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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 山东首例类个人破产和解案
发布时间:[ 2022-02-13 ]      浏览:( 604 )

2021年9月1日,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接受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指定,担任李某某、丁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管理人。该案系达洋律所担任的首起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管理人,由该所企业拯救与破产业务部的曹剑锟、王滨和苏守轩律师等组成的专业律师团队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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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刑事羁押无罪释放 创业失败
李某某、丁某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李某某、丁某某创办A、B两公司,李某某担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8月4日,李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导致A、B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资金链断裂,两公司分别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与重整,现两公司均已清算、重整完成。
2018年2月8日,李某某被判决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月9日,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同日李某某恢复人身自由。2020年6月,李某某申请国家赔偿,之后将获得的国家赔偿款近4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李某某重获自由后,A、B两公司已相继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清偿率也较低。李某某、丁某某为A、B两公司的经营借贷以及作为保证人为A、B两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超过1.6亿余元,其已无力偿还,其名下财产也均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同时被多个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深陷债务困境。李某某、丁某某有老人需要赡养,且李某某父亲身患癌症,丁某某仅有的每月退休金5000余元的收入还被人民法院查封,仅留存生活费。面对既要生活,又要还债,李某某、丁某某叹息:“未来一片灰暗”。
机遇: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迎来曙光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探索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推进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通知》,决定由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东营区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探索推进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重点探索企业破产情况下,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负债的依法合理免责路径,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奠定基础。


2020年12月1日、2020年11月17日,东营区人民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国家、山东省的相关个人债务清理的政策文件的同时,分别在山东省市级层面率先出台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暂行规定》、《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清理意见》)。


2021年8月,李某某、丁某某向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递交书面材料,申请进行个人债务清理。2021年8月31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受理李某某、丁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新生:债权人公平受偿 债务人重获“新生”
2021年12月29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主持召开李某某、丁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在会上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共计1.6亿余元,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
《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均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83.33%,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6.58%高票获得通过。根据《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李某某、丁某某除留存豁免财产外,其房产、车辆等变现资金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免责考察期限为5年,并承诺免责考察期间偿还债务不低于160万元,且若超过160万元的收入部分的80%也用来清偿债务,20%自行留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执行完毕后,李某某、丁某某背负的1.6亿元债务将免除,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在五年免责考察期内,李某某、丁某某应严格按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履行还款义务,并遵守《行为限制令》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管理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如未执行或者不能执行该方案,或者在清理程序中被发现存在欺诈行为,管理人、债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清理方案的执行,恢复原债权的执行。
李某某、丁某某在会上也表示,对因经营不善造成欠付各债权人大量债务表示了深深的歉意,其也希望能尽自己最大努力偿还债务,并表示将珍惜债权人给予的机会,克服一切困难,竭尽所能。
反思:机遇与挑战并存
机遇:
尽管个人破产还未实现立法化,但已在立法的途中。2000年新破产法起草时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破产法草案时将个人破产的部分删除,原因是条件不成熟。2019年7月,13部门联合制定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即“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此后,实践中出现了两种操作模式:深圳模式和其他模式。前者通过立法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后者是各地法院尝试的个人债务清理。如《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等。在此背景下,为个人破产或债务清理提供了法律机遇。
挑战:
1.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推行是一个不断探索、宣传、调整的过程。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尚处于试行阶段,部分制度尚不完善,需要管理人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案,运用法律思维解决难题。
2.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的实现更需要管理人粘合债务人、债权人的关系,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真正和解。在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受理之初,部分债权人无法接受个人债务清理免责制度。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逐一与各债权人进行多次沟通讲解,从个人债务无法清偿的原因、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背景、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务清理方案的制订等全方面释疑,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解。
3.个人债务清理制度还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撑,并配套相关机制措施,同时也需要债权人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学习理解,需要社会对此类债务人的谅解,让真正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能够获得社会宽容与鼓励。

                                         供稿  |  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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