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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之——六大清算程序的类型及辨析
发布时间:[ 2022-02-08 ]      浏览:( 563 )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是一个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公司解散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了结公司所有既存的法律关系,最终使公司法人人格归于消灭的法律程序。

公司解散清算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妥善处理即将完结的公司善后事宜、使其存续期间建立的多种法律关系平稳归于消灭、实现公司合法退出市场、保障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和信用体系而建立的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公司法的解散清算制度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更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给了某些不诚信的市场主体以可乘之机借机逃废债务。

有鉴于此,笔者在本文将对公司清算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以对工作中遇到的公司清算实务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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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大纲 ⇩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

二、公司清算的类型

(一)【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

(二)【法定清算】与【任意清算】

(三)【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










从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开始到公司清算终结的整个过程,是由一系列的法律行为构成的,它同时又表现为一个完整的清算程序

比如,公司的清算过程中清偿债务是法律行为,但清偿债务过程中又要进行债权公告、债权申报和确定等系列程序,因此要准确界定解散清算的概念,需要将法律行为和法律程序两个角度结合起来进行。



由于公司的责任类型、财产状况和公司解散的事由不同,因此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进行清算所采取的方法也不同,公司解散清算正是以解散事由清算方法等为主要标准进行的分类,主要分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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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


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自行选任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章程规定的一般清算程序进行的清算;


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因普通清算的发生显著障碍,或其负债超过资本可能存在不实时所启动的一种特殊清算程序,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适用不同于普通清算程序进行的清算。


一般公司的普通清算,大体上偏向于公司自行清算,法院除对选任清算人有相当的监督之外,一般不干涉清算事务的进行。

特别清算更偏重于法院权力的干预,特别强调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法院和公司债权人都可以通过一定方式积极监督公司清算。

因此,特别清算程序较普通清算程序更为严格,对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司解散后,首先必须进行普通清算,等有特别清算事由发生时,才可以由法院裁决进入特别清算程序。


1.发生的事由不同

普通清算一般是在解散事由出现后由公司自行组织进行的清算,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解散原因包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公司解散的一般情况下,只要能进行清算的,首先适用普通清算程序进行清算,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方可使用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所谓“特定情形”通常是指在特别清算事由发生之时,具体而言,一是普通清算发生显著障碍时,即清算的实行遇有法理上或者事实上显著障碍,无法依清理方针顺利完结清算。法理上的障碍,是指债权人已获得执行名义,对公司的财产已进行强制执行查封程序,或者公司部分财产已非公司占有,无法处分等事由。事实上的障碍,是指如处分公司财产无法变现、无人问津、公司财产已经消灭且无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事由。二是公司负债超过公司资产有不实的嫌疑时


2.启动程序的主体不同

普通清算公司权力机关自行决议启动。

特别清算必须由公司,以及公司的股东、债权人、清算人、监察人等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申请启动,或者由法院依职权启动。


3.清算人的选任方式不同

普通清算原则上由公司自行选任清算人;

特别清算由法院或者行政机关指定清算人。


4.司法干预程度不同

普通清算原则上是公司自主清算,法院一般情况下不做监督,清算事务完全通过公司自主完成。

特别清算中特别注重司法权的行使,主要表现在:

(1)除清算以外的其他法律程序均被停止

(2)财产保全。在特别清算开始或进行中,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3)纠正不当行为。法院可以随时命令清算人提供清算事务及财产状况报告、进行其他清算监督上必要的调查。

(4)法院有职权确认债权人会议的有关决议。


5.债权人参与程度不同

普通清算程序中,因为债权人的利益是有保障的,债权人对清算过程并无兴趣,因此债权人一般不参与。但是,因特别程序启动的原因是普通清算遇到了显著障碍,或债务超过资产有不实之嫌,所以在特别程序中更加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特别清算程序中,清算人认为必要时可召集债权人会议,占列入清算债权总额的1/10以上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召集债权人会议。有关股东会召集的程序准用于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方法准用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6.清算人的职权不同

特别清算清算人的职权普通清算相比受到的限制比较多


7.清算的机关不同

特别清算的机关除了清算人外,还有债权人会议、监理人和检查人,而普通清算的机关只有清算人。


我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2005年已失效)虽然有法院或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启动清算的规定,而且《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明确表述为特别清算,但该制度仅仅涉及公司自行清算不能时公权力机关介入公司清算的有关程序规定,而对公司负债超过资产有不实嫌疑情况下的特别清算问题,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严格地说,我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中所规定的基于公权力干预的清算程序,充其量是普通清算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而已,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特别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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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清算与任意清算


按照公司清算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还是依据公司自行确定的程序为标准,公司解散清算可分为法定清算和任意清算。


法定清算,是指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所进行的清算。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资合性的公司只能进行法定清算。

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如果允许资合性公司采取任意清算的方式进行清算,则会存在公司恶意清算逃废债之嫌,另一方面,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人数众多、彼此之间缺少信任的前提下,全体股东很难就清算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影响清算的顺利进行。


任意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所确定的方式进行的清算。

任意清算原则上只适用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具有人合属性的公司,也仅限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及因股东会决议解散的情形。

我国公司法仅承认资合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而没有规定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形式,因而公司清算不存在任意清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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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


公司财产是否足以偿还其全部债务所采取的不同清算程序,可将公司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


解散清算是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公司财产尚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了结公司对内对外所有法律关系而启动的清算程序,解散清算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法院基于公司、公司债权人或者其他准债务人的申请启动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系基于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的清算程序


解散清算破产清算法律属性、制度框架、规则设计等方面具有重大差异,因解散清算又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因此在比较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差异时,应当区分普通清算、特别清算和破产清算,才能在具体的情境中更为全面、深入的把握各类清算的适用前提和运行方式。

1.启动的事由不同

普通清算一般是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自行组织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在公司进行普通清算出现严重障碍,或者公司负债超过资产有不实的嫌疑时,由普通清算转入的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启动的事由是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2.程序的严格程度不同

 在普通清算情形下,公司资产通常能够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分配需求。

特别清算情形下,各利益相关者的这种分配需求,并不是总能够得到圆满的实现。

当公司处于破产清算阶段时,其财产状况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全部利益相关者的分配需求,正是基于这些因素的考虑,法律为这三类清算程序提供了不同的规则设计。

总体而言,这三个清算程序的严格程度是从普通清算到特别清算,再到破产清算,逐渐加强的。


3.司法干预的程度不同

普通清算中除公司通过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法确定清算人,以及法定清算人无法担任清算人时,法院可以基于关系人的请求选任清算人外,一般情况下法院对于普通清算人不予干预

特别清算破产清算中,法院都进行了紧急的干预,但特别清算中的干预小于破产清算。


4.债权人会议干预不同

普通清算中因债权人的权利都能得到实现,因此,债权人一般无需干预,也不予干预。

特别清算中,因存在负债超过资产的嫌疑,债权人的利益有可能无法实现,故在此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对很多事项均有权决定。而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对整个清算过程的干预就非常明显了。


5.债务的清偿不同

普通清算情形下,公司资产一般存有积累,即不存在资不抵债的状况。

特别清算中,因其启动的事由是负债可能超过资产,因此公司债务的清偿存在三种可能:一是经清算发现公司资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在此情形下公司的债务清偿同于普通清算;二是清算后发现公司财产确实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基于特别清算的特殊程序设置,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协定方式了结全部债务;三是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会议又无法达成有效的协定,或者协定无法有效执行,最终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中债务的了结是基于法定的顺序公平受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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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特别清算是介于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清算程序,虽然属于解散清算的范畴,但很多地方已经类似于破产清算,只有程度上有所差别而已。

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因经营目的达到或者经营期限届满而解散时,当然可以按照公司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处理其未了结的事务。如果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决策失误,重大亏损而解散时,就应当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如果公司清算时,是否已经发生了破产事由尚不好确定,如果直接执行破产程序,由于破产程序严格而且繁杂,既费时又费钱,成本也很高,对公司和债权人而言都是一种损失,这样就需要一种特殊的清算程序

特别清算很多情况下是对实质上已经处于破产境地的公司开始的清算程序,其通过协定的方式公平了结债务,目的同样是为了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来源:金矢破产 吕洋(以上内容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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