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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执行规则之检视与完善
发布时间:[ 2021-11-01 ]      浏览:( 534 )

《企业破产法》第89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依文意,即使重整计划草案由管理人制定,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也要交由债务人执行。立法本意在于:由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具有诸多优势,债务人的投资者、管理人员熟悉企业的内部情况和外部市场环境,具有经营企业、执行重整计划所要求的专业技能,能够较好的开展重整工作,有利于企业经营的连续性,便于重整计划的成功实施。但笔者认为,重整计划只能由债务人执行的规定太过绝对化,破产实践中往往并不利于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和债权人利益的全面保护。尤其是当债务人对重整计划有异议时,很难有执行重整计划的积极性。在此情形之下,即使重整计划本身没有问题,具有可执行性,债务人企业拥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挽救价值,仅仅因为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就不得不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为充分发挥重整制度拯救困境企业的积极功效,避免因重整计划执行人的原因就将本有再生希望的困境企业直接推向破产清算,在未来的破产立法中,应当秉承“鼓励再生”原则,完善重整计划执行规则,助力困境企业涅槃重生。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合理平衡债务人权益


有效平衡和保障债务人利益的重整计划,有利于提高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积极性。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深入分析债务人陷入困境的原因,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制定重整计划,提高重整成功率。尤其是管理人负责制定重整计划时,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的沟通协调,强化信息披露和意见征集。凡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等对债务人投资人、管理人员的权益有实质影响的事项时,应当更加慎重,要注重与债务人相关人员权益调整和权利保障的沟通协商,努力平衡各方当事人权益,力争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最佳利益标准。在表决程序中,债务人对重整计划草案仍有异议时,法院应当对草案是否损害债务人利益进行实质性审查。若重整计划草案严重损害债务人权益,即使经债权人分组表决通过,原则上也不宜直接裁定批准,要尽力避免“多数人的暴政”,不能让形式上的公平掩盖实质上的不公,否则将打击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积极性,迟滞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重整计划强制执行


在破产实践中,对于债务人自身而言,进行破产清算还是破产重整可能并无实质区别。相比于清算,重整通常也只是提高了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债务人的利益却并没有得到积极增加。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正向收益归于债权人,而自己却一无所获,通常也并没有足够的动力去执行,甚至宁愿直接进行破产清算。在此种情形之下,仍由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很难奏效,无疑会浪费优质资源、损害广大债权人利益、增加重整成功难度。鉴于重整计划草案经多方事人沟通协调,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法院裁定批准,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因而重整计划不仅具有一般合同的外观,同时也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属性。因此,在重整计划执行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即取得了强制执行的名义。当债务人拒绝执行重整计划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履行相应义务,对拒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债务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苛以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以此约束债务人不作为、懒作为,激励债务人积极执行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由管理人或者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执行


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法院依法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关系到广大债权人利益,关系到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债务人拒不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也无积极效果时,如果就此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往往并非最佳选择,也不符合重整制度的立法宗旨。抑或是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因存在破产欺诈或者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时,必然造成债务人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的空虚,致使债务人客观上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未来破产立法中,可以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批准同意后,重整计划可以由管理人执行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执行,以最大限度提高重整成功率,助力困境企业涅槃重生,恢复债务人营运价值,降低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损失。


★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


经济不断发展,环境不断变化,重整计划执行就是在这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进行的,难免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致使先前制定的重整计划无法落实,若仍依“计”执行,则必难成功,此时便会产生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2018年3月《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条件、程序,变更后的重新表决、裁定批准作了相应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该规定尚待完善。市场情况、经济形势日新月异,稍有变化都可能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会议纪要》第19条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的规定将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特殊情况限定于政策和法律,并未涵盖经济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未来破产立法中,应将经济和市场因素纳入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条件之中,这不仅能使重整计划更好的适应市场环境,也符合破产重整市场化、法治化的基本原则。此外,关于申请变更的主体也尚需扩展,重整计划能否成功执行,事关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特殊情况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而债务人和管理人又未申请变更重整计划时,债权人的利益往往也正面临着二次损害的现实危险。应赋予债权人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允许其申请变更重整计划,该申请获得同意后,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交新的重整计划草案并经法定程序表决、批准后执行。


★重整计划协助执行

       

       与普通民商事案件相比,破产重整案件具有明显的特殊性,牵涉利益广、影响范围大、矛盾复杂,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诸如土地、税务、工商、劳动、知识产权等问题。这就决定了重整计划的执行是一项需要多方协调、统筹兼顾的系统性工程。无论是重整计划执行还是法院,都无法解决重整计划执行中所遇到的诸多问题,需要其他相关机构的配合和支持。重整程序兼具概括执行的性质,且重整计划也具有相关的强制执行效力。如果重整计划执行人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处理而需要其他单位予以配合解决的问题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单位积极配合,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合力推进重整计划顺利执行。


         来源:破学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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