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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 | 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合作备忘录(全文)
发布时间:[ 2021-12-28 ]      浏览:( 852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合作备忘录

成中法发〔2021〕133号

2021年12月17日印发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降低市场主体破产退出成本,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有效落实《办理破产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方案》要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召开了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研讨会,会议议定事项如下: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一)召开联席会议

市法院和市税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对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进行交流研讨,解决涉税协作中存在的问题。市法院和市税务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作为成都市办理破产协调联动机制会议办公室组织的协调会的具体形式之一。

(二)联络方式

市法院和市税务局分别指定成都破产法庭、政策法规处为相互协作的联络部门,由联络部门明确一名联络员,具体落实协作有关工作。





二、建立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合作机制




市法院和市税务局应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川高法发〔202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并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破产申请

债务人欠缴税款并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享有该法第七条规定的破产申请权。

(二)破产案件信息告知

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将破产案件受理及管理人指定情况书面告知债务人住所地的税务机关。

(三)非税收入的债权申报

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申报。

(四)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房土两税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新产生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破产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管理人可按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五)破产企业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并可将该违法行为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及时督促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予以整改。

(六)破产企业处置不动产涉税事宜的处理

破产企业处置不动产时,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参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执行处置财产涉税事项合作备忘录>》(成中法发〔2020〕124号)的涉税协作机制办理。

(七)税务注销事宜的处理

破产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可持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相关规定核销“死欠”,不再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

(八)预重整程序中的税务查询、政策咨询事宜

债务人进入预重整阶段后,预重整管理人可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川高法发〔2021〕4号)关于“税务查询”“政策咨询”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关事项。





三、建立对接机制




为提高工作效率,市法院与市税务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以网络电子流转为主的信息交换模式。市法院与市税务局将设立专用邮箱,分别指定专人负责涉税函件的接收与发送,除涉及保密材料以及需要委托送达的文书外,其他函件均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送达交换。成都市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税务局参照本合作备忘录执行。

 

   来源:成都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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