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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债权人会议的实践探索及规范建议
发布时间:[ 2021-10-25 ]      浏览:( 575 )

网络债权人会议的实践探索及规范建议

王建业 徐临临


摘 要: 在破产案件的办理中,网络债权人会议[1]是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优化我国营商环境、提升破产质效的有力举措,相比传统的现场债权人会议优势明显。在此背景下,多级、多地法院和政府出台文件探索施行网络债权人会议,多家网络债权人会议平台也蜂拥出现。经过数年的探索,网络债权人会议尚有依据来源、签到统计、投票时间、信息披露等技术层面的问题待解决。本文基于对网络债权人会议现状的梳理,提出了制定网络债权人会议专门司法文件、设立平台供应商库,明确若干基本规则等建议,以探索网络债权人会议的规范化道路。

关键词: 网络债权人会议 实践现状 规范建议


一、制度背景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认为当法规政策是高效、透明、易执行时,企业才能获得更佳的营商环境,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共设10个一级指标,之一为“破产办理”。“破产办理”指标的评价涉及案件办理的时间、成本等影响因子。[2]这些影响因子,为我国破产案件的办理要求提供了参考借鉴。

2021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坚持司法改革与信息化建设融合,疫情期间,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已经充分显现,无接触式诉讼服务得到广泛应用,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参加诉讼。同时,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完善诉讼规则、创新技术应用、促进依法治网等方面不断改革探索。通过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为全球互联网法治发展积极贡献中国方案,审判程序信息化建设是大势所趋。

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在近年被大力推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7月发布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规定债权人会议和有关表决事项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进行,网上投票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鼓励和规范通过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提高效率,降低破产费用,确保债权人等主体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可见,最高院对网络债权人会议持鼓励、引导和规范态度。

2020年初受新冠疫情影响以来,民众出行受到了极大影响,大量破产案件原定的现场债权人会议停止举行。与此同时,受新冠疫情影响,可能有更多的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寻求拯救,网络债权人会议的必要性进一步突显。


二、网络债权人会议的各地实践


(一)司法和政府文件的出台

多地法院发文鼓励探索网络债权人会议。20198月,浙江高院等多机关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提出“推动债权人会议网络化。鼓励破产案件审理法院采用召开网上债权人会议等方式深度运用信息化手段,便利债权人参会,提高审判效率”。20202月,广州中院发布《广州破产法庭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指引》提出“债权人会议尽量利用最高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或广州中院智慧破产审判系统召开”。

20215月,烟台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鼓励、指导破产案件采用网络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网络债权申报等网上办案模式,便利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20215月,资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资阳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2021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推动构建债权人会议网络化,适时开展债权人网络会议,减少债权人收回债权的成本”。

(二)具体案例适用

同时,全国各地均有通过网络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破产案件并获得广泛宣传,其中浙江和江苏走在探索的前列。

20171216日,华东地区首例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络债权人会议在杭州下城法院举行。20181229日,海南首例网络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2019522日,北京首例网络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2020713日,内蒙古赤峰首例网络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3]

可见,2017181920年,各地均有首例网络债权人会议通过全国破产信息网召开,各地首次网络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间隔长达数年。20213月,苏州吴江区人民法院发布《吴江法院2020年度破产审判报告》,吴江法院在2020年在线召开47次网络债权人会议,相关经验做法已被最高法院通讯刊载。基层法院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有如此数量,实践对该制度的热情可见一斑。

除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外,具体案件中尚有其他平台的使用。根据公开信息查询,20171115日,杭州富阳法院通过优破案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4]20181018日,杭州富阳法院实现全国首次“钉钉”在线债权人会议[5]2019416日,绍兴越城法院首次在破产案件中借助浙江移动微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6]2019429日,西湖法院通过“工银融e联”APP中“破产清算管理平台”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7]2020213日,吴江法院首次通过“锐破”破产案件管理系统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8]202039日,山东乳山法院首次通过互联网法庭召开债权人会议[9]


三、网络债权人会议多平台比较


(一)主要平台及比较

经公开信息检索,笔者对国内常见网络债权人会议平台的基本信息整理和比对如下:

(二)对多平台现状的观察

如上,网络债权人会议的发展现状可谓“雨后春笋”,形式不一,纷繁复杂。

就技术供应方而言,主要有法院、科技公司、银行等,其中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最具权威性,部分金融机构平台与金融如管理人账户的开立有一定关联关系,可以在相应金融机构开立管理人账户后免费使用。

就选用主体而言,或者法院统一确定某一平台为网络债权人会议的固定技术提供方;或者具体案件的管理人根据自身合作关系、竞标情况确定;或者由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会议委员会表决选择。

就召开过程而言,部分为在线视频,此模式适用于债权人会议人数较少、议程较短的案件,参会各方可进行高频即时互动;部分为法院/管理人前台说明+债权人后台投票,此模式适用于债权人人数多、有多项表决事项的案件。

(三)网络债权人会议的主要流程

目前网络债权人会议的具体流程各个平台稍有不同,但基本可分为会前准备、会议召开、会后工作等三个阶段。

1.会前准备

1)制定方案报请法院。提前制定会议方案报请法院审查,一般包括会务组织方案、债权表、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

2)委托提供技术支持。提前委托平台安排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包括设置账号密码、编写表决计票规则、导入债权表信息、网络会议直播全程维护等。

3)发布会议通知。提前发布会议公告,并通过邮寄、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债权人,发布网络债权人会议操作指引。

4)准备会议资料。管理人需准备参会须知、债权表、表决规则、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等会议资料,提前上传至平台。

5)设置计票规则。设置表决组,主要为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等,并设置计票规则。

6)进行账号测试。一般在会前1-3天发送参会账号密码,并通知债权人提前测试,减少会议当天的参会障碍。

7)会场准备。提前对会议直播现场进行踏勘和布置,进行电脑和话筒等设备测试,一般会场设置在法院或债务人办公场所。

2.会议召开

1)会议签到。开通网络会议端口使债权人可以登陆,大多网络债权人会议平台设置签到按钮,债权人需进行签到。

2)会议召开。对会议各项议程进行视频直播,债权人可自行下载相关会议文件。

3)投票表决。网络会议开始后,投票通道开启。一般不同案件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3-15天左右的投票表决期。

3.会后工作

1)统计表决结果。表决截止后,投票通道关闭。系统会根据提前设置好的程序自动进行各个表决组表决结果的统计,统计完成后公示表决结果。

2)债权人异议。债权人如果对债权表存在异议,可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向管理人提出,一般需以书面形式提出,也有部分平台设有债权异议链接,可线上进行异议登记。

3)档案资料保存。对于网络债权人会议的相关签到人数、投票表决人数、表决情况、直播视频、会议资料以及债权人异议情况的相关数据,进行下载或者截图备份,提交给法院归档留存。

总体而言,网络债权人会议符合信息化的趋势,但仍处于初始的探索阶段,行业较为无序,尚未形成明确且为各方认可的会议规则。


四、网络债权人会议的优势与问题


(一)网络债权人会议的优势

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程序的核心制度,承载了集体公平清偿的价值理念,以网络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主要优势在于:

1.效率和成本。传统现场会议的召开,需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进行现场准备,管理人和法院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常见召集人,需提前确定会议流程、人员分工、会议资料和物料、场地等,现场做好债权人的引导、安抚工作。现场会议的准备,根据参会人数不同,历时数日到数周不等,耗时长且成本高。相比而言,网络债权人会议聚焦于各项议程的报告和表决,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技术后台支持和会议资料,各项议程可精准按时完成,实现会议目标的同时精简了会议成本。

2.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破产程序的基本要求,也是债权人监督程序、表决事项的必要保障。相比现场会议,网络对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具有天然优势,可实现各项会议资料的便捷上传、查阅、复制,甚至通过视频、可视化图表的形式,帮助债权人在短时间内获取关键信息,减少法律文件晦涩、冗长带来的理解障碍。债权人借助网络信息平台,与管理人进行信息交互更加便捷,能更快的获取所需资料和信息,对管理人的履职过程可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二)待解决的问题

1.对该制度的整体检视

1)该制度在现行法中的依据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10]。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为法定的程序性事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属于“决议”这一法律行为的具体类型,包含众多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另外,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债权人会议兼具实体法之意思表示及民事诉讼法程序性的性质,适用该制度必须明确其在现行法上的依据,脱离合规谈效率将本末倒置。

实体法上意思表示的层面,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意思表示的形式,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书面或口头外,一般认为还包括沉默形式。

程序法上文书送达的层面,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该条一方面规定诉讼文书的送达以现场送达为原则,另一方面规定非现场送达需经受送达人同意,且部分文书不适用电子送达。

就此而言,债权人会议以网络形式召开,法院或管理人通过网络形式发送会议资料、债权人通过在线登录、点击投票对事项进行表决,是对传统意思表示、送达方式的突破创新。

2)网络债权人会议的固有弊端

网络债权人会议既有高效、即时的突出优势,但仍存在一定弊端。第一,受硬件、技术条件影响,可能存在不稳定性。网络债权人会议需要良好的场地、音响声控、网络条件,如果视频直播方或债权人的网络状况不佳,可能导致会议的中断、延迟。第二,网络债权人会议参会主体之间的互动便利性、频率相较现场会议会有所下降。债权人参加现场会议可对破产程序有近距离的切身体会,通过现场集中沟通、答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之间产生较高的互信,对债权人关注的问题可以直观聚焦,处于“点对总”状态。网络债权人会议模式下,债权人和法院/管理人之间主要通过电话、邮件往来沟通,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为何物、破产程序如何进行有陌生感,处于“点对点”状态。一定程度上,传统的现场债权人会议仍有其独有的优势和适用空间,网络债权人会议可能成为债权人会议的主要模式,但并非全部。

2.技术层面的问题

对网络债权人会议在具体操作中暴露的一些问题,需重视和应对。

1)线上线下会议的兼容性。在网络债权人会议中,有债权人提出自身不便或不愿以网络形式参会,要求组织现场会议。一方面,网络债权人会议与现场会议属于并行而非替代关系,故以网络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原则上不再组织现场会议。另一方面,债权人不便参加的,可由会议组织方另行准备播放场地,债权人到现场观看、提问并获得解答,或邀请债权人至直播现场参加会议。

2)公信力。网络债权人会议没有现场会议的当场报告解释、提问解答、投票监票计票等环节,全程通过网络形式进行,且涉及广大债权人权益,需有充分的公信力。第一,最高法院规定“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集债权人会议并表决有关事项。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仅对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了规定,这在某种意义上是最高法院设立该平台并对其后台技术、会议过程进行验证后赋予的法律效果。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在众多平台中也以公信力著称。

第二,如果通过其他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则召集人需对网络平台的真实性、稳定性进行考察,通过公证、录像等方式进行留痕取证,会议内容导出后盖章公示等措施加强公信力,以减少债权人对平台提出的质疑,带来不必要的程序争议和成本。

3)签到统计。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网络债权人会议中对“出席会议”存在不同理解。有做法为按照最终投票人数统计,有做法为按网络后台显示在会议期间“上线”的情况进行统计,有做法为设立单独的签到统计端口或链接进行统计。

笔者赞同第二种做法,即按照“上线”统计。签到本质上是对债权人参加会议的事实统计,既然通过网络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则只要债权人登录上线即视为其进入网络会议的虚拟空间参加会议,即便这种做法使得表决通过的难度更大(部分债权人上线未表决即下线,甚至会议资料都未阅读)。在此基础上,类似“不反对即为同意”的规则应当严格禁止,避免违背债权人真实意思表示。

4)投票时间。网络债权人会议全天候的特点,使得会议时间更加宽泛。企业破产法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除此之外,无其他关于债权人会议期限问题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期限,包括会议本身的起始和结束时间,以及表决期限问题。

实践中为倡导大额债权人(往往是需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的金融机构)积极投票,将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期限设置为十五日甚至更长。某种程度上,这是现行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漏洞。虽然债权人会议适度延长确有助于债权人充分行使知情权、理解表决事项,但如果会议时长漫无边际、久拖不决,显然有悖破产程序之价值目标,在网络债权人会议的情况下,应予规制。

5)是否面向全社会公开。部分案件中,有主体提出债权人会议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公开举行。企业破产法全文未见“公开”二字,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规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对法院、管理人各自需公开的内容进行列举明示,但未提及债权人会议是否公开的问题。

笔者认为,债权人会议虽是破产程序的核心制度,但其本质上是债权人意思自治、集体决策的载体,而非法院庭审活动,网络债权人会议的主要目标是债权人便利高效决策,虽然具备公开的技术条件,但不应予以公开。至于债权人会议决议面向全社会公开,属其自治范围。

6)信息披露和质询。网络技术对破产程序信息披露提供了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信息泄露的风险,故应对网络债权人会议信息披露的边界予以明确,兼顾债权人的知情权和保密要求。

第一,案件信息公开,涉及法院、管理人、债务人等不同层面,其中法院以公开裁判文书为主;管理人以公开工作报告、主要方案为主;在重整程序债务人自行经营的情况下,应明确债务人一定的信息公开义务,主要内容为破产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财产和经营事务”。

第二,并非全部信息均适宜以电子资料形式向全社会公开,部分不适宜在网络平台公开的,仍应通过线下查阅之形式予以公开。

第三,信息披露的边界,涉及网络债权人会议公开信息与其他部门法的兼容性。笔者参与的不同案件中,均有债权人要求公示网络债权人会议投票的明细,含债权人姓名、投票情况、联系方式。对此,单个债权人以其自身表决权投票,投票结果形成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决议有异议的,可按照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撤销。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债权人之投票信息、联系信息系其自身决议范围,不属于可直接公开范围,法院或管理人公开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的,应取得所涉债权人同意。


五、对规范网络债权人会议的建议


现有关于网络债权人会议的司法文件,多发布于最近五年。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两个优化营商环境司法解释回答记者提问中表示“继续探索网络债权人会议等方式,提升破产审判质效”。通过近年最高法院和各地法院的文件、案例探索,网络债权人会议已形成较为统一的流程,但关于这一制度的定位、规则,各方无聚焦性的研讨,仍处于“各行其是”的状态。笔者认为,对网络债权人会议基于现状、总结经验,明确基本原则和规则的时机已逐渐成熟。

(一)针对网络债权人会议制定专门司法文件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就两个优化营商环境司法解释回答记者提问》,提出“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市场化、法治化。就内部工作机制的完善来讲,要以专业化建设为主体,信息化、简易化为两翼,“一体两翼”深入推进。”破产审判信息化最前沿的问题就是网络债权人会议。

现阶段不同地域的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无论是平台的选用还是具体会议规范,都存在较大区别。网络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的重要性,可比于网络司法拍卖于执行程序,而针对后者的专门司法解释发布至今已有五年。

网络债权人会议对今后破产案件办理的意义是重大且长远的,是破产程序整体信息化的核心和引擎,必须对已有的实践和经验予以规制统一。对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注并征求各方意见,对网络债权人会议这一破产程序中的前瞻性、关键性制度,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

(二)设立网络债权人会议平台供应商库

网络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平台技术是关键。对平台的确定问题,目前有两种基本思路:一种为市场化委托案外第三方主体;一种为自建或指定统一平台,如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或微法院增加破产管理模块。

笔者认为,第一,网络债权人会议本质上是债权人会议的一种召开形式,与审判案件相比除有司法权介入外,核心是债权人意思自治。

第二,网络债权人会议平台会产生费用。浙江省2020年受理破产案件3428件,常见平台单案收费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网络债权人会议的平台有较大的市场体量。市场化是资源配置、技术进步的基本方向,法院直接指定可能产生廉洁性争议。

第三,网络债权人会议可能产生召集、表决等方面的争议,债权人有权依据破产法六十四条之规定请求撤销,法院在查明是否具备撤销事由的过程中将会涉及对会议平台事实的查明,显然法院无法对平台的技术及其操作给予司法背书。

综上,不宜由法院直接开发或指定某一网络债权人会议平台。较为可行的做法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等规定建立专业机构名单库,建立网络债权人会议平台名单及入库、除名规则,供具体案件选择。

(三)明确网络债权人会议的若干基本规则

1.适用范围。网络债权人会议作为将来破产程序的趋势,司法解释赋予其法律效果的同时,有必要规定其适用的例外,防止一刀切的推行。破产案件有以下情形的,可考虑不采取网络债权人会议形式:债权人人数较少如10家以下(提高沟通交流效果);管理人经调查后债务人无产可破(降低成本);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提议线下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自治)、法院认为不宜以网络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

2.表决规则。第一,网络债权人会议中秉持“账号管理”的规则,债权人凭账号登录和参会,账号被盗用登录由其自行承担后果。第二,只要债权人凭账号登录指定的网络平台,即视为参加债权人会议,进而据此统计表决结果。第三,网络债权人会议的时长(含债权核查期、事项表决期)不超过十五日。

3.信息披露。会议直播的全过程,区别于公开庭审,不对全社会公开。就会议本身的信息披露,按照会前三日提前上传会议资料、会中法院和管理人及时答复债权人在线提问、会后三日公布表决结果之规则,保障债权人基本的知情权。对债权人参加网络债权人会议的方式途径,由召集方予以充分说明和协助。

4.法律责任。债权人会议以网络形式召开,有必要明确相关主体特别是平台提供方的法律责任,包括擅自修改平台数据、对平台数据丢失泄露存在过错、泄露案件秘密和债权人个人隐私等,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部分的法律责任,即包括民事诉讼法中的训诫、罚款责任,也包括侵权赔偿责任。

网络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的具体制度,在集体决议、自治和司法介入兼具等因素的影响下,成为审判程序信息化的最前沿。各地实践为该项制度突出优点、暴露问题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对此进行回顾总结,将对破产程序、审判程序的信息化大有裨益。





注释

[1] 关于网络债权人会议之定义,未见于正式法律、司法解释或文件,综合实践中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场景及“网络”之文字含义,文本将通过短信、邮件、在线平台等“无纸化”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作为讨论范围。

[2] 罗培新:《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方法·规则·案例》,译林出版社2020年1月版,第467页。

[3] 本段落涉及的各地首例网络债权人会议案例均来源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的相关公告。

[4] 信息来自公众号“破法的维度》”2017年11月15日发布的《永正控股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

[5] 信息来自公众号“破法的维度”2018年10月19日发布的《动态 | 富阳法院实现全国首次“钉钉”在线债权人会议》。

[6] 信息来自公众号“越城法院”2019年4月16日发布的《我院首次在破产案件中借助浙江移动微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7] 信息来自公众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8日发布的《西湖法院新科技!“鼎家”破产案件千人债权人会议在西湖法院网上法庭召开》。

[8] 信息来自公众号“智慧法院进行时》”2020年2月21日发布的《江苏苏州吴江法院:“锐破”网上更神威,疫期“破案”so easy》。

[9] 信息来自公众号“乳山法院”2020年3月9日发布的《线上召开债权人会议,互联网法庭显身手》。

[10] 王卫国:《破产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4月版,第200页。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作者:王建业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理事

作者:徐临临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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