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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个人破产是共同富裕的底层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9-02 ]      浏览:( 542 )


破产制度,是资源的市场配置、公平竞争与优胜劣汰的核心。2007年,《企业破产法》在我国正式施行。今年,全国人大将该法修改提上议事日程,是否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其中成为法律界讨论的热点。


而在今年3月1日,深圳试行个人破产制度,7月19日,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件由深圳中院裁定。近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等机构又推出《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国内率先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


作为长期深耕破产制度领域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李曙光近日接受南方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个人破产是共同富裕的底层制度,能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东山再起的机会;深圳的试点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全面铺开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

破产法的基本法地位未被充分重视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动下,中国破产案件数量有了大幅提升,但还远远不够。没有劣汰,就没有真正的优胜,没有退出机制的市场会出现各种没有信用的公司,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南方日报: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通过,这15年来,中国破产法的运用情况如何?

李曙光:15年来,《企业破产法》实施的主要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根据全国人大提供的数据,从2007年到2020年,我国破产案件共5.9万多件,基本在每年两三千件之间浮动,最少的年份只有不到2000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后,破产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去年,我国破产案件约2万件。


从2000件到2万件,数量上升了10倍,但与去年我国289万家企业注销的数量相比,但我认为仍然太少。成熟的市场环境下,通过破产程序退出的企业应该至少占10%以上,甚至30%也不为过。


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还没有被充分重视起来。目前,破产法的主流是重整。企业从生存到死亡之间有一个过程,不是一天发生的,如果管理层、债权人能及时发现企业问题,企业是可以重组的。破产法提供了集体谈判的法制框架,帮助企业再生重整、东山再起,以免债务问题越来越严重,到最后无法收拾。所以在很多发达国家,大家觉得破产是好事,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很高,它实际上是破产保护法。


市场经济应该包括市场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破产法就是市场的退出机制。没有优胜劣汰的机制,就不能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没有劣汰,就没有真正的优胜,会出现各种没有信用的公司,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破坏中国营商环境。

南方日报:如今《企业破产法》的修改提上日程,您觉得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

李曙光:我觉得有两点是值得重视的。首先是名称的修改。我认为要把企业破产法中的“企业”两个字拿掉。民法典确定的三大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目前企业破产法只有企业法人,这也导致一些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在解散时找不到破产法依据。


此外,破产法其实涉及很多法律,涉及民法典物权财产权问题,还有担保法、票据法、合同法、刑法等。这些法律要跟着破产法走,否则破产法发挥不了功效。因此,我们希望破产法这次能联动修改,比如在《公司法》中增加规定公司高管的义务,如果明知企业资不抵债、现金流出了问题,还故意拖延不破产,高管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深圳个人破产试点为全国提供示范

个人破产制度的出现,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也是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必然选择。在李曙光看来,个人破产在我国能否全面落地,深圳的试点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


南方日报:今年深圳出台了个人破产条例,并审结个人破产第一案,您如何看待深圳的探索?

李曙光:深圳有了立法和首案,还在国内率先建立了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这对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升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社会信用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二十年前就曾有人跟我写信,说他经商失败后欠了别人200多万元,但手里只有30万元,他愿意把30万元全部用于还债,但债权人还是会继续向他追偿,所以他很希望我们国家有个人破产制度。现实中有很多这样陷入债务泥沼的人,希望能得到法律庇护,得到一个喘息的机会。


因此,个人破产是共同富裕的一个底层制度,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东山再起的机会,鼓励创业者去大胆创新和试错。这个制度为市场主体建立了预期,让他们知道,即便自己失败了,大不了过一段苦日子,但如果没有这个制度,债务的压力就会伴随他们终生,无法翻身。


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利于加强对“老赖”的打击。在破产体系里,有相关利益人、有信息披露制度等,各种眼睛会盯着“老赖”,对他的消费行为进行监督。


深圳这次试点,让大家逐步认识到个人破产的积极意义。不过,单独一个地区的试点会面临许多问题,比如在外省的财产如何执行等。目前,全国人大已将企业破产法的修改提上议事日程,国家立法机构正在考虑是否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其中。深圳的试点,为全国立法提供了重要示范价值。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需要观念的改变

在中国“吉兆文化”的传统看来,“破产”似乎是一个凶兆,但“破产”实际上是一个中性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针对申请破产的个人,社会保障力度仍然不够。


南方日报:将个人破产写入全国立法,需要建立哪些配套措施?

李曙光:首先要解决关于“逃废债”的争议问题。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很多人会担心大家是不是都会欠钱不还?但我认为,这一问题目前已有解决办法:第一,我国已建立失信名单制度,进入这一名单后,将面临不能乘高铁、不能坐飞机等后果,处处受限,这一举措可惩戒大多有资金实力却故意不还款的人;第二,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还有支付体系的变化,大额交易是可跟踪的,足够控制转移资产的行为;第三,深圳试点建立了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这可以有效防范与打击利用个人破产程序来“逃废债”的行为,减少信息提供、收集与处理的成本。


另外,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特别需要公众观念的改变。在“吉兆文化”的传统看来,“破产”似乎是一个凶兆,但市场主体与自然人一样有生老病死,“破产”实际上是一个中性词。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资格申请个人破产,你首先要是一个有责任、有信用、有稳定年收入的人。但即便针对这些群体,社会保障力度仍然不够,医疗、养老、生育、工商等许多险种不够健全。


个人破产还涉及许多法律的修改,深圳进行试点后就发现一个问题:许多申请人不会填表,不知道家里哪些财产要列入到破产资产清单中,这些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而对欺诈性破产、逃废债、隐匿资产、转移资产、暴力催债等行为,刑事打击的配套也要跟上。


我研究破产法的这些年来,目睹了中国在破产制度上的许多进步和转变,因此,我对破产制度的未来发展是乐观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前提是要让破产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点广东一直走在前面。

袁佩如、尚黎阳:《个人破产要来了吗?李曙光:这是共同富裕的底层制度》,载《南方日报》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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