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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院联动护航企业“起死回生”
发布时间:[ 2018-07-10 ]      浏览:( 1448 )

  2018年5月14日,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案终于宣告重整成功,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这也是山东省目前最大的船舶企业破产重整案。在一年半的审理时间里,尽管波折不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仍坚持探索避免破产清算的方法,积极引导推进重整工作,最终形成了令各方满意的重整方案。

  老船厂的“沉船”危机

  在青岛提起“造船厂”,可以说是无人不知。国营青岛造船厂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曾建造过山东省第一艘最大的散货船,承担了多项重要生产任务,更凝结了老青岛人的“航海情结”。

  2010年,国营青岛造船厂改制成为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船公司),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集团)与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通集团)参与了改制,成为青船公司的新股东。

  但由于近几年国际航运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造船企业正面临去产能的关键期,青船公司自身扩张规模过大、经营不善,以及银行风控断贷等原因,2016年上半年,青船公司资金链终于断裂。资金链的断裂带来了欠贷、欠款、拖欠工资等一系列的问题,引起了众多债权人和员工的不满。2016年12月6日,青船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6年12月14日,青岛中院裁定受理青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青岛清算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该起案件案情复杂,涉及众多债权人,债务数额巨大,还存在信访压力,各种矛盾层出不穷。公司能否重整成功?矛盾能否顺利化解?对于刚刚接手案件的法官们来说,这一切都是未知数。

  为保住这个拥有多年船舶建造历史、具备良好生产设施和建造经验的企业,青岛中院院长李方民主动牵头,成立了由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重整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业化破产审判团队,对青船公司展开了全面深入的调研,并组织审判法官前往广东、浙江学习先进的审判理念和审理模式,为重整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自行管理与监督并行

  “在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起到法律监督和法律指导的作用。因此,法官要认真调研,进而判断出最有利于顺利实现重整的方案。”承办此案的民二庭法官冯梅介绍,“对于重整期间债务人经营事务的管理,我国是以管理人管理为原则,债务人管理为例外。进入重整程序后,青船公司就向我院申请了自主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依照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且考虑到青船公司对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熟悉程度,尤其是对船舶制造行业特殊经营模式的多年经验,青岛中院在综合衡量债务人自行管理与管理人管理的风险、成本及利益等后,做出了同意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

  由于青船公司股东矛盾大、案情复杂、涉及利害关系多,且需查明的债务人财产、需解决的涉诉案件、需处理的程序性工作繁杂,根据青岛清算事务所的申请,青岛中院在慎重研究后,同意采用联合管理人制度,增加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为管理人,共同为避免债务人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

  青岛中院还要求管理人制定了详细的《监督管理办法》,由管理人在法院与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下,依法开展资产清理、审计评估、债权申报审查、衍生诉讼处理、协调解除查封等工作,并对债务人的资金往来、人事变动、资产处分、日常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并向法院报告。

  重整草案两易其稿

  重整投资人招募是青船公司重整的关键工作之一。尽管管理人在多个媒体平台上发布公告,积极开展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但受国际海运市场低迷和船市不景气的整体环境影响,直至重整期满,管理人仍未收到报名。

  考虑到情况特殊,青岛中院一方面批准青船公司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另一方面听取了管理人提出的“两股东参与兜底重整投资”建议。通过释法与交流,债权人委员会对这一建议表示支持,两股东也作出“以不低于破产清算价格接盘”的投资承诺,并提出了各自的投资方案。

  两股东的方案各有利弊,债委会经过遴选未能作出抉择。为了充分尊重债权人的知情权、异议权、决定权,尽可能消除各方顾虑,青岛中院及时指导债委会组织召开了青船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此次会议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了现场直播,两股东就各自的重整投资方案分别进行阐述,700余家债权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最终,建龙集团的投资方案获得了多数债权人的认可。

  然而,建龙集团的投资方案遭到了职工债权组的强烈反对,最终未能通过。青岛中院只得再次约谈多方利害关系人,商讨重整计划草案,最终确定了新方案——由建龙集团与华通集团的关联单位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企发投)认缴全部出资,以不低于原草案的清偿方案为前提,向青船公司提供偿债资金,保障青船公司重整的顺利实现。

  多种方案兼顾利益

  一年半的时间里,为确保重整工作顺利开展,青岛中院集各方合力,进行了几十轮次艰难的谈判和协调,召开了三次债权人会议,才促成各方达成了投资协议。

  最终拟定的重整方案明确了普通债权每笔35万元以下部分15天内清偿,35万元以上部分1年内清偿70%或6年内清偿100%的选择性清偿方案。较高的现金清偿比例和非单一的清偿方式使得不同类型的债权人都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创造了造船类企业现金清偿比例的最高纪录。方案获得五个表决组的高度认可,顺利实现了新投资人对青船公司的控制与管理。

  2018年5月14日,青岛中院裁定批准了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这也意味着该案宣布重整成功。目前,该案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在青岛中院的监督下,35万元以下债权的债权人已于5月30日前收到了清偿款项。

  尽管涉及多达903家债权人、45亿元债权,该案仍刷新了船舶制造行业普通债权清偿纪录。该案既确保青船公司保留了造船资质,又保障了近千名债权人和400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出资人和公司职工各个方面的认可,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8年6月4日,青船公司债权人纪国龙等三人代表两公司所有普通债权人向青岛中院赠送了锦旗,对法院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透明、平等保护促成重整表示了由衷感谢。

  联动助力涅槃重生

  本案是青岛中院坚持法治化与市场化的破产审判原则与思路,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从根本上实现企业新旧动能转换、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

  党委政府关心支持,是破产重整成功的主要推手。重整案件的审理涉及多种经济法律关系,除司法程序涉及的问题外,青岛中院还面临着政策处理、涉税财务处理、保全解除、股权变更等众多非法律性事务问题。因此,此次重整成功,离不开政府在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上的帮助。青岛中院与青岛市政府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即由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由法院主导司法程序,形成一体化处理模式;启动重整工作协调会议,坚持党委牵头、法院主导、政府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化解社会矛盾,处置突发事件,协调各方利益诉求,保障生产稳定与社会稳定。

  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工作思路,是破产重整成功的制度保障。青船公司船舶建造资质齐全、建造经验技术丰富、人才队伍基本稳定完整,青岛中院因此认定其属于“生病的企业”。借助重整程序的拯救作用,以及原企业股东对企业情况的熟悉程度,青岛中院梳理企业治理结构、产品与人员结构,按照市场化方式整合要素资源,为企业优化后的涅槃重生创造条件。同时,青岛中院为青船公司两股东提出的两套投资方案设计了平等博弈的程序规则,打消了债权人“偏袒本土投资意向”的疑虑,赢得了债权人的信任与尊重,为青岛市重整案件的法治化、市场化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革新工作思路、实现多方利益共赢是破产重整成功的关键。为确保企业生产不受重整程序影响,维护多方合法权益,青岛中院在慎重权衡后,决定启用债务人自主管理模式,由青船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发挥其在船舶建造、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同时,青岛中院强化管理人的监管责任,出台一系列监管制度,签订监管责任状,并借助政府部门、托管单位力量,将管理人与青船公司的沟通协调、定期监察、走访客户、安全检查、职工稳定等工作建立成常态化工作机制。种种举措,最终促成了债务人自主经营、管理人监督、政府部门帮扶、法院主导的稳定管理模式,既确保重整期间青船公司保留有效生产力,经营生产安全平稳,又促使青船公司职工就业和客户关系保持稳健,还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了“保船舶生产,保核心经营,保职工稳定”的社会效果。

  司法重整已被全球公认为是对挽救困境企业最全面、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青船公司的救治实务,以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市场主体的角色定位为前提,本着“救活”的原则目标,汇聚所有的力量和资源创造条件,帮扶青船公司完成自身定位发展需要的“瘦身、切割”,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以达到资源配置有效,涅槃重生,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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