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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之实务探讨
发布时间:[ 2022-05-18 ]      浏览:( 520 )

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之实务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的首要职责便是接管破产企业。做好接管工作是是管理人开展后续工作的基石,对高效推进破产程序至关重要。接管破产企业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各种资料。这些资料至关重要,通过接管,管理人才能对所接管的企业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以此为基础制定出保护各方利益的方案。尤其是在债权人提供的债权申报资料不充分的情况下,管理人需要通过债务人存档的合同、账簿、裁判文书等进行核查。同时,这些资料也是代表债务人对外追收破产财产、参加诉讼的依据。但在实践中,由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对破产制度的认识不够清楚,或者出于其他私人目的,通常会采取消极甚至对立的态度,使管理人对债务人的接管工作难以开展,这一行为妨碍了破产程序的正常运行。虽然法律规定可对可对债务人采取强制交付,对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进行处罚,但在实践中很难真正落实到位。这也正是每一个破产管理人都将面临的问题。 

        本文将在分析债务人妨碍接管的现状与原因的基础上,从强制接管程序的法律依据入手,结合自身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实务经验,和大家探讨如何规范、高效地接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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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妨碍接管产生的现实原因:“被动”破产程序启动的突发性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一种是债务人自己主动申请破产,另一种是非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实践中第二种情形居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包括执行过程中的“执转破”),此时,债务人系一般意义上“被动”破产。破产企业的相关人员未提前准备,经常措手不及。因此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具有突发性、被动性的特点,以至于妨碍接管现象频发。


 二、妨碍接管现象的几种类型

(一)对破产制度的认识不够,存在抵触情绪。

      由于有些目标企业的相关人员对破产法规、破产程序缺乏认识,加之这些人员系公司的核心力量,有一部分人亲自经历企业的设立及发展过程,对企业有着深厚的感情,不能接受将企业的控制权交给他人,因此对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有着抵触情绪。还有部分目标企业还处于持续经营的状态,实际控制人认为破产管理人对于企业所涉及的行业不够熟悉,接管后无法保障企业的顺利运行反而会损害到企业的利益,出于此种不信任而拒绝配合接管。还有的目标企业,过往经营情况复杂并且不规范,很大程度上存在抽逃出资、关联交易、挪用资金、人格混同、账目混乱等情况,债务人出于保护自身避免翻糊涂账,债务人往往就会阴奉阳违不配合接管,对于管理人的接管要求置之不理、故意拖延、甚至隐匿重要材料。

(二)债务人有关人员下落不明

      在有些破产案件中,特别“执转破”案件中,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的“三无企业”占比例较大,这些企业一般停业多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长期避而不见,无人能够配合接管,管理人往往面对“人去楼空”的场景,对于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存于何处更是无从知晓。

(三)相关材料不受债务人实际控制

       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除了财务目的会通过向个人或其他企业借款等方式融资,以此缓解短期资金压力。在此过程中,债权人通常会要求企业交付财务账册、公司公章、相关证照等关键资料,甚至还会要求将厂区、设备、人员等几乎全部资产、材料交由其占有、使用,以便能够实际控制债务人,为债权提供保障。但在与目标企业产生矛盾后,会属于保管目标企业的上述材料,导致材料的缺失。这样的目标企业如果进入破产程序,即便是目标企业的相关人员想要配合接管,也无能为力。

(四)恶意妨碍接管,阻挠破产程序

      在债务人自身财务状况不佳,可能存在逃废债情况,或债务人相关人员存在抽逃出资、滥用股东权利、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出于担心管理人接管后发现这些问题,进而被追究法律责任。他们通常会采取妨碍接管的行为,目的在于使管理人无法调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从而为自己躲避风险。

这种出于私心躲避追责,是破产程序接管过程中最难以攻克的情形,需要强制接管程序介入。


三、管理人的具体措施

      管理人在充分考虑债务人的实际情况,针对妨碍接管的原因,可对接管方案进行灵活调整。主要的步骤如下:

(一)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职责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应尽快制定接管方案,向目标企业(债务人),目标企业相关人员,实际占有、保管的单位或个人送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及管理人出具的《接管告知书》,告知其接管内容、范围、时间,要求其做好交接准备或予以协助,并告知其违反交接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若不配合,向其明确发出警告,再次强调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同时,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声明债务人的印章、证照作废,并加快进行外围调查。
(二)管理人向法院报告并申请裁定、保全
经过沟通与警告,若债务人或相关单位和个人仍采取消极态度或者出现影响接管的其他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理法院报告。可以申请受理法院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主要方式为处罚款,并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责令其限期内必须协助接管。
当然,管理人在写申请的时候应写明事实与理由,报告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职工数量、是否仍在经营、主要资产所在地、实际经营地、财务账册资料保管地、债务人相关人员所在地等基本外围调查信息。详细描述管理人为何无法正常进行接管,以及接管的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哪些工作,包括是否已经向债务人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及接管通知,是否向债务人释明其有配合接管的义务。同时还应当呈交债务人妨碍接管的相关证据给法院。
如果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资产、销毁材料的可能的,还应及时向受理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决定是否尽快进行强制接管、采取保全。
(三)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在限期内仍未履行协助义务的债务人或相关单位和个人,管理人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四)人民法院制定强制接管方案
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的报告及申请后,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债务人情况判断是否需要执行局的协助;必要时还可以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协同公安机关、公证部门、债务人上级主管单位等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妥善制定强制接管方案,包括在现场安排多少干警,是否请检察机关进行现场监督,是否需要请职工代表、社区街道进行见证等等。
(五)在法院的安排下进驻现场、盘查清点
在人民法院的安排下首先对主办公楼、水电控制室等关键部位进行控制,并张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责令限期协助接管的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通过宣读等方式告知现场人员管理人的职责,并自即日起,债务人由管理人接管,管理人进驻现场并负责经营与管理。同时,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账簿、印章、文件等进行现场盘查、清点,制作交接清单。
清点造册后,由人民法院、管理人、债务人相关人员进行确认,全部移交给管理人。证照、印章、经营资质等,管理人应实物接管。财务账簿、财产权证等可能需要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的,可移交给中介机构保管,若不需要移交,管理人也应实物接管。电子数据资料,应及时拷贝,并封存保管。
厂地、设备或其他资料,可安排债务人原有人员继续管理,也可指派其他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签署承诺书明确其职责。保管期间应采取妥善措施,如更换门锁,张贴封条等以防丢失受损。
进行接管后,管理人应尽快完成与留守人员签订新合同,与新委任的保管人员及第三方仓库签订相关协议等工作。
(六)追究妨碍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九民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可对妨碍接管行为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罚款、拘留等,构成妨碍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犯罪的,应依法移交有关部门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可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或通过媒体公开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拒不配合清算,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无法清算的相关责任主体,管理人应提起相关民事诉讼,追究其赔偿责任。


四、结语

债务人的接管是破产管理人接到法院指定后的首要工作,在相关法律制度难以立即修改、完善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坚持自主探索、不断开拓创新。对债务人财产的接管的种种探索之举,能有效防止债务人的财产损失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发生,为后期财产处置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奠定良好基础,对顺利推进破产程序起到积极的作用。

        来源:深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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