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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否追缴股东全部未缴出资
发布时间:[ 2021-11-08 ]      浏览:( 515 )


问题
破产程序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当债务人公司所欠债务小于公司股东欠缴的出资时,管理人在追缴股东出资时是否应当追缴股东全部未缴出资?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让我举个栗子吧。


【假设案例】

2020年5月,A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及时接管了该公司,并聘请了审计、评估机构对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审计和评估,结果显该公司资产价值100万元,负债400万元,经初步测算本案需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约50万元。如要实现债权人全额受偿,还需资金350万元。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A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张三持股60%、李四持股40%,出资缴纳期限为2024年12月31日。截至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时,张三和李四均未实际缴纳出资。现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张三和李四缴纳出资。

但在追缴出资的金额上,产生了分歧。有观点认为,追缴出资的金额以债务人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应清偿的债务和承担的全部费用为限,可以要求张三或李四其中一人或者共同缴纳350万元出资款。也有观点认为,应当要求股东张三和李四缴纳其各自认缴而未缴的全部出资,即1800万元和1200万元。




【评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合理。主要理由如下:
1.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根据前述规定,无论公司是否进入破产程序,股东都应当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破产申请受理前,股东可以享有出资期限的抗辩。破产申请受理后,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出资期限不再是股东对抗出资请求的抗辩理由。对于股东应当缴纳的出资金额,源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所认缴的出资,该出资金额并不因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而豁免,与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应清偿的债务和费用金额也没有必然联系。
2.追缴全部未缴出资有利于全面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因此,债权人的期限利益和债权利息因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受到限制,其实质则是所能获得的清偿额减少。本案中,若在人民法院宣告A公司破产前,管理人用所追缴的出资全额清偿A公司的全部债务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08条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A公司若有继续经营的价值且愿意继续经营的,其市场主体资格仍然可以有效保留,并可以与债权人继续合作,甚至可以主动清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期间的利息损失。若A公司选择不再继续经营,可以依法向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并终止法人资格。
3.追缴全部未缴出资可以降低追收成本
破产实践中,追收未缴出资通常需要管理人通过“诉讼+执行”的方式进行。受债权人迟延申报债权、现有资产处置变现等因素影响,债务人公司需要承担的费用难以精确预知,若追缴出资以预测的债务人债务人应清偿的债务和费用为限,可能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甚至与“办理破产”降低破产成本指标背道而驰。其一,如果预测费用偏低,追缴的出资无法全额支付债务人公司应清偿的债务和费用,管理人将不得不启动二次追缴程序,甚至可能还要面临权利放弃和重复起诉的质疑。不仅债权人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而且管理人还会面临失职的指控。其二,如果预测费用偏高,追缴的出资全额支付A公司应清偿的债务和费用后的剩余部分,仍需作为公司剩余财产向股东进行分配,程序上并无优势和便捷性可言。其三,正如假设案例中,股东张三和李四任一人的未缴出资均可以覆盖A公司的全部债务和费用,但其实际履行能力如何无从得知。如果管理人只向股东张三追缴出资,而恰好张三又无财产履行出资义务时,管理人仍需启动二次追缴程序向股东李四追缴出资。
4.追缴出资和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变通处理
破产实践中确实存在追缴全部未缴出资,清偿全部债务和费用后又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问题,但并不能因此就将追缴出资和分配公司剩余财产问题混为一体。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在公司破产后并非必然发生,且与追缴股东出资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不宜按认缴出资比例分摊债务人公司应清偿的债务和费用的方式,对公司剩余财产分配问题进行直接处理。因为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规则通常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按认缴比例、实缴比例、平均分配等方式进行,并无统一标准,特别是当公司章程规定按实缴比例分配时,若出资尚未缴纳,分配更是无从谈起。在追缴股东出资实务中,管理人仍应当向全部股东追缴全部未缴出资,但是可以在执行环节作变通处理,由股东、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自愿协商,让欠缴出资的股东缴纳与债务人公司应当清偿的债务和费用相当的出资,超过该费用部分的未缴出资以及股东之间的相互追偿等问题,均可以在破产程序之外依法处理,不必占用破产程序资源。



         来源:破学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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