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A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及时接管了该公司,并聘请了审计、评估机构对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审计和评估,结果显该公司资产价值100万元,负债400万元,经初步测算本案需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约50万元。如要实现债权人全额受偿,还需资金350万元。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A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张三持股60%、李四持股40%,出资缴纳期限为2024年12月31日。截至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时,张三和李四均未实际缴纳出资。现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张三和李四缴纳出资。
但在追缴出资的金额上,产生了分歧。有观点认为,追缴出资的金额以债务人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应清偿的债务和承担的全部费用为限,可以要求张三或李四其中一人或者共同缴纳350万元出资款。也有观点认为,应当要求股东张三和李四缴纳其各自认缴而未缴的全部出资,即1800万元和1200万元。
来源:破学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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