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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福建三明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8-19 ]      浏览:( 624 )


           



按语:2018年至2021年3月,三明市全市法院共审查破产申请70件,受理35件,已审结破产案件19件,其中,重整成功5件,和解成功2件。破产案件共处置破产财产11.03亿元,盘活土地761.49亩,厂房、房产56.58万平方米,机器设备582套(台),商标16个,专利20件。日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详细介绍了三明法院通过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尽快脱困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尽快市场出清,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的工作情况。原载于微信公众号“三明中院”2021年8月17日。



三明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01
福建万科药业有限公司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福建万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债权人申请执行转破产。三明中院于2018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万科公司重整。考虑到万科公司是一家从事医药原料药、中间体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企业的技术人员、职工队伍、设施设备、原材料等生产条件相对齐全,三明中院许可万科公司继续经营,并积极招募战略投资人对企业进行重整。为此,制定了战略投资人出资接收受让万科公司所有股权,并使得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及担保物价值范围内担保债权将依法得到全部清偿,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高于按评估价值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

(二)审理过程

2019年6月3日,万科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19年6月19日,三明中院裁定批准万科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从立案到终止重整程序仅用八个月。现重整方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完成企业移交和股权变更。

(三)典型意义

1.重整价值识别,实现破产不停产。万科公司系一家医药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该企业尚属正常经营状态。三明中院在识别企业重整价值基础上,切实发挥破产审判功能,准许破产企业在重整期间继续生产,维护企业技术人员、职工队伍稳定,保障企业市场不流失,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并最终实现困境企业重生。本案是全市首例“破产不停产”典型案例。

2.加强投资招募,实现脱困重生。为争取重整成功,管理人与主要债权人沟通债转股方案,但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之后通过各种渠道与十多家战略投资人接触、沟通、会谈、磋商和谈判,通过不懈努力,管理人与重整投资方、债务人股东共同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引进了战略投资人。通过重整,使得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既保障了债权人权益,也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摆脱困境,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02
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公司)由于民间借贷、房地产市场疲软等因素导致资金链断裂,其名下“永安山庄”和“清竹苑景”两个房地产项目陷于烂尾。此后的近两年多时间里,鑫科公司多次试图通过商业重组,摆脱财务危机,解决后续开发,但始终未能成功。2019年4月17日,通过执行转破产程序,三明中院裁定受理鑫科公司重整申请。

(二)审理过程

针对该案涉及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债务规模大、冲突尖锐、刑民交叉等特点,法院、管理人及政府相关部门府院联动协作,引进投资人设立普通债权信托受托平台公司,垫资完成后续开发销售。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全额清偿,对于担保债权按担保财产折价清偿,对于设立普通债权民事信托的普通债权人,高于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获得信托利益。2019年11月29日,重整计划草案获各债权组及出资人组高票表决通过。2019年12月3日,三明中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终止鑫科公司重整程序,鑫科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三)典型意义

1.加强府院协作,化解破产难点堵点。在该案中,不仅要同时面对债权人的债权清偿要求与购房户的房屋交付要求,而且面临着企业资不抵债的破产现状与引入资金继续建楼盘的困局,三明中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和协作,灵活运用各种政策,能动解决重整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妥善处理楼盘烂尾引发的复杂社会矛盾。

2.注重因案施策,多元融资推动复工续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普通债权人的模拟清偿率极低,大量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买房人无法取得预期中的商品房。与此同时,鑫科公司名下楼盘已经停建多年,相关在建工程的恢复施工存在重大的客观障碍。考虑到上述情况,创新地采用兼顾普通债权人和购房人的重整方案,不仅有效解决陷入破产困境的房地产企业楼盘恢复施工的资金问题,确保买房人取得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并可以全额清偿劳动债权和税收债权,而且能大幅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最大程度地消除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鑫科公司重整案,为探索房地产危困企业的拯救提供了可行的经验和模式。

3.强化债权人自治,推动重整计划顺利实施。鑫科公司普通债权人与鑫科公司管理人签订了《民事信托协议》,将普通债权信托给投资公司。普通债权民事信托的债权人选举成立信托债权人会议,信托债权人会议下设理事会,对重整事务进行监督。目前鑫科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管理人已向鑫科公司新的管理层移交财产及营业事务,续建工程已经开工建设,相关楼盘将在预定的期限内实现交付。


03
三明市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转破产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三明市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城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破产重整。永安法院裁定受理瑞城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瑞城公司“天悦龙庭”商品房项目二期工程占地面积12770.2㎡,工程尚未建设。

(二)审理情况

2019年10月18日,瑞城公司与部分债权人提交的将破产重整转为破产和解的议案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债权占比超过90%的债权人同意本案转为破产和解程序。2019年11月28日,瑞城公司向永安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永安法院认为瑞城公司提出的本案转为破产和解程序的申请已获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同意和认可,瑞城公司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有利于保护小额债权人的利益,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遂于2019年12月3日裁定终止瑞城公司重整程序,进入和解程序。2019年12月23日,永安法院主持召开瑞城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并获得通过。永安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省首例破产重整转和解案。在审理瑞城公司破产重整案过程中,瑞城公司向永安法院申请转为破产和解程序。永安法院在多方论证破产重整转和解的可行性后,先后主持召开听证会、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和解协议。最终永安法院认为,该清偿方案系大部分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有利于保护小额债权人的利益,裁定认可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和解协议,瑞城公司得以存续,地产项目得以持续开发。


04
沙县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沙县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发公司)主营业务是房地产开发、商业房产租赁。民发公司将民发商业广场部分资产售出后返租欠440多户业主租金约2400万元,且由于市场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商业广场自2017年11月起一直空置,导致440多户业主情绪不稳,产生严重社会稳定隐患。2020年7月14日,沙县法院裁定受理对民发公司的破产申请。

(二)审理情况

2020年10月9日,民发公司管理人以重整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为由,向沙县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在综合考虑民发公司的资产情况、负债情况等因素后,沙县法院经审查于2020年10月13日裁定民发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担保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提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沙县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目前,重整计划草案正在顺利执行中。

(三)典型意义

1.立足企业特点确定审理方向。因民发公司所持有的近8万平方米的不动产若通过破产清算处置,存在着资产贬值、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时间长、税率增加、劣质资产无法处置、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低、涉及民发商业广场商业综合体无法恢复营业引发不稳定、在建工程烂尾的风险。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引进战略投资人,转让股权,重整营业,在后疫情时期,拯救处于危困中的民发公司,重整有利各方利益,且具有可行性。为此,沙县法院依法裁定民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转重整,并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审查表决。

2.平衡各方利益实现企业新生。在担保债权组不同意重整的情况下,沙县法院深入分析本案存在的问题、清算可能存在风险、重整的利弊等,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债务人公司的资产现状、其偿付方案兼顾了各方债权人利益,因此,及时依法作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推动了民发商业广场的招商工作顺利进行及在建工程的续建工作重启,维护了民发商业广场全体业主的利益。


05
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受经济下行和房地产调控的压力,资金周转困难,且公司股东之间长期纠纷,致使公司陷入“僵局”,项目陷入全面停工,公司也停止经营。三明中院于2020年3月25日裁定受理福建省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环球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0年5月18日裁定该案由永安法院审理。

(二)审理情况

环球公司涉及总债务规模近12亿,涉及债权人近200户,购房户近600户。2020年12月15日,环球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书面表决方式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担保债权组、劳动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高票、高赞成金额通过重整计划。2020年12月25日,永安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三)典型意义

1.充分发挥府院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提高涉稳涉众型房地产企业破产审判质效。房地产企业破产是涉众涉稳型案件,债权人和购房者众多,各类风险积聚,矛盾激烈,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而房地产企业重整所涉的核心问题是复工续建,复工续建涉及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包括国土、规划、税收、交建、工商、社会事务等各个部门,没有这些部门的支持与协调,重整工作必将举步维艰。通过建立起常态化的法院与政府沟通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破产法实施中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保障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有序开展、稳妥推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根据案件实际,对房地产破产案件中债权分类作探索,区分购房人债权和货币性债权。在该案中,法院结合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特殊性,指导管理人在债权申报、审查、认定过程中,区分以实物清偿为核心的购房人债权及以货币清偿为核心的货币性债权,对房地产破产案件中债权分类作探索性的尝试,为后续重整工作开展奠定有利基础。

3.充分发挥地方国有企业在房地产企业重整中的作用,制定以强制托管计划为核心的重整方案,最大限度提高了全体债权的清偿率。该案管理人曾公开向社会招募重整投资人未果。法院及时指导管理人在重整投资人遴选中转换思路,与国有企业接洽,最终永安市政府确定由市属国有企业作为环球公司重整投资人,完成项目后续开发建设。根据模拟测算,环球公司破产清算条件下,普通债权清偿率为零。为更为妥善解决环球公司破产重整问题,法院指导管理人在重整方案设计时,将环球公司房地产项目后续开发权及开发利益让渡给普通债权人,实现普通债权人间接取得项目后续开发权及开发利益,进而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至50%以上。该方案得到普通债权人的普遍支持,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过程中,普通债权组高票、高赞成债权金额通过。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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