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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长印 |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坚守与探索
发布时间:[ 2022-07-28 ]      浏览:( 416 )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坚守与探索

——对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
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的解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第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在该指导案例中,管辖法院在仔细审查各关联企业人格混同情况、充分听取各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实质合并重整的裁定,并积极探索了“预表决”等创新性工作方法,维护了破产法公平保护各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实体价值,实现了破产程序的效率价值,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总结本案,可以得出如下启示。


(一)准确把握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既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严格恪守,也是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前提。众所周知,“公司人格否认”“衡平居次”“实质合并”三大原则是破产法和公司法妥当处理关联关系、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基本遵循,其中尤以实质合并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最为彻底,适用条件最为严格。本案六家关联公司在公司高管任职方面高度重合和交叉,各公司未形成完整独立的组织架构;且未建立各自独立的财务体系;也未在业务经营方面保持各自独立经营组织体的特征,加之六家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关联债务及担保,导致各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关系在重整程序中无法进行有效的区分,系极为典型的可以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例。


(二)兼顾各关联企业债权人利益是处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难点所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最大的阻力往往来自于个别账面资产占据优势、财务状况相对较好的企业债务人的反对,本案裁定书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状况的形成并非是各该关联企业独立经营的结果,而是关联企业财务谋划或者不当关联交易的结果,在财务上进行适当的“摊平”符合债权人利益公平保护的破产法理念。


(三)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核心问题是在破产程序中否定各关联企业成员的独立人格,将关联企业视为一体,并在此基础上统一处理关联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而,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主要内容便是:把全部企业的破产财产当作一个责任财产集合体对待,全部债权债务也进行统一的合并计算。本案便对单个企业的债权进行了合并处理,同一债权人对六家公司同时存在债权债务的,经合并进行抵销后,确认债权余额,六家关联企业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则在合并中作抵销处理,并将合并后的全体债权人合为一个整体,符合关联合并破产的惯常做法。


(四)灵活多样的债权清偿方式也是重大复杂重整案件的必要性所在。本案重整债权的清偿方式中,由于破产债权金额极大,若全部实行“现金清偿”有较大难度,因而本案选择了“现金+债转股”的复合型清偿方式,并且针对“债转股”可能引发的债权人权利性质方面的转换清偿问题,本案采取了“预表决”方式对债权人的接受意愿进行了摸底,最终使得这种“现金+债转股”的复合型清偿方式得以顺利实施。


(五)节省重整成本是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主要目标之一。从最终效果来看,实质合并破产不仅可以节省大量审计、评估、法律、时间等程序成本,而且还可以提升资产重新配置的效率、提高破产重整的成功率。本案在全体职工劳动关系继续保留因而不涉及职工债权、并且税款已按期缴纳的情况下,仅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进行了表决,最终实现了有财产担保债权组100%、普通债权组93.6%、出资人组100%同意的结果,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这标志着本案在重整计划内容、重整的表决程序、债权人利益的公平对待以及出资人权益的公平、公正调整方面实现了全面兼顾,最终必然体现在重整计划执行的可行性方面。


(六)实质合并对是对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彻底否认,应当以审慎适用为原则。法人人格独立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而实质合并规则将在破产程序中否定各关联企业成员的独立法人人格,导致各关联企业的财产合并后作为统一的破产财产,并在所有债权人之间依照法定顺序进行公平的分配。若适用得当,实质合并规则能够有效矫正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因不当控制关系或利益输送行为而造成的利益失衡现象;若适用不当,实质合并规则就会因为违背法人独立责任原则、损害关联企业成员及其债权人合法权益而失去其正当性,产生不公。因此,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必须以审慎适用为原则。在此指导案例中,受理法院对各关联企业成员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了仔细审查,在确认各关联企业成员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情形,且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间资产和债务的成本过高之后,最终裁定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适用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可见,该裁定建立在充分的事实调查基础之上,坚持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审慎适用原则,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主体的权益,避免实质合并规则的滥用。


(七)是否履行正当的法律程序,是判断管理人否勤勉尽责和破产案件是否公正审理的关键标准,这在本指导案例中表现为听证程序。在最终作出是否采用实质合并程序的裁定之前,受理法院组织债权人代表、债务人代表、职工代表、管理人、审计机构等主体进行了听证,听取了各方对于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意见。具体而言,在是否采用实质合并程序的决定过程中,组织利害相关方以及专业机构的听证程序有以下优势:首先,由于实质合并程序的适用对于破产程序中的各利害关系人而言影响巨大,所以有必要赋予各方当事人畅通的意见表达渠道,引导各利益主体在合理表达自身诉求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协商,最终实现利益的平衡;其次,根据经济学理论,由于各关联企业成员、债权人以及职工等利害关系人深受实质合并裁定结果的影响,所以他们具有作出正确决策的充分激励,听取前述主体的意见有利于法院对于是否采用实质合并程序形成全面的看法,提高最终裁定的合理性;最后,管理人以及审计机构等专业人士有着丰富的破产实践经验与专业知识,能够为法院作出相关裁定提供坚实的专业参考意见。


(八)破产程序中的方法创新是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的重要抓手。在此指导案例中,基于各关联企业成员自有资产较少等现实情况,重整计划最终决定采用“现金+债转股”的复合型清偿方案。为了保障重整计划草案顺利通过,本案还引入了“预表决”机制。在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过程中,管理人事先就债转股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清偿的具体方法等事项向债权人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并在听取债权人意见的基础上再次修订、完善重整计划草案,大大提高了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率。“债转股”清偿方案以及“预表决”机制的引入,既关照了破产企业的现实特点,又兼顾了债权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尊重了债权人的意见,从而使“债转股”清偿方式得以顺利进行,提高了破产重整的实施效率。


综上所述,指导案例第163号坚持了实质合并制度的审慎适用原则,通过严格把握实质合并制度适用标准以及召开听证会等方式,确保了实质合并程序适用的正当性;与此同时,在关联企业重整的过程中,积极探索“预表决”机制等创新方法,提高了重整的效率和成功率。实质合并制度孕育于破产实践之中,又随着破产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毋庸置疑,指导案例第163号也将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有益参照,成为推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司法实践发展的积极力量。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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