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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7年南通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18-07-05 ]      浏览:( 1424 )

  6月22日上午,南通中院召开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12-2017年南通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通报破产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据马晓春庭长介绍,2012年至2017年,南通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破产案件(含强制清算案件)296件。其中,新收破产案件共237件,审结145件,尚有未结破产案件151件。其中,民营企业占比达91%,产能相对过剩或资金杠杆率相对较高的行业,如纺织服装、机械制造、房地产建筑、船舶制造等传统支柱产业的企业破产增多。

  以下为南通中院通报的破产典型案例。

  

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海工公司)是世界中小型液化气船市场“领头羊”,特种船舶及再汽化模块全球市场占有率均位列第一,拥有十几项国家专利。随着世界船舶海工行业持续低迷,加之公司对外提供巨额担保,企业财务与经营陷入困境,公司近7000位员工亟待安置,价值30多亿元的项目尚未完工。2016年6月,太平洋海工公司危机爆发。

  鉴于本案影响范围广、牵涉利益大,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启东法院)在案件受理前即提请政府成立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破产相关事宜,一体解决工作指导、职工安置、维护稳定以及招商引资等问题,同时积极引导企业为继续生产经营创造条件。启东法院于2016年8月5日裁定受理太平洋海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一方面要求管理人加快清算速度,尽快厘清公司资产负债情况,一方面全力支持企业“保订单、保资金、保团队、保生产”,通过继续履行合同、转让待履行合同等方式,确保太平洋海工公司持续经营,有效维持企业在工信部船舶海工行业优势资质,最终吸引中集安瑞科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一批上下游企业得以挽救。

  2017年7月22日,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针对众多银行债权人未完成内部审批,要求延期投票的情况,启东法院采取现场投票与信函表决相结合、定时统一开票的规则,最终,重整计划草案以高票通过。同年8月4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当月,太平洋海工公司即与外商签订10多亿元的海工订单。同年12月19日,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太平洋海工公司重整取得圆满成功。

  【裁判要旨】当前诉前破产拯救机制缺失,程序内外协调衔接不畅,容易导致破产企业失管、营业停顿、团队流失,错失挽救企业时机。启东法院主动延伸触角,破产前加强引导,破产中加强对接,为 “破产不停产”营造良好的内外部条件,确保持续经营,避免员工下岗,实现“无震荡”破产,为挽救企业提供有益借鉴。

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转清算案

  【基本案情】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位于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2014年12月26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法院)受理明德重工破产重整一案,2015年7月宣告重整失败进行破产清算。通州法院于2015年1月6日指定通州区五接镇政府及通州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工作组为管理人,当月9日,应管理人申请,该院决定同意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加入管理人团队。

  明德重工破产重整案件受理前,明德重工有多艘在建船舶未能完成,其中船东订购的MD152非自卸船,原定于2015年5月交付,破产重整案件受理时,该船主体完工70%左右。由于该船是船东的定制型船,不具有通用性,如果将该“烂尾船”直接变价处置,将面临价值极度贬损甚至拍卖不成的后果。后管理人提出募集资金续建方案,获通州法院许可。该船建成后,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2亿元。通州法院委托上海海事法院以折合人民币9450万元的起拍价在淘宝网拍卖,最后被新加坡一买家以1399余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627万元)拍下。

  截止破产重整案件受理之日,公司拖欠在册2300余名职工债权额为1.16亿元,另拖欠外包队1500余工人工资1948万元。管理人对外包队工人工资参照职工工资债权列入分配方案,该方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通州法院于2018年3月6日裁定许可管理人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裁判要旨】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工作组为管理人,又从在册管理人中介机构中选取律师事务所加入管理人团队,该模式有利于提高重大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管理质效;处于“烂尾”状态的停建专用型船舶,管理人提出续建方案的,在符合变现价值最大化的条件下,法院裁定予以许可。

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荣公司)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培德村27-28组。2013年2月21日,耀荣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被迫停产。2013年4月1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中院)受理耀荣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为耀荣公司管理人。

  经对该公司破产财产进行评估,固定资产评估价值12438.83万元。由于评估中出现多种不利因素,为使耀荣公司资产顺利变现,2015年8月30日,管理人向南通中院申请对耀荣公司资产(除产成品外)重新评估。经重新评估,房屋建筑物2868.60万元、构筑物1009.99万元、机器设备1969.47万元、车辆26.55万元、土地使用权2079.40万元、商标所有权40万元、存货原材料158.98万元。以上合计8152.99万元。南通中院于2013年10月15日依法裁定宣告耀荣公司破产,管理人遂将上述破产资产交由南通中院摇号产生的拍卖行进行拍卖。

  管理人在建设局、规划局等政府部门及南通中院的协调下,对部分建筑物(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办理了产权登记,有证房产面积合计为43933.71㎡,为资产价值最大化做了铺垫。在领取房屋产权证后,管理人及时通知拍卖行对耀荣公司资产分为两个标的再次进行拍卖。经过拍卖行两次拍卖流拍,适逢网络司法拍卖出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由法院和纯粹的技术平台合作处置诉讼资产的模式或者传统拍卖企业将标的放在第三方的拍卖公共平台以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拍卖。2015年4月21日管理人向各位债权人发出了《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资产变价方案的征求意见函》,征求调整资产变价方式(即为节约成本,无须重新评估,耀荣公司的资产继续报南通中院进行淘宝网司法拍卖,可在第三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继续下浮保留价,每次下浮的比例不超过20%;设备部分如按原淘宝司法拍卖的标的继续拍卖三次仍不能成交,将不再进行拍卖,直接进行变卖,变卖的保留价由全体债权人授权债权人委员会设定;房地产等其他资产仍然进行淘宝网司法拍卖,直到变价成功),截止2015年5月20日,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回信进行统计,上述资产变价方式获得通过,并报南通中院根据债权人表决通过的资产变价方式变现资产。

  【裁判要旨】若资产评估及变现迟迟得不到实现,破产案件的进程便会受到影响和阻碍,其中不仅需要管理人积极主动、攻坚克难,也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及法院的支持。本案中,管理人在建设局、规划局等部门支持和帮助下,合理地对资产进行评估及变现,最大限度上化解了资产变现中的各种不利因素。

南通第三印染厂等相关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一批原国有企业及国有改制企业陆续停止经营,但由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往往存在企业资产清理困难、职工分流矛盾突出等问题,导致企业无法办理注销手续,不能真正退出历史舞台。作为数十家非持续性经营企业的主管单位,产控集团经过十多年的清理,完成了16家企业的清算、转股退出及工商注销。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破产清算的方式完成,公平保护了债权人权益,释放了大量土地等生产类要素,维护了社会稳定。非持续经营企业清理联动机制是在市政府与南通中院联席会议制度大平台下,为产控集团量身打造的一项工作机制。产控集团下属企业的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分工协作、统筹推进,在切实维护国家和职工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实现了国有资产的盘活。以联动机制的建立为契机,探索出国资背景下具有南通特色的破产工作经验。在该项机制建立之后,南通造纸厂破产一案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将联动机制付诸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双方还将继续加强合作,不断对机制进行完善、充实,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的功能。以该项联动机制的建立为契机,就产控集团的经营、管理等更广泛的事务进一步拓展沟通、交流的空间。

  【裁判要旨】产控集团自成立至今,已在南通中院的支持下对南通第三印染厂等十余家非持续经营企业进行了强制清算或破产,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引导非持续经营企业合法有序退出市场、优化产控集团资本结构、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发挥了重大作用。南通中院依法支持产控集团对市属非持续经营企业的清理工作,努力改善产控集团的资产结构,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联动机制的建立,在促进清算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平稳化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南通华瑞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南通华瑞置业有限公司自2004年开始在某区对20多亩土地(生地)进行拆迁开发,规划建造普通商品房、别墅及店铺共七幢。至2011年9月破产案件受理前,破产财产仅有在建未竣工的1幢普通住宅、2幢别墅和几幢未拆迁的房屋,账上无任何资金。有90多户拆迁户7年多未能安置,外部积欠巨额债务,单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案件债务总额就达3个多亿,案件涉及拆迁安置、工程款、借款、商品房买卖、公证抵押债权、商事仲裁等,且由于资金链断裂,多套房屋一房多卖。朱某以该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崇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川法院)受理本案。

  崇川法院受理后,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开展破产债权申报工作。先后召开多次债权人会议,对各类债权进行了甄别与审核。由于拆迁户多年不得回迁,信访问题突出,案件受理之初,市委政法委与市信访局牵头成立由10多个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综合协调工作组,帮助法院推进相关工作。审理中,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自愿筹资2000多万元,对未完工的工程进行续建。在工作组的协调下,某公司成立管理团队,配合对未完工的工程进行续建,并完成竣工验收。

  由于公司资产严重不足,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崇川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并依法对未开发的二期土地、无争议的部分普通商品房屋、别墅进行了司法拍卖。

  资产全部变现后,崇川法院裁定确定了分配顺位,破产费用最为优先,其次是共益债务,然后优先权递减的权利分别是:被拆迁人权利、购房债权、工程价款请求权、抵押权、职工劳动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破产审理中产生的破产清算费用、所借续建资金本息、续建中产生的工程款,首先得到了全额清偿。其次,对全体拆迁户进行安置。某区提供了部分安置房供拆迁户自愿选择,解决了因开发商一房多卖引起的房屋重复问题。之后,对于真实的购房户,其中付款过半的债权人拿房,付款未过半的真实的购房户退还其购房款,真实购房户的债权全部得到清偿;破产前所欠的建设工程款,得到部分清偿;其余破产债权的清偿率为零。

  【裁判要旨】房地产企业的破产债权种类,除了所欠职工工资及税款外,还存在破产法律制度上没有规定而散见于民商事法规中的种种特殊债权及民事优先权。在多种优先权集于一案时,要对破产法及分散于其他民商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根据权利位阶确定分配顺位。

南通盛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南通盛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1年开发建设“盛唐君廷”商业房地产项目,共11幢房屋建筑,也是该公司唯一经营项目。由于盛唐公司建设资金短缺,股东缺乏房地产开发和管理经验,且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加上高息借贷数额巨大等诸多原因,盛唐公司不能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项目处于停工状态。由于工程迟迟不能竣工,盛唐公司不能按约向购房者交房,导致施工单位农民工以及200余名购房者多次至南通市、港闸区两级政府进行上访。

  2013年8月,建设施工单位申请盛唐公司破产重整。港闸法院于2013年9月6日裁定受理盛唐公司破产重整案,指定由港闸区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为管理人,并决定由管理人接管盛唐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在重整过程中,管理人积极对外招商,寻找有资质和意向的投资人接盘。在六个月重整期满前,最终确定由南通高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为投资人承接盛唐公司100%股权,高科公司承诺优先债权按100%、普通债权按23.06%清偿,先期注资1亿元进行工程建设、三年半监管期内清偿所有债务。据此,管理人向港闸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和投资人分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随后,管理人与高科公司签订了重整计划执行与监管协议,明确了投资人和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以及重整计划不能执行的法律后果;港闸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于2014年8月19日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并终止破产重整程序。目前,在管理人的监管下,重整计划正在有序执行中,“盛唐君廷”房地产项目已通过综合验收,办理完产权登记手续,正在对外进行销售。

  【裁判要旨】本案系南通市首家房地产企业成功完成破产重整的案例,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港闸法院)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准确进行角色定位,即“党委领导、法院审理、政府协同”,建立联动机制,通力合作,积极稳妥地推进破产工作。从案件处理效果来看,不仅有效地解决了涉及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而且有效地盘活了破产企业资产,达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金双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六企业合并和解案

  【基本案情】金双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双喜公司)、南通博金电器有限公司、南通冠金置业有限公司等六企业系受施某一人实际控制的南通当地知名家族型企业,拥有38项国家专利,其免检产品远销十几个国家和地区。2014年下半年以来,六企业因过度扩张,资金链断裂,相继向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启东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6年12月7日,金双喜公司及其五家关联企业以存在人格混同、合并和解有利于挽救企业及公平清偿为由,共同向启东法院提出合并和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金双喜公司及其五家关联企业虽均为法人主体,但实为整体运营,资金和财产均由金双喜公司掌控,人员调配、企业决策和运营管理均由施某统一负责,已严重丧失法人实体应具备的财产与意志独立性。

  2016年12月8日,启东法院向所有债权人下发通知,征求各方对合并和解的意见,取得绝大多数债权人支持。同年12月28日,启东法院组织召开由异议人、债务人、管理人、审计机构等参加的听证会。2017年1月6日,启东法院依法裁定金双喜公司等六家企业合并和解。由于合并和解的债权清偿率远高于破产清算模拟清偿率,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金双喜公司等六家企业合并和解协议草案,2017年3月23日,启东法院裁定认可合并和解协议草案,终止和解程序。为确保合并和解协议履行,协议专款规定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由债权人委员会向债务人派驻财务人员,设立监管账户,监督和解协议履行,此举有效维护债权人利益,也保障了和解后企业的有序经营。六家企业成功和解,数百员工重新上岗。

  【裁判要旨】针对家族企业特点,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灵活运用破产程序,及时由清算转入和解,探索实质合并规则,构建合并和解程序,创设和解协议监督执行机制,化繁为简,归并资产,抵销关联企业间债权债务,提高债权清偿率,确保债权公平受偿和协议全面履行,实现优质企业重生。

南通诚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

  【基本案情】南通诚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通首控石化有限公司、南通盈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三公司为关联公司,系合并破产重整,主要经营石油等化工产品及食用油品的装卸、仓储服务,涉及资产、负债金额达13亿元左右,案情复杂,债权金额高,安全要求高。在如皋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时,诚晖公司通过托管仍在正常运营。在全国范围内以公开竞争的方式选任指定破产管理人。结合重整企业的行业特点及债权债务关系来看,本案需要具有重整经验的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并有熟悉危险品行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参与管理,在编管理人名单中该类机构较少,故对诚晖公司及关联公司重整的管理人,适宜采用在全国范围内选任破产管理人方式。故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公告方式邀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报名参与竞争,向相关有重整经验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发出询邀函。共收到来自北京、上海、江苏等地的13家中介机构的申报材料,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就机构规模、从业经验、管理方案等方面综合考评,最终确定了三家中介机构进入随机摇号程序。这次竞争性选任管理人,一方面选任的管理人对象扩大到全国范围,更有利于优秀机构和人员参与到破产审判中,能够充分发挥和提升管理人在企业病因诊断、资源整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通过竞争机制,可切实从更符合条件的范围内择优选择管理人,提升破产管理的质量。

  【裁判要旨】破产重整受理后,对仍在继续经营的企业,从有利于破产重整、特殊行业设备的维护、稳定客源及工人稳定等角度综合考虑其继续经营的可能性,探索适合企业经营与法律规定的具体经营模式(合理确定管理人与债务人的权限把控)。对涉及危化行业且企业资产、债务整体经济体量较大的企业及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重整,适用固有的地区名册中摇号确定管理人模式,不一定能选任到能力强、经验丰富、有力把控企业破产进程的管理人,可能存在管理人履职不畅和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扩大管理人选任的范围以及采取竞争选任方式,更利于这类案件破产进程的顺利推进。

南通鑫丝燕丝绸有限公司、南通苏豪恒鑫丝绸服饰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南通鑫丝燕丝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丝燕公司)和南通市苏豪恒鑫丝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公司)为关联公司,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某,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能偿还公司到期债务,其一方面向公安部门投案自首,另一方面向海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安法院)申请破产。因两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且资产混同,海安法院决定合并审理。

  鑫丝燕公司于2005年12月设立,注册资本为388.1万元,截止2013年8月31日,该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为369万元,但负债2232万余元,均已到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苏豪公司于2006年12月设立,注册资本为400万元,截止2013年8月31日,该公司账面负债6531万元,资不抵债2315万元。

  南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管理人,经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审核鑫丝燕公司和苏豪公司抵押债权合计为17.32万元,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合计512万元,所欠税款合计101万元,普通破产债权合计8592万元,上述债务合计10937万元。

  本案破产财产变现情况:张某以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坐落于昆山市区的房屋变现15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150万元,股权分红66万元,设备变现24万元,存货变现62万元,清收应收款104万元,库存现金2万元,高新区政府以2000万元托底收储公司不动产,合计2558万元。

  【裁判要旨】破产财产能否变现,以什么样的成交价格变现,关系到职工、抵押权人、债权人权益能否得到最大化实现,也关系到破产案件能否及时结案;破产财产拍卖因受市场行情的影响较大,价格与价值经常发生严重偏离,拍卖在一定的时空下,不一定能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权益;以评估价为基础,参考拍卖的结果,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介入托底收储,是审理好破产案件的一个重要举措。

南通志豪家纺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志惠服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南通市通州区志惠服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惠公司)设立于1997年4月24日,注册资本240万元,自然人控股,公司股东2人,法定代表人李某。南通志豪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豪公司)设立于2004年10月15日,注册资本500万元,自然人控股,公司股东2人,法定代表人李某。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李某之子,作为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公司无任何权利,仅担任两公司的门卫。2012年下半年,两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公司的流动资金出现严重困难,拖欠职工工资160多万元。2013年元旦后,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之子弃企逃债失联,公司职工及部分债权人情绪失控,公司的部分设备被哄抢,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力控制,无奈之下,政府派出人员接管公司的安保工作。2013年1月15日,两公司向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年1月31日,该院依法裁定受理志豪公司、志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4月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5月25日裁定宣告两公司破产。2013年7月19日,两公司所有资产以2180万元拍出。9月3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并通过财产分配方案。9月18日,财产分配完毕,通州法院裁定终结两公司破产程序,同时裁定要求两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裁判要旨】法院在立案前先行让两公司提供所需的破产申请材料,发现两公司股东相同,经营地点相同,财务人员相同,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且公司的账簿绝大部分已灭失,两公司的资产无法区分,故决定由两公司共同申请,并裁定合并受理破产。一般情况之下公司一旦破产程序终结,未受偿的债权将不再受偿。但因案涉公司的账簿绝大部分已灭失,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两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破产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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