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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攻略
发布时间:[ 2022-10-31 ]      浏览:( 368 )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攻略

一、理论:常用法律法规梳理
(一)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0、《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1、《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常用法律依据
1、《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4、《企业破产法》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5、《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6、《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7、《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9、《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0、《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六条第一款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二、实务:破产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准备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包括但不仅限于《破产申请书》、债权人及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的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等。
(一)《破产申请书》的准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参考《破产申请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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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材料的准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同时,结合法院需要审查债权的真实性、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等,证据应当从如下角度准备,参考《证据清单》文本:


证据清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目的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基本情况。

2

被申请人工商资料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3

债权凭证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合法、有效、到期债权;

2、该债权性质、数额、担保情况。

4

法院强制执行材料等

1、申请人已经申请执行;

2、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5

企查查或者天眼查、裁判文书网上能够找到的终本信息

经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债务的具体情况。


三、战场:破产申请受理全过程
(一)图解债务人抗辩的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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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战破产申请受理流程
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指导意见》的规定,一般破产申请受理流程如下:
1、债权人申请立案: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材料申请债务人破产,案由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6号中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项下的第三级案由“421.申请破产清算。立案庭会对破产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破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即应立案。
2、破产申请的实质审查: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七十条和《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指导意见》等规定对破产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范围包括主体资格、案件管辖、申请动机、破产原因、职工安置等
3、听证程序:虽然《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对破产案件受理的审查需要采取听证程序,但采用书面审查方式会导致当事人程序参与性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第九条: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提及了召开听证会进行申请审查的制度,参考该规定,法院在破产申请立案审查过程中引入了听证。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指导意见》第三条:对于破产申请的实质审查,合议庭一般应召开听证会,债权人或债务人等应就破产申请向法庭作陈述和举证。
听证会上由申请人阐述事实及理由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之后法官会询问债务人的相关偿债能力等问题,总之系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范围包括主体资格、案件管辖、申请动机、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破产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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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破产申请受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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