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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企业职工为公司垫付的招投标费用、未报销的差旅费用等系基于劳动者履行职务而产生,应作为职工债权清偿
发布时间:[ 2021-11-18 ]      浏览:( 592 )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624号“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案”


关键词 

高级管理人员;职工报销款;职工债权

裁判要旨

1.高级管理人员系一个法定概念,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标准进行严格认定,避免公司不当扩大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以加重劳动者的负担,造成劳资关系的失衡。

2.企业职工为公司垫付的招投标费用、未报销的差旅费用等系基于劳动者履行职务而产生,不同于基于日常交易而与公司发生的一般性债务,垫付款往往来源于职工工资性收入,且该项支出目的是为了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最终受益人是公司,故该笔报销款不应当认定为普通债权,而应作为职工债权清偿。

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路桥一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李元辉向二审法院提出对路桥一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李元辉对路桥一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作出决定书,指定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张玉喜向管理人申报债权68032.70元,申报理由为“职工报销款”;张玉喜向管理人申报债权82388.85元,备注为“工资”。路桥一公司管理人公示债权,将张玉喜申报的82388.85元工资确认为高管工资列入普通债权,将张玉喜申报的报销款68032.70元列入普通债权。张玉喜向管理人提出债权异议认为:1.管理人将其工资中的82388.85元认定为高管工资并列入普通债权不妥,其并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该工资亦非高管工资,应计入职工债权;2.管理人应将其68032.70元职工报销款计入职工债权。管理人经审查作出《债权复核结果通知书》,认为张玉喜的异议不成立,张玉喜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张玉喜对路桥一公司享有的82388.85元债权为职工债权;二、驳回张玉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张玉喜对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82388.85元债权为职工债权;二、撤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张玉喜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确认张玉喜对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职工报销款金额68032.70元为职工债权;四、驳回张玉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文章来源:“民法研习”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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