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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立全国首个实质运作的破产审判省级府院联动机制
发布时间:[ 2016-11-21 ]      浏览:( 1898 )

  2016年11月4日,浙江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门联系会议办公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出台《关于成立省级“僵尸企业”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浙并购办[2016]8号),这标志着浙江僵尸企业处置和破产审判省级府院联动机制进入了实质化运作和深入推进阶段。

  根据上述浙并购办[2016]8号文件,浙江省级“僵尸企业”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由省高院、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省检察院等2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其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和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的决策部署,协调推动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适用破产机制倒逼企业规范经营,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尽快市场出清。(2)推动企业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预重整司法备案制度,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模式,加快破产案件审判进度,积极发挥管理人、资产管理公司、清算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促进企业破产审判市场化常态化。(3)建立破产企业审判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地方政府和法院提交的破产企业审判涉及的产权瑕疵、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税收优惠、信用修复、企业注销、金融机构参与、破产费用保障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4)建立涉及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法院和政府部门涉及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通报全省企业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情况,汇总编发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5)研究解决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提出需要由府院联动机制协商解决的问题。

  该文件还规定,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近年来,浙江省高院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积极推动建设破产审判府院联动(协调)机制。浙江全省法院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的法律功能,加快“僵尸企业”处置,推动市场出清,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开了一个重要通道。但与此同时,破产审判工作在破产保护观念、破产税费减免、融资和信用修复、破产财产处置变现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亟需党委、政府和银行等各方面的支持和协力。

  浙江高院在部署全省破产审判工作中,非常重视加强与政府各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等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沟通与协调。2012年以来,省高院党组明确了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审判工作思路,要求全省法院在破产审判中把握好利益平衡,通过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促进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和“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工作;积极推动破产保护或“企业拯救”理念的传播,加强和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培育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拓展破产重整案件中的融资渠道。

  2014年8月,省高院向浙江省委报送了《关于及时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加快浙江省经济转型升级的报告》,并出台了《关于强化司法职能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在全国率先作出处置“僵尸企业”部署,破产审判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

  2016年2月,最高法院在杭州召开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调研及座谈会,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取得的成效得到了最高法院、兄弟法院和省有关方面的充分肯定。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建立破产审判统一协调机制的要求。浙江高院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2016年4月召开的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浙江高院专门就此问题作出了重点部署。

  2016年6月27日,浙江省处置“僵尸企业”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会上出台了作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的《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凝聚了浙江高院和省有关部门的共识,提出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在“僵尸企业”处置中的作用,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还明确“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主动与法院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或协调机制),积极对接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有关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破产审判工作的部署,落实政府的维稳属地责任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

  2016年10月21日,浙江省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联席会议第八次会议召开,车俊代省长和省高院陈国猛院长做重要讲话,破产审判首次列入会商内容。陈国猛院长在题为“增进共识深化互动  努力形成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新合力”的讲话中强调:“在司法推进‘僵尸企业’处置方面,浙江法院的破产审判已经成为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的一大亮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全省法院要在党委领导下,与政府建立僵尸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争取政府及财政部门支持,建立企业破产援助基金,依法处理好企业破产中产生的职工工资、国家税收、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的利益分配关系,统筹解决破产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信息提供、职工安置、维护稳定等问题,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陈国猛院长还指出,下一步,省高院还将推动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为了推动破产审判工作,浙江高院一直推动省政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细化《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尽快出台《“僵尸企业”处置省级府院联动机制》等文件。

  2016年11月4日,浙江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门联系会议办公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成立省级“僵尸企业”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浙并购办[2016]8号),正是浙江省高院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可以预见,浙江省级破产审判府院协调机制的建立,必将大力推动浙江破产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同时也其他地区和国家层面制定相关文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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