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之实务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的首要职责便是接管破产企业。做好接管工作是是管理人开展后续工作的基石,对高效推进破产程序至关重要。接管破产企业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各种资料。这些资料至关重要,通过接管,管理人才能对所接管的企业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以此为基础制定出保护各方利益的方案。尤其是在债权人提供的债权申报资料不充分的情况下,管理人需要通过债务人存档的合同、账簿、裁判文书等进行核查。同时,这些资料也是代表债务人对外追收破产财产、参加诉讼的依据。但在实践中,由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对破产制度的认识不够清楚,或者出于其他私人目的,通常会采取消极甚至对立的态度,使管理人对债务人的接管工作难以开展,这一行为妨碍了破产程序的正常运行。虽然法律规定可对可对债务人采取强制交付,对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进行处罚,但在实践中很难真正落实到位。这也正是每一个破产管理人都将面临的问题。
本文将在分析债务人妨碍接管的现状与原因的基础上,从强制接管程序的法律依据入手,结合自身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实务经验,和大家探讨如何规范、高效地接管债务人。
一、妨碍接管产生的现实原因:“被动”破产程序启动的突发性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一种是债务人自己主动申请破产,另一种是非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实践中第二种情形居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包括执行过程中的“执转破”),此时,债务人系一般意义上“被动”破产。破产企业的相关人员未提前准备,经常措手不及。因此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具有突发性、被动性的特点,以至于妨碍接管现象频发。
由于有些目标企业的相关人员对破产法规、破产程序缺乏认识,加之这些人员系公司的核心力量,有一部分人亲自经历企业的设立及发展过程,对企业有着深厚的感情,不能接受将企业的控制权交给他人,因此对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有着抵触情绪。还有部分目标企业还处于持续经营的状态,实际控制人认为破产管理人对于企业所涉及的行业不够熟悉,接管后无法保障企业的顺利运行反而会损害到企业的利益,出于此种不信任而拒绝配合接管。还有的目标企业,过往经营情况复杂并且不规范,很大程度上存在抽逃出资、关联交易、挪用资金、人格混同、账目混乱等情况,债务人出于保护自身避免翻糊涂账,债务人往往就会阴奉阳违不配合接管,对于管理人的接管要求置之不理、故意拖延、甚至隐匿重要材料。
在有些破产案件中,特别“执转破”案件中,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的“三无企业”占比例较大,这些企业一般停业多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长期避而不见,无人能够配合接管,管理人往往面对“人去楼空”的场景,对于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存于何处更是无从知晓。
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除了财务目的会通过向个人或其他企业借款等方式融资,以此缓解短期资金压力。在此过程中,债权人通常会要求企业交付财务账册、公司公章、相关证照等关键资料,甚至还会要求将厂区、设备、人员等几乎全部资产、材料交由其占有、使用,以便能够实际控制债务人,为债权提供保障。但在与目标企业产生矛盾后,会属于保管目标企业的上述材料,导致材料的缺失。这样的目标企业如果进入破产程序,即便是目标企业的相关人员想要配合接管,也无能为力。
在债务人自身财务状况不佳,可能存在逃废债情况,或债务人相关人员存在抽逃出资、滥用股东权利、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出于担心管理人接管后发现这些问题,进而被追究法律责任。他们通常会采取妨碍接管的行为,目的在于使管理人无法调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从而为自己躲避风险。
这种出于私心躲避追责,是破产程序接管过程中最难以攻克的情形,需要强制接管程序介入。
管理人在充分考虑债务人的实际情况,针对妨碍接管的原因,可对接管方案进行灵活调整。主要的步骤如下:
来源:深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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