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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保障破产管理人履职便利化系列问答(三)
发布时间:[ 2020-09-04 ]      浏览:( 868 )

引言

2020年3月以来,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听取管理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围绕便利管理人办理各项破产事务,推出近三十项改革措施,为管理人查询信息、办理涉税事项、接管财产、处置财产等提供全方位便利化制度保障,切实解决影响破产程序有效推进的瓶颈障碍问题。为此,本公号结合北京破产法庭发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上述改革措施以连载问答形式就主要内容及具体流程进行提示,以期强化改革措施的实施效果,大幅提高北京办理破产质效。本期为第三期,前二期分别于6月17日、6月23日刊载。

问答

Q:处置债务人财产的方式有哪些?

A: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财产网拍办法》)及《指引》的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管理人处置债务人财产的方式主要有:

 ①网络拍卖。该方式为处置债务人财产的优先原则;

②作价变卖或者实物分配。该方式为依据《指引》规定不进行拍卖或者拍卖不成情况时,如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不适宜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等的处置方式;

③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其他财产处置方式,从其规定。

Q:管理人拟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的,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财产变价方案中的网络拍卖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A:根据《破产财产网拍办法》的有关规定,网络拍卖方案一般应当包括:

①拟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②拟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

③拟拍卖时间、起拍价或其他确定方式、保证金的数额或比例、保证金和拍卖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④竞价时间、出价递增幅度、拍卖次数、每次拍卖的降价幅度及公告期;

⑤其他需要由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

同时,管理人应当就所拍卖债务人财产可能产生的费用和可能的税费负担情况向债权人会议予以说明。

Q: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的,应当以谁的名义进行?

A:根据《破产财产网拍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的,应当以管理人为出卖人,即以管理人的名义依法处置。但管理人的处置行为要受到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的监督。

Q:管理人实施债务人财产网络拍卖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A:根据《破产财产网拍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查明拍卖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质量瑕疵、欠缴税费、占有使用等现状并予以说明;

②制作、公布拍卖公告等信息,在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上独立发拍;

③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前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并在网络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通知其网络拍卖事项;

④办理财产交付和协助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

⑤其他依法应当由管理人履行的职责。

同时,管理人实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Q:管理人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时,如何通过信息化手段执行职务,以及公告期如何确定?

A:根据《破产财产网拍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实施网络拍卖应当先期公告。公告应当同时在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在其他媒体发布。首次拍卖的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流拍后再次拍卖的公告期不少于七日。

同时,管理人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①拍卖公告;

②拍卖财产现状的文字说明、照片或视频等;

③拍卖时间、起拍价及竞价规则;

④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⑤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⑥通知或无法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⑦财产交付方式、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以及税费负担;

⑧其他应当公示和说明的事项。

Q:网络拍卖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如何确定供债权人会议审议的参考价?

A:根据《破产财产网拍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可以以下列方式提出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确定起拍价:

①定向询价。债务人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管理人可以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

②网络询价。债务人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管理人可以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③委托评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债权人会议要求委托评估的,管理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管理人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④管理人估价。无法通过上述三种方式确定参考价,或者委托评估费用过高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交易价格、财务数据等进行估算。

Q:网络拍卖债务人财产的,起拍价的确定方式有哪些?

A:根据《破产财产网拍办法》的有关规定,网络拍卖债务人财产的起拍价确定方式包括:

①债权人会议决议;

②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自行确定;

③债权人会议无法就起拍价作出决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Q:网络拍卖债务人财产的,保证金数额如何确定,以及拍卖程序结束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如何处理?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及《破产财产网拍办法》的有关规定,竞买人应当交纳的保证金数额原则上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退还或者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退还或者解冻。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同时,如果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管理人可以向悔拍人追索。

Q:在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竞得人?

A:根据《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的有关规定,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Q:网络拍卖债务人财产的,须由出卖人负担的税费,管理人如何处理?

A:根据《破产财产网拍办法》的有关规定,买受人应当根据拍卖公告将拍卖价款支付至管理人账户或者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账户。须由出卖人负担的相关税费,管理人应当在拍卖款中预留并代为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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