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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科林 郭若涵 | 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的困境与对策
发布时间:[ 2022-05-17 ]      浏览:( 586 )

按语:原载于《档案学研究》2021年第5期。作者陈科林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郭若涵系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新天伦法学基金研究生专项研究课题重大项目“破产企业档案管理的难点和对策”(批准号:2020LAW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感谢作者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推送。




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的困境与对策

陈科林 郭若涵


[摘要] 企业因破产清算程序终结而注销主体资格后,其在正常经营管理及破产程序中形成的档案面临处置困境,突出表现为相关主体档案意识薄弱、档案流向混乱以及档案处置费用不足等三个问题。既有地方性处置规则及行业标准虽已对档案处置的相关问题有所规制,但尚未达到规范化、体系化的要求。对此,人民法院与政府部门应当积极作为,构建常态化、规范化的合作机制,通过设立破产费用援助基金等方式保障档案得以有效处置,而破产管理人则应提高履职水平,避免档案流向无序。此外,破产企业须积极配合档案工作,立法应进一步明确破产企业的档案责任。
[关键词] 破产企业档案;档案意识;档案流向;破产费用援助基金


0 引 言


2020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鉴于此,破产制度的完善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治保障的必由之路。其中,破产企业档案处置作为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破产企业的有序退出具有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企业档案所具备的传承企业文化精神、记叙工业发展历程、填充社会记忆全景图貌等多方面功能也备受关注。20191月,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指出“要做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管理。”201912月,国家档案局经科司组织召开企业档案工作协作组组长会议,强调“配合国家正在进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关闭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工作”是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1]由此,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工作正因时代形势变化、实际需求凸显等现实因素逐渐受到广泛重视。本文立基于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的现状,阐述目前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以类型化思维梳理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的地方性规则与行业规范,总结实践经验,以此从应然层面深入分析人民法院、政府部门、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以及破产企业等主体在破产企业档案处置中的角色定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1 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的困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档案包括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由此延伸至企业档案概念,可将其理解为企业在所有状态下因从事各类型活动而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破产企业档案是其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破产企业档案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形成的档案在范围上具有差异。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收取和产生的文书资料,以及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在履行职责期间形成的相关文件资料属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形成的档案,二者分别为法院案卷和管理人工作档案,应归于法院和管理人的保管和管理范畴,该两种档案的处置并无明显的争议和难处。本文所指破产企业档案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是企业在正常经营状态下形成的文件;二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形成的破产申请书、立案通知书、债权债务清单、固有资产流动清册、资产分配清册、法院裁定文书等文件。[3]这些档案不仅数量多,而且因为在规范和实践层面存在的各种原因导致处置困难,不仅阻碍了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和其他衍生问题,所以该类档案的处置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分析。
结合企业破产实践,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包括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档案保管、移交及利用等方面的活动。近年来,随着企业破产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各类型破产企业所产生的档案数量也在成倍增加,当前针对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的规范模式弊端渐显,既表现为宏观层面上缺乏有效处置体系,也涉及到微观层面上的权责归属、保管存放、档案流向以及开发利用等问题。具体而言,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第一,相关主体缺乏档案意识。档案意识属于人们的一种主观意象,即人们对档案这一客观事物的性质和价值的认识,以及对档案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4]相关主体缺乏档案意识既表现为有权机关或单位人员对档案工作的忽视,也表现为破产企业本身没有建立起成体系的内部档案管理处置规范,档案意识缺乏是导致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受阻的主要原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企业管理层更多地关注与企业经营利润相关的事务,档案工作一般被视为辅助性、边缘性工作。[5]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档案能留存下来的并不多,可能只有依据现行法律需要充分保管利用的档案才会进入人们的视线,例如,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接管与债务人财产直接相关的包括企业文书档案、财会档案等档案资料,而其他档案则无人问津。此外,在管理人队伍构成方面,通常只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破产清算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甚少有档案管理专业人员参与,[6]至于档案管理专业人员何时介入,如何介入的问题更是无从谈起。因此,破产企业档案在移交保管过程中会存在行为不规范、档案损毁灭失等问题。这其中固然有历史局限性的原因,即破产审判工作开展之初有大量的法律事务、会计事务亟待处理,亟需法律、会计方面的工作人员介入,档案处置的问题尚未被考虑在内,但破产审判工作发展至今,这种接管方式不应继续以常态出现。
第二,档案归属不明,流向混乱。破产企业档案的归属和流向问题须区分国有破产企业和民营破产企业。国有破产企业具有特殊性,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原则上属于国家财产,在处置上应当严格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具有任意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办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国有企业档案的归属和流向问题,明确了暂无去处的档案须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国家档案馆。但是,《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办法》只是对变动前的档案处置进行规定,未明确变动后的档案管理及所有权问题,[7]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归属与流向的核心问题是所需资金严重短缺。对此,《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有破产企业的档案处置费用由破产费用支出,但这不过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厢情愿的事情,因为国有破产企业所剩破产费用根本无力解决该问题。[8]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案件规定》)第九十九条前半段也对国有企业档案的流向略有规定。[9]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该规定并未明确指出仅适用于国有破产企业,但一般只有国有破产企业才有明确的上级主管机关,所以,对于国有破产企业的账册、文书等资料,可由清算组移交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保存。在民营破产企业方面,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民营破产企业档案的流向问题鲜有规定,《企业破产案件规定》第九十九条后半段虽规定“无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或者股东保存”,但在实践中,股东一般拒绝接收破产企业档案,只能将企业档案滞留于管理人处。[10]因此,难免会出现民营破产企业档案被损毁或灭失的问题。
第三,缺乏档案处置费用。费用问题是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的难题,也是档案管理效果较差的重要原因,其导致档案工作难以开展,[11]尤其是在民营企业破产时,一些“无产可破”的民营企业连基本的管理人报酬都无法保障,更不可能留有费用来开展档案工作。从档案处置阶段的角度出发,档案处置费用不足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档案保管费用不足。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期,大部分档案由管理人负责保管,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是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依法须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若这部分费用无法保障,则意味着破产企业处于“无产可破”的困境,破产案件可能会被提前终结,此时档案应当何去何从,在规范层面尚无答案。当企业被注销时,如果该档案系由档案企业或档案馆接收保管,也需要在债务人财产中留存保管费用,否则接收企业或单位可能拒绝接收档案,这仍旧产生档案保管的问题。二是档案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费用不足,这是档案处置第二阶段所面临的问题。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破产企业档案所蕴含的价值密切相关。有学者从档案价值理论、社会记忆理论、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等三个理论角度阐述企业档案的功能作用,彰显了档案作为一种历史资源的意义。[12]从资源利用的角度来看,如果对于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仅限于存放保管,无疑是浪费资源,档案所承载的经济、社会等价值将被埋没。而如果对档案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这部分成本又应当由何种主体承担,如何承担,这些问题都需要在规范层面予以回应。此外,档案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也是目前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相关部门、单位对档案的价值认识不清,并由此衍生出开发利用档案的费用来源、经费使用、责任主体等“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问题。
总体上,形成上述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困境的关键原因可归结为规范层面的缺失,特别是根据破产企业特殊性所形成的统一处置规则的缺失。同时,相较于国有破产企业,民营破产企业的档案处置问题更为突出。因为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尚有国家层面的相关文件予以规范,如国家档案局出台的《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2019),要求提高国有企业档案工作意识,完善国有企业档案工作体制机制,做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管理。[13]据此,档案机构等部门可作为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的最后保障。而对于民营破产企业档案处置而言,其在统一性的规范层面上几乎空白,惟在破产审判工作逐步推进的背景下,地方上对于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问题作出了积极探索,形成了地方性的处置规则,帮助化解民营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困境。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这些规则模式进行类型化梳理,为构建统一的处置规则奠定基础。


2 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的模式及其特点


为应对实践中逐渐突显的破产企业档案处置问题,国家档案局、地方人民法院及政府部门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性文件、行业标准,为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费用、流向以及利用等方面提供指引。本文拟以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的流程为类型化标准,从档案保管费用、破产企业档案流向以及破产企业档案的利用等三个方面对既有处置规则进行梳理及分析。
2.1 破产企业档案保管费用的处理模式
破产企业档案保管费用是档案处置的基础要件,保管费用在性质上属于破产费用,需从破产财产中支出。在“无产可破”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档案保管费用的情况下,档案保管费用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构建破产费用援助资金或专项基金的模式(以下简称“援助资金模式”);二是对这部分保管费用予以免收的模式(以下简称“免收模式”)。具体而言:
2.1.1 援助资金模式
援助资金模式是目前地方上广泛适用的处理模式,北京、重庆、四川自贡、河北、广西南宁等地区都通过设置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的方式解决档案保管费用不足的问题。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京高法发〔2020137号)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渝高法〔202020号)规定援助资金可用于支付档案保管费用。援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援助资金模式是地方上贯彻落实府院联动机制的具体表现。实践中,档案保管费用本应由破产财产承担,但在破产财产本身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更多资源会倾向于管理人接管可供分配的财产方面配置,无暇顾及企业档案保管问题,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破产的场合,“无产可破”的情况更为常见。人民法院虽是破产程序的主导者,但其并无过多的资源可供配置给档案保管工作,基于企业档案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考虑,政府部门的介入具有必要性。
2.1.2 免收模式
对“无产可破”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企业免收档案保管费用的情形较为特殊,其特征是将破产企业档案移交至地方档案馆。宿迁市政府出台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协调联动机制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通知》(宿政传发〔201954号)规定,对于无产可破或者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保管费用予以免收。本质上,免收模式也是地方府院联动机制的一种表现,而且因为破产企业档案系直接移交至地方档案馆,所以被免收的保管费用相当于是由政府部门的财政资金予以保障,只是没有以设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的方式呈现。免收模式的优势是管理人在实务操作中较为简便,当破产企业满足条件时,管理人即可直接将破产企业档案移交至地方档案馆,在档案保管费用方面不需要再申请破产费用援助资金,提高管理人的履职效率。
结合上述,援助资金模式与免收模式可作如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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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援助资金模式与免收模式的对比
2.2 破产企业档案的流向
破产企业档案的流向问题需区分两种情形讨论,一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破产企业档案移交至企业股东等有关人员保存,但实践中破产企业股东主动请求接收企业档案的情形并不常见。二是在股东不愿意接收档案的情况下,破产企业档案的流向可大致划分为三种模式,即档案馆模式、档案资源管理中心模式以及市场化模式,下文将逐一探讨该三种模式。
2.2.1 档案馆模式
档案馆模式是指,管理人通过人民法院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将破产企业档案交由档案馆保管存放的模式。“档案馆是集中管理特定范围档案的专门机构,其基本的社会功能是通过管理档案这一特殊信息资源,记忆并服务社会发展。”[14]档案馆模式是较为常见的实践模式,尤其是“无产可破”或破产费用不足的破产企业,如果破产企业所在地具有府院联动机制,则一般会将破产企业档案移交至地方档案馆。如浙江台州出台的《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台改办发〔2019〕20号)规定,破产企业档案由同级档案馆依法做好处置工作。根据档案馆的定义及其功能作用,将破产企业档案移交至档案馆有利于实现统一化管理,结合档案馆供给社会服务的功能,档案馆模式有利于促进开发、利用破产企业档案资源。但是,档案馆模式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地方档案馆容量有限,无法承载当地有移交需要的所有破产企业档案。
2.2.2 档案资源管理中心模式
档案资源管理中心模式的典型是“苏州模式”,其前身是“工投模式”。“‘工投模式’是指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由市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市属工业系统国有(集体)资产而专门成立的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了管理所属工业系统各国有企业改制后应当属于国家的全部企业档案,而专门成立的改制企业档案资源管理中心。”[15]“工投模式”的形成主要是为了调整档案管理体制、化解地方档案馆容量不足以及改变档案管理方式。而“苏州模式”则是“在产权制度改革大背景下,苏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放式创新为理念,在‘工投模式’的基础上,对全市改制企业档案资源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苏州市工商档案管理中心,构建具有苏州特色的改制企业档案资源整合的大档案格局。‘苏州模式’的实体形式就是苏州市工商档案管理中心”[16]。在苏州地区,苏州地方档案馆与苏州市工商档案管理中心在档案保管方面是并行的两个档案管理场所,《苏州市档案条例》第十七条分别明确了前述两个档案保管场所应保管的档案资料类型。
2.2.3 市场化模式
市场化模式是指,在破产费用有所保障的前提下,管理人将破产企业档案移交给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并由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作为档案信息资源市场配置的行为主体,[17]这是档案社会化服务的具体体现。[18]有学者提出,“从档案企业数量上看,2000年末时全国注册档案企业只有56家,到2005年末时新增134家,到2010年末新增200家,2015年末新增342家,而2016年和2017年仅仅2年间就又新增323家。”[19]这说明档案服务的市场需求在逐渐增加,档案中介机构已然成为档案的另一重要存储保管场所。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理人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委托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方式解决档案去向的问题。广东深圳、浙江等地也明文规定中介机构可以依法为当事人提供相应服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深圳市人大会公告第四十八号)第九条规定了依法设立的档案中介机构可以从事的档案业务类型,《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中介机构可以依法从事活动,并受法律保护。
此外,为规范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国家档案局于2020年5月18日发布了《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第1部分:总则》《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第2部分:档案数字化服务》《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第3部分:档案管理咨询服务》等三项行业标准,并对发包方、承包方、第三方机构和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予以界定。同时,《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第1部分:总则》既明确了档案服务所包括的类型,也规定了承包方档案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要求。据此,目前在档案服务的市场化方面已有相应的行为规范,这对于破产企业档案的存储保管也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值得围绕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的特殊性进一步细化。
结合上述,档案馆模式、档案资源管理中心模式与市场化模式可作如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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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档案馆模式、档案资源管理中心模式、市场化模式的对比
2.3 破产企业档案的利用方式
破产企业档案的开发利用是档案处置的重要环节,但在企业破产的情形下容易被忽视。有学者提出,档案利用的形式丰富、方式多样,包括档案阅览、咨询服务、编辑出版联合目录、制作交互式多媒体光盘、网上自助查询、信息交流、宣传报道等,另外,在现代化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支撑下,档案开发利用的空间更为广阔。[22]《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第3部分:档案管理咨询服务》也明确了档案管理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档案工作体系设计服务、档案管理方案设计服务、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服务、档案信息化方案设计服务、档案服务外包项目方案设计服务、档案科研服务、档案工作用房建设咨询服务、档案工作评估服务、档案培训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为破产企业档案的开发利用提供了方向及内容指引。
然而,从我国目前的破产企业档案利用现状来看,档案利用主要集中在企业职工档案接转以及档案查询方面。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统一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京高法发〔2019698号)、《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都规定了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关系转移的事项。实际上,这一档案利用现状与破产企业的特殊性密切相关。因为企业经破产清算程序后将被注销,企业档案所依存的实体被消灭,割裂了破产企业与职工档案保管之间的义务联系,而后者对于职工的再就业以及日常生活保障具有重要作用,关系到社会就业及社会保障秩序的稳定性。所以,相关部门及当事人的首要任务是维持职工档案的完整性以及保障档案的查询、调取等功能的实现。


3 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的对策


结合上述对地方性规则及相关行业标准的梳理及分析,本文认为,化解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困境的关键是,在培养、提升相关主体档案意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档案处置规则。其中,规则构建应围绕相关主体的义务界定展开,以维系人民法院、政府部门、管理人以及破产企业等主体在档案处置上的有机联系,并促成主体间的行为协同,提高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水平。具体而言:
第一,人民法院是破产程序的主导者,其在破产企业档案处置上应当承担鼓励、促进府院联动机制的形成,以及帮助培养管理人、破产企业等主体的档案意识等义务。人民法院作为破产审判机关,其司法权的范围有限,不能涵盖企业破产工作的所有事务范围,而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在不涉及财产分配的情况下属于一般的行政管理事务,法院所拥有的司法资源对此并无妥当的处理手段和方式。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法院在破产企业档案处置上只能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相反,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调动司法力量帮助解决档案处置问题。诚如专家所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应当是主动型司法,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地开展调查研究,增强工作前瞻性,善于从司法活动中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及时完善司法政策……能动司法对于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23]。法院应首先培养和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如参加高校或研究机构组织的档案培训课程等。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破产企业档案有处置需求的,或者经管理人汇报后认为破产企业档案应得到有效处置的,应当主动、及时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尤其是在“无产可破”的案件中,破产企业档案处置需要政府部门设立破产费用援助基金加以解决。同时,法院在选任管理人时应注意吸纳档案工作人员,以缓解档案工作人员不能及时介入企业破产工作的问题。另外,在债务人企业申请破产的场合,法院在立案受理时应当向债务人企业释明档案保管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可以考虑在案件受理通知书上附破产企业档案管理、保护的告知书。
第二,政府部门是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的关键主体,其既是档案处置政策制度的建设者,也是规章制度的具体执行者,这是由档案处置具备服务社会和公众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在档案处置问题上,应要求政府积极主动介入,特别是涉及提高社会效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档案处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尽早介入,通过宏观指导及具体执行两个层面加强政府作用,以弥补档案事业发展上的政府缺位问题,“职能转变后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档案工作和档案事业的宏观管理、档案业务的分类指导、档案工作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档案行政执法、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引导上来,使档案工作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促进档案事业的良性发展”[24]。进一步地,在市场化破产的趋势下,政府部门应积极推动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市场化,并为破产企业档案的开发利用提供政策支持及方向指引。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引导档案企业发展、保障档案企业有序竞争的方式,在培育档案企业市场的同时,缓解档案馆的档案保管压力。在档案开发利用方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的不同流向区分对待,分别交由档案馆、档案资源管理中心以及档案企业负责研究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档案开发利用的责任主体,这要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须把握行政介入的尺度,维持其与档案处置市场化之间的平衡。
另外,在应对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的问题上,政府除了要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当积极与法院沟通,为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提供辅助和补充。[25]政府部门应针对特殊“无产可破”的破产企业构建援助机制,加强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如设立破产费用援助基金,并以援助基金管理的规范化使其成为常态化的处理机制。
第三,管理人是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的具体执行者,可以说,管理人的义务范围贯穿了档案保管及其具体流向的全过程。因此,在档案处置问题上,管理人仍须依法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具言之,管理人的义务范围包括接管义务、报告义务及处置义务。首先,管理人的接管义务要求管理人应当接管破产企业的全部档案,然后再根据档案类型分别处理,而非选择性地接管与财产处置相关的财务资料。其次,管理人报告义务主要包含三个内容:一是在法院指定管理人之后,若管理人发现档案工作人员没有参与管理事务,则应及时向法院报告,由法院负责协调将档案工作人员吸收到破产企业的管理人队伍当中;二是当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若发现企业档案资料因原管理人员保管不善的原因而缺乏完整性,则应当及时向法院及相关部门报告,以便于追究原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是管理人经核算后发现该破产企业“无产可破”时,其提交的管理人报告应当包括档案保管储存的处理问题。最后,管理人的处置义务主要是处理档案的流向问题,如果破产财产可以保障档案保管费用,则管理人应当审慎选择档案保管机构,综合考察档案保管机构的服务水平及保管费用标准,尽量避免档案因保管不善而损毁灭失,以及因档案保管费用过高而过度侵蚀破产财产,侵害债权人利益。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档案保管费用,则管理人应积极与法院、档案部门协商确定档案的存储保管场所以及费用支付问题,防止破产企业档案流向无序。
第四,在破产企业方面,其在管理人接管企业前应当妥善保管企业档案资料,防止他人偷盗、损毁档案,这是档案处置的基础性义务。可以说,破产企业对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及其档案保管水平决定了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程度。破产企业的原管理人员是档案保管的义务主体,尽管《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企业原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企业档案资料,但在法律责任条款上却没有专门规定原管理人员违反档案保管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会计法》等相关法律对原管理人员未妥善保管会计资料的行为虽然配置了行政罚款的责任形式,但从制度实践情况来看效果并不明显。因此,从立法完善的角度来看,应当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规定,明确债务人因违反档案保管义务而导致档案损毁灭失时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将原管理人员的档案保管义务塑造成复合责任型义务,针对原管理人员违反义务所侵害的不同法益配置不同的责任形式,目的是让原管理人员的不法行为触发不同形式的责任追究机制。一是司法处罚责任,因原管理人员未妥善保管企业档案资料,导致破产案件审理难度增加,阻碍破产程序开展的后果,法院可据此对原管理人员处以罚款;二是民事赔偿责任,原管理人员未保管企业档案资料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企业无法进行破产清算,侵害债权人的债权受偿利益,因此,债权人可以向原管理人员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三是降低职业资质等级、吊销职业资格证书等行政责任,《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原管理人员可以包括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往往具备一定的职业资质,其在企业破产时未妥善保管档案资料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违背职业操守,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对原管理人员施以资格罚,以增强责任激励。此外,破产企业具有积极配合法院、政府部门以及管理人完成档案处置的义务。例如,破产企业配合管理人完成档案的收集及整理工作、对于管理人的调查询问应如实回应等。


4 结 语


本文从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现状切入,提炼出目前存在的相关主体档案意识薄弱、档案流向混乱以及档案处置费用不足等三个主要问题,通过梳理既有的档案处置规则,借鉴地方上较为成熟的做法,初步界定了法院、政府部门、管理人以及破产企业的义务范围。其中,府院联动机制的常态化、规范化是目前化解档案处置困境的有效手段,应当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以填补规则空白。当下,破产企业档案处置仍是破产事务工作中容易被忽视的领域,尤其是破产企业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关涉到破产法与档案法制度的衔接及档案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需要在制度理论和实践上作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完善制度供给,以期有效回应档案处置需求。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经科司.企业档案工作协作组组长会议在京召开[EB/OL].(2019-12-26)[2020-08-22]. https://www.saac.gov.cn/daj/qydagz/201912/32296c3dc45c4e34a46ab4e03b4ac1ef.shtml

[2]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重整等事务的专门机构。(参见王欣新.破产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75.

[3][10徐阳光,朱琳薇.破产企业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和利用机制探析[J].档案学通讯,2020(4):43-49.

[4] 尹美京,任凤仙.档案意识与档案工作的关系之我见[J].档案学通讯,2008(3):83-85.

[5] 徐继铭.抓好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刻不容缓——连云港市破产企业档案工作情况调研与思考[J].档案与建设,2007(5):50-51.

[6] 刘光伟.关于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J].四川档案,2004(1):26-27.

[7] 郑礼.国有企业破产之后 档案怎么办?——破产企业档案的流向与处置讨论综述[J].北京档案,2001(6):13.

[8] 包晓海.破产与转制企业的档案处置问题应区别对待[J].中国档案,2007(12):32-33.

[9] 注:《企业破产案件规定》第九十九条前半段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帐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由清算组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存。

[11] 卜鉴民,刘迁,朱亚鹏.改制企业档案管理政策制度及处置原则探讨[J].档案与建设,2018(03):80-83,79.

[12] 马双双,吴建华.证据·记忆·遗产:我国破产企业档案管理组织模式研究[J].档案学通讯,2018(1):103-106.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EB/OL].(2019-01-10)[2020-08-25].http://www.saac.gov.cn/daj/tzgg/201901/b29640235b7c4ba2bb1d556efcc2b8fa.shtml?from=timeline.

[14] 杨来青.智慧档案馆是信息化发展的必然产物[J].中国档案,2014(6):64-66.

[15][16卜鉴民.从“工投模式”到“苏州模式”的现实意义——对苏州市建立改制企业档案资源管理中心的再思考[J].档案学研究,2008(4):38-41.

[17] 王小云.档案价值论嬗变下的档案信息资源市场化配置[J].浙江档案,2013(2):10-13.

[18] 黄霄羽.“档案服务社会化”与“档案社会化服务”辨析[N].中国档案报,2010-01-25(003).

[19][21] 孙军.法律视野中的破产企业档案保管及其市场化规制[J].档案学研究,2018(5):19-22. 

[20] 苏州市工商档案管理中心,苏州中国丝绸档案馆.中心概况[EB/OL].[2020-11-10].http://221.224.13.56:81/gsdaglzx/centerOverview/list/38.

[22] 黄霄羽等.社会转型期档案利用政策研究(修订本)[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20:34-35.

[23] 中国法院网.把握司法规律 坚持能动司法努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致“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的信[EB/OL].(2010-05-06)[2020-08-26].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0/05/id/407279.shtml.

[24] 何永斌.强化政府职能 推进依法治档——学习《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几点思考[J].四川档案,2007(1):9,12-13.

[25] 潘雪松,周守春.论企业破产审判中的地方政府责任[C]//王欣新,郑志斌.破产法论坛(第十九辑 下册).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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