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审理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审理,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股权、契约或者其他控制关系或具有施加重大影响的能力,或被同一企业所控制,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联合形态。
第二条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是指将多个关联企业视为一个主体,合并资产与负债,在统一财产分配和债务清偿基础上进行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各企业的法人人格在破产程序中不再独立,所有企业同类债权平等受偿。
第三条 审慎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使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
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适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应由关联企业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注册地不在本辖区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实质合并高度可能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或者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但受理时应明确关联事宜并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未取得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主要证据之前受理注册地不在本辖区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应当层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六条 多个关联企业成员均存在破产原因但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需要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之间就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申请破产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确定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第七条 债权人对受理关联企业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回复。如案件已进入复议程序,管辖权问题在复议审查中一并解决。
第三章 申请
第八条 关联企业、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的管理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第九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质合并破产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二)关联企业工商登记档案;
(三)能够收集、整理的证明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与实质合并破产相关的材料。
第十条 债务人、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质合并破产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二)关联企业工商登记档案;
(三)证明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与实质合并破产相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债务人、管理人作为申请人,提交的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关联企业发展过程中形成、构成混同的证据以及收集整理的混同证据,并需对所提交的证据分类分册形成证据目录,并附证据提纲、内容概要及证明目的等。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证据,如股权结构、企业管理运行相关证据等;
(二)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证据,主要包括:
1.人员混同证据。包括股东代持证据,如股东代持确认书、股东代持访谈笔录、注册资本流水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相关人事任免文件,会议纪要,高管访谈笔录,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
2.财务管理混同证据。包括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混同尽职调查报告、关联交易证据等;
3.资产混同证据。包括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混同证据、财务管理制度、关联企业之间资金调拨财务凭证等;
4.业务混同证据。包括经营管理混同的证据,如企业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合同、会议纪要、人员培训记录、相关人员访谈记录等,采购审批材料,业务来往合同及相关交易凭证、发票等;
5.证明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对拟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指定同一管理人,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定同一召开时间和地点,若在审查后认为各关联企业不能适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的,可另行变更公告事项。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破产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并组织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十四条 听证会由人民法院主持,下列人员参加: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管理人;
(二)债务人、债权人代表;
(三)审计机构、评估机构代表;
(四)经人民法院准许或者管理人邀请参加听证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等应提前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全国破产企业重整案件信息网等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听证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议庭成员介绍案件情况;
(二)申请人宣读实质合并破产申请书并列示相关证据;
(三)审计机构发表意见;
(四)评估机构发表意见;
(五)听取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实质合并破产事宜的意见。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听证会召开及证据列示等情况,确定七至十五日异议期,充分保障债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实质合并破产申请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结合债权申报、债权人意见和管理人提交的证据,对是否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条件进行充分论证,并在异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实质合并破产的裁定。
第十九条 实质合并破产裁定作出后,管理人可申请对新发现的关联企业适用本实质合并破产程序。
管理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对是否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条件进行实质审查,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条件的,先行受理后,再作出与已经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进行实质合并破产的裁定;不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条件,但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后单独程序合并推进,或直接裁定驳回实质合并破产申请。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经实质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情形的,应当作出实质合并破产的裁定,裁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案件由来;
(三)申请人提交证据及认证情况;
(四)查明的事实;
(五)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理由;
(六)裁定事项,应当包括实质合并对象及适用程序、指定管理人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质合并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作出后应及时送达管理人、债务人,并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实质合并破产后,各关联企业案件案号为所有合并案件的案号,如合并的案件案号为(****)鲁05破1号至(****)鲁05破N号,合并后案号统称为(****)鲁05破1-N号。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审判效率,对涉及关联企业较多的案件,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完成实质合并破产的论证工作,但应充分兼顾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障。
第五章 复议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实质合并破产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对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复议审查原则上应组织听证,案情简单的可以书面审查。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复议审查的范围为复议申请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撤销或者维持的裁定。
第二十八条 裁定书应列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信息,列管理人为被申请人;
(二)案件由来;
(三)复议申请内容与答辩内容;
(四)原审审理及裁定情况;
(五)提交证据内容、质证情况及证据认证情况;
(六)本院查明的事实;
(七)总结争议焦点并阐述裁决理由;
(八)裁定结果。
第二十九条 合议庭作出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裁定,被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后,原则上由原合议庭继续进行审理裁判,但存在足以影响全案公正审理事由的除外。
第六章 审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审理破产案件的,参照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审理程序推进。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实质合并破产后,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相互涤除,各关联企业财产作为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全体债权人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众多的破产案件,应兼顾整体程序设置、混同程度、资产负债情况、经营价值以及司法效率,灵活运用破产程序内和程序外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处置效果。对于存在高度混同情形和资不抵债情形的企业,可通过破产程序进行风险化解和出清;对于混同度较低、不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条件的企业,可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重整过程中关联企业分别招募到投资人,若某个企业或某个板块投资人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等,视为重整成功,不因其他关联企业重整失败而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人民法院可根据重整计划执行情况适时裁定确认某个企业重整成功。
第三十四条 适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重整或和解的,根据各关联企业实际情况,保留企业资质或者清算注销;适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破产清算的,破产程序终结后,各关联企业成员均应予以注销。
第七章 终结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民事裁定书或者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后,案件应当及时在破产重整案件法官工作平台报结。
第三十六条 案件结案后,应各案分别装卷,正、副卷宗分别装订。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证明案件流程以及实质合并破产证据材料等,按照时间顺序装入核心企业的案件卷宗。
第三十七条 除核心企业案件外,其他案件正卷中除装订专属于该案的材料外,还应装订能证明案件流程的部分材料,如债权人会议相关材料、裁定书及送达材料等,除专属材料外其他材料可装订复印件,但应在备考表中注明原件及相关证据材料所在卷宗。
第三十八条 正卷卷宗参考目录如下:
(一)卷宗封皮;
(二)卷宗目录;
(三)立案信息表、审判信息表;
(四)受理文书;
(五)指定管理人决定书、通知书及送达手续;
(六)债权申报通知或公告等;
(七)实质合并破产申请书;
(八)实质合并破产听证会相关材料,如通知、公告、会议记录等;
(九)债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异议材料;
(十)实质合并破产民事裁定书及送达手续、复议裁定书及送达手续;
(十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相关材料,如会议通知、公告、会议记录、管理人、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提交的材料、相关决定书及送达材料等;
(十二)宣告破产民事裁定书、公告及送达手续;
(十三)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相关材料;
(十四)债权确认申请及民事裁定书、送达手续;
(十五)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申请、民事裁定书、公告及送达手续;
(十六)认可分配方案民事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及送达手续、公告等;
(十七)应装入正卷的其他材料;
(十八)备考表、立卷验卷情况记载;
(十九)证物袋或卷底。
第三十九条 副卷卷宗参考目录如下:
(一)卷宗封皮;
(二)卷宗目录;
(三)审查报告或审理报告;
(四)合议庭评议笔录;
(五)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六)民事裁定书原本;
(七)内部请示及批复等;
(八)备考表、立卷验卷情况记载;
(九)卷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规定(试行)》(东中法〔2019〕72号)同时废止。
2021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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