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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同时符合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条件的,应适用哪个程序?
发布时间:[ 2021-08-25 ]      浏览:( 580 )

 


公司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债权人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并无不当。


案情简介

公司同时符合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何种清算有没有选择权?浙江高院该判决对该问题的处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案情简介

鑫海香公司于1997年11月7日设立,登记机关为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57号,注册资本157万元,法定代表人沈秀珠。公司经营范围为饮食服务,副食品、卤菜、酒及饮料、厨房设备、炊事用具销售。2002年8月7日,鑫海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因鑫海香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1999年7月21日,中信南京分行向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该院查明鑫海香公司已歇业,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表示可延期执行,该院于2000年6月9日作出(1999)建执字第4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998)宁经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后中信南京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该办事处又将债权转让给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再将债权转让给中辰信泰公司。中辰信泰公司以鑫海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裁判观点

浙江高院认为,鑫海香公司2000年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且直至中辰信泰公司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时仍未能清偿债务,原审法院认定鑫海香公司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并无不当。鑫海香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强制清算条件。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人民法院释明,债权人仍然坚持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中辰信泰公司经原审法院释明后,仍坚持申请对鑫海香公司强制清算,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中辰信泰公司对鑫海香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

北京中辰信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鑫海香酒店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一案

案号:(2021)苏清终3号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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