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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破产罪的司法疑难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 2021-10-20 ]      浏览:( 597 )

虚假破产罪的

司法疑难问题探讨

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市场中优胜略汰机制的存在使得很多企业走向破产。与破产现象伴随出现的,便是破产诈骗的现象,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试图利用公司、企业破产程序逃避债务。许多企业以“自身破产是市场优胜略汰的结果”为借口,通过破产程序实施非法处分财务的虚假破产行为,如果不加以规制,我国的破产制度将会变为不法分子的逃债利器。

虚假破产罪的犯罪主体认定

自然人主义

认定虚假破产罪系自然人犯罪,不能认定为其他主体,例如日本在本国《破产法》中便规定了破产犯罪是只能由普通自然人所构成。


一般破产主义

认定虚假破产罪无论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如美国在该国法律中便对破产犯罪的主体作出规定,认为主体包括犯罪的公司、企业和债务人、管理人员等,甚至与该犯罪有关的其他人也可以成为虚假破产罪的犯罪主体。


法人主义

即虚假破产罪的主体只能是法人,如我们国家的《破产法》中就规定破产的主体仅仅是公司、企业法人。

虚假破产罪的犯罪行为认定

对“实施虚假破产”的认定 

有学者认为虚假破产罪的“虚假”是仅仅针对破产而言的,故构成该罪应当认定为本不应当破产的企业因为“虚假”手段致使该企业破产。

还有学者认为,虚假破产罪的“虚假”是对犯罪行为而言的,即无论企业是否本应当破产,只要采取“虚假”行为利用我国破产制度进行逃避债务等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


对“隐匿财产”的认定

行为人将公司、企业财产进行转移,使公司本应清偿的债权陷入清偿不能的状态,或者使本己经无法偿付欠款的公司资产进一步减损进而达到逃避还债的目的。

财产,是指正常破产程序中能够成为清偿到期债务的财产,不仅包括公司、企业所有的资产、房产等有形财产,还包括如知识产权等无法通过实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无形财产。


对”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行为”的认定

管理人撤销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放弃债权。

其他形式:偏颇清偿;利用特定合同条款实施虚假破产;通过给予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非正常收入进行虚假破产。


对“承担虚构债务”的认定

行为人虚构本不存在的债务,同时为使该债务合法化,该行为人与他人相互勾结,让他人对该虚构的债务予以接受。虚构不来不应当由自己承担的债务,使自己的债务增多、清偿责任加重进行虚假破产;行为人原本应当承担该债务,却故意将该债务的数额虚报,通过增加债务人应当清偿的金额进行虚假破产。

行为人对于第三人提出来的虚假的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反而默认接受,并依次让自己的债务负担加重,加速企业破产。


虚假破产罪的主观方面认定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在虚假破产罪中,区分该行为发生时犯罪分子的内心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主要应当对行为人实施行非法处分财物等虚假破产行为时对于这些行为会造成的后果是积极追求亦或是消极放任进行鉴别。而虚假破产罪主要目的便是为了逃避债务并基于此进行的破产欺诈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隐匿财产等非法处置财务的行为主要是为了逃避债务,所以债务人对想要逃避的巨额债务必定具有明确的认知,想要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巨大的经济利益。


是否为过失犯罪

实践中,由于疏忽大意而将公司、企业重要财务文件进行丢失或者由于疏忽处分了公司、企业财产导致公司、企业破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个过失的行为能否认定构成虚假破产罪,在实践中仍有争议。

《德国刑法典》规定,在公司、企业进行交易时,因过失交易使公司、企业财产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美国法典》中规定如果一个行为认为是破产欺诈犯罪则必须证明犯罪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具有犯罪故意的,对犯罪行为的欺诈性是有清晰认知的,即明知自己实施的欺诈行为会造成企业破产,并且对企业破产的结果呈现出积极或者放任态度。



犯罪既遂的认定

结果犯与行为犯

我国《刑法》在对虚假破产罪的法条表述中明确行为人构成虚假破产罪的条件之一便是对第三人的利益达到严重损害的程度,这表明虚假破产罪需要有危害结果的发生,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何种程度可以达到虚假破产罪的严重标准,但是对比一下妨害清算罪,其中就规定了当犯罪行为造成十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时便认定为严重损害利益这一追诉标准。

只需要客观实施了非法处分公司、企业财物等虚假破产的实行行为,在定罪时无需评价这一虚假破产行为是否对他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等人的合法权益”认定在量刑之中。虚假破产罪重在“虚假”而非“破产”,如果过分强调“破产”,会让那些没有最终进入破产程序的犯罪行为人逃避法律制裁。


犯罪着手时间的认定

行为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该公司、企业破产时,而实施虚假破产罪的行为人在申请破产之前采取的隐匿财产等行为便认定为准备阶段。

实施了非法处分财物等虚假行为,并确实使公司、企业达到了马上要破产的状态时,便可以认定为着手。此时,为了实施虚假破产行为而进行的虚构债务、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准备财产转让协议等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准备活动。如果虚假破产罪的行为人仅仅实施了隐匿财产等行为,并未实际申请破产,则认定为犯罪预备。


来源:破产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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