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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丝敏:破产企业重整的前沿问题(附课堂笔记)
发布时间:[ 2021-11-08 ]      浏览:( 603 )

高丝敏副教授以“破产企业重整的前沿问题”为题,介绍了破产重整制度的历史沿革、破产重整的价值、庭外重组制度。同时,从比较法角度出发,详细阐述了中美两国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解答了DIP融资制度中如何确定新融资的优先权等级,重整计划的提案主体、信息披露及批准等问题。

重整制度的历史(美国) :第一阶段19世纪铁路公司破产中产生的衡平法上的财产接管制度。第二阶段1938年的钱德勒法案第十章(大企业)、第十一章(小企业),从主体上区分大小企业,针对小企业允许债务人自行管理,针对大企业仍需任命管理人,同时,严格贯彻绝对优先原则。第三阶段1978年《美国破产法典》第十一章,不再区分大小企业,限缩了绝对优先制度。美国破产法的三大基石:允许债务人自行管理;法院强裁制度;强裁制度下的绝对优先原则。

破产重整的价值。破产重整有别于市场拍卖之处在于不是把企业肢解为生产要素,而是在保留企业组织的基础上,由参与其中的主体通过投票系统来决定企业要素的配置和未来的价值分配。因此,破产重整的核心价值在于避免估值难题。当一个公司进入破产重整之后,市场无法准确地判定公司的资产价格,导致各方出现信息盲区。在判断企业重整的社会效益时,一个核心因素为资源放在企业内部能否比在市场拍卖产生更高的价值。

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美国DIP制度。美国DIP制度的特点:1.保留管理层,实践中会更换原管理层;2.债务人自行占有和管理公司的资产和事务;3.激励主动申请;4.相当于管理人的角色;5.极少会任命管理人。法院在决定是否采取管理人代替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时可能采取最大利益测试,主要包括四要素测试:1.债务人的可信度;2.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过去和现在的表现,以及债务人重整的前景;3.整个商业社区以及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自行管理是否有信心;4.指定管理人的成本收益分析。自行管理债务人的地位。从新主体到新义务:美国破产法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被视为和原有的债务人完全不同的主体,即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被法律创设为一个新的主体;原有的债务人被赋予了新的义务即对于破产财产的信义义务。针对自行管理债务人的监督。The U.S. trustee将监管自行管理债务人、具有质询权、可能要求自行管理债务人每月汇报开支等信息,可以要求任命管理人替代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债权人委员会日常监管调查自行管理债务人的行为和管理,参与重整计划的起草。检查人制度,鉴于成本问题运用很少。我国的DIP制度。《企业破产法》第73条对于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批准要件、法律地位、相关义务缺失。《九民会议纪要》第111条第一款,明确了批准自行管理财产的基本原则,但是仍然比较简单。第三款明确了监督权和终止申请。实践中,在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时,应当着重考虑债务人能带来的商业资源,同时管理人应当明确针对自行管理债务人的监督方案,考虑债权人的意愿,划分管理人与自行管理债务人的职权。针对我国DIP制度的建议:一是管理人的监督方案清晰且债权人拥护;二是完善监督机制;三是建立自行管理债务人退出机制;四是明确自行管理债务人的职权与信义义务;五是建立反欺诈制度。

DIP融资制度。该制度的核心为新融资的优先等级问题。DIP融资制度类似一个滑动的轨道,即基于融资的难易程度确定新融资的优先权等级。1.高于一般债权的优先权,破产费用 ;2.超级优先权:无担保财产上设优先权或者在已经担保的财产上设立位序比较靠后的优先权;3. 头等优先权:等同或者优先于既有的担保债权。

破产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提案主体。《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提案主体为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美国破产法典》区分专属提案期间和竞争提案期间,在专属提案期间120天以后允许其他主体提案。重整计划的信息披露。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信息披露的规定较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0条属于被动披露,《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5条规范的范围有限。美国破产法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同步进行信息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可能导致投票无效。针对不同组别,披露的信息详尽不一,但都应让其做出理性判断。重整计划批准。强裁的经济功能:1.最低期望收益规则协调阶层冲突的功能;2.最低期望收益规则的“期权效应”;3.信息弥补功能。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的“底线”规定可以平息双方矛盾,但适用难点一是难以准确评判估值;二是绝对优先规则不清楚。

庭外重组制度。破产程序的程序正当应当延伸到庭外谈判。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一)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有不利影响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二)预重整方案形成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的,或者预重整方案形成后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权利人表决的,相应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来源:重庆破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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