或部份退休金利益,以偿还或部份债项;而有扣除款项不应多于退休金长俸25%。

 

  判决结果

 

  上诉庭(香港高等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裁定“前警长胜诉,因他欠下政府的费用,并未有把退休金及长俸作为债项的抵押品,故政府无权从中扣除欠款。”

 

  首席法官张举能在判词中指,退休金利益计划于1949年成立,1987年作出法例修例,目的确保政府作为雇主,确保退休公务员在完成一定服务期限可获退休福利;若涉及公务房屋借贷及取得抵押品,政府会和公务员再达成另一合约协议。

 

  法官表示,根据《退休金利益条例》第28条,若公务员破产,便会停止发放退休金及长俸,直至破产令解除,才获重新发放退休金,目的确保公务员退休金长俸不会成为破产抵押债务。根据争议的第31(2)条,政府无疑可扣除其退休金长俸抵债,但上诉人欠下政府的欠款,并不是抵押债款,所以政府不能从他的退休金长俸中扣除该笔款项,而政府亦不是上诉人的有抵押债权人。

 

  另外法官又指,根据法律改革委员会在破产文件列明,任何欠债人破产令自动解除后,便会重生,所以按照字面上的意义,而《破产条例》或《退休金利益条例》无任何含义指“政府可以把退休金长俸当作抵押扣除欠款”故裁定原告上诉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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