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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债权与劳动债权的冲突及解决建议
发布时间:[ 2017-12-25 ]      浏览:( 1629 )


近年来,企业逃废债的方式呈现多样化,特别是有预谋、有计划的恶意逃废债行为对债权银行方的侵害显得尤为明显。在抵押贷款中借款企业逃废债行为主要有三种:以租赁权对抗银行抵押权的实现、以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绑架银行抵押权的实现、以破产名义迟滞抵押权实现。本文简要阐述在劳动密集型企业抵押贷款中,借款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概念、构成和补偿标准,及此逃废债手段的形式与风险、应对措施及防范意义。

 

劳动债权的概念区分

 

狭义的劳动债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应优先分配的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广义的劳动债权是指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及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所发生的职工请求企业给付一定金钱的权利。广义的劳动债权不仅仅包括因企业破产而应支付给职工的经济利益,更包括企业自然终止、客观条件造成无法继续经营而解散等非法定破产终止等多种情况。故本文所指的劳动债权为广义的劳动债权概念。

 

劳动债权的构成及补偿标准

 

(一)劳动债权的构成

 

1.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经济补偿金。通俗讲是指工龄补偿、生活补助费或安置职工费用,即劳动关系终止或提前解除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主要是对劳动者长期服务的一种补偿,给劳动者在转换职业过程中的物质帮助。

 

3.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4.其他应付费用。诸如向劳动者收取的保证金、抵押经、培训费、集资款等,亦属于劳动债权的范畴。

 

(二)补偿标准

 

1.对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应由企业全额补足,不得拖欠。

 

2.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补偿。补偿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的最高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该类补偿金在性质上应属于一般债权,因涉及民生问题故又优于一般普通债权,故在给付上具有优先权,原则上应全额给付。

 

3.其他费用根据以往实际操作惯例,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酌情支付。

 

利用劳动债权阻碍银行抵押权实现的形式及风险

 

(一)在贷前阶段。借款企业故意隐瞒企业实际用工情况、社保缴纳等情况,对放款银行提供虚假材料,使银行在前期授信阶段无法正确预判该借款企业抵押物的折扣率,从而造成授信误判风险。

 

(二)在贷中阶段。借款企业转移除抵押房地产之外的其他有价值财产,同时故意迟缓支付或未全额支付工人工资和社保费用,以此为理由要挟贷款银行。即使贷款临近到期,企业除抵押房地产外无其他有效财产,处置抵押物必将导致企业停工停产,故而胁迫贷款银行因迫于社会压力及稳定民情等原因亦不敢轻易处置抵押物,从而造成贷款逾期风险。

 

(三)在贷后处置阶段。在抵押物司法处置阶段,一些不良的企业主故意在职工群里中散布谣言,转嫁企业矛盾,给贷款银行方造成舆论压力。更有甚者,甚至煽动群众向当地政府上访,要求补偿工资、缴纳社保、工龄补偿等相关诉求。在企业已无有效财产的情况下,当地政府迫于稳定民情及平息社会舆论的需要,必将协调银行、法院、企业、职工之间的关系,极大可能会在抵押物处置款中分流一部分资金用于偿付拖欠企业职工的相关经济权益,最终导致贷款银行兜底负担了该项支出,从而造成不良清收风险。

 

应对措施

 

在材料收集阶段。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发放贷款前应当充分了解该企业的用工情况,让借款企业提供职工缴纳社保的记录,从而确定企业实际在岗职工情况。如有必要应对企业劳动合同予以收集,同时对日后新签合同定期予以收集备案,形成完整档案。

 

在授信阶段。如企业存在在职职工工龄较长、职工人数较多的情况,应在贷款调查报告中予以明确体现,通过信贷系统测算其合理的资金需求量,合理确定抵押物的折扣率。同时,在抵押物的估价中应剔除企业职工的相关经济权益,通过全盘考量最终确定企业的授信额度。在企业申请贷款时已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等相关情况的,对该类借款客户应实行慎入原则,做好详尽调查工作。

 

如借款企业存在关联企业,可要求贸易型、非劳动密集型的关联企业提供第三者抵押担保,从而有效避免后续职工劳动债权的问题。

 

在贷款发放时。应在贷款年限上加以控制,对流动资金类贷款,借款合同可以选择一年一签。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借款企业加以重新全面审查,不会因时间跨度过长而造成信息不对称。同时,要求借款企业在贷款行开立工资代发专户,第一时间了解企业的工人工资情况。

 

在办理抵押时可以选择在当地公正机关对抵押事宜予以公正,使银行做为第一顺位的债权人权利再次得到确认,从而在日后可以更好的排除其他债权人的相关诉求。

 

在发放贷款前。应当要求企业出具相关承诺,在抵押期间内借款企业若破产或解散的,职工的经济权益应当由企业负责,不得在抵押财产拍卖价款中拨付。同时在企业布告栏中明确此事项,让每个职工知晓其中情况,更要要求企业在当地劳动监察机关做好职工经济权益的事项登记备案工作,贷款银行应对劳动备案的回执情况做好登记留底。

 

建立此类逃废债客户黑名单。对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等实施恶意逃废行为的主要成员建立黑名单,使其日后无法再利用其信用或资产实施融资行为。同时,通过政府协调,贷款银行可联合工商、税务、劳动监察、公安等多部门,形成工作联动机制,对涉嫌恶意逃废债企业在破产或解散前予以重点检查,使逃废债行为无处遁形。

 

结合所在当地政府政策,对租赁型企业应当在政府相关劳动部门缴纳劳动保证金,对那些确实没有足额财产支付劳动债权的企业日后解散或破产的,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职工权益。故日后针对自有土地房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该问题上,是否可以和当地政府沟通协作,要求该类企业也同样缴纳职工劳动保证金,在企业解散或破产后,职工的经济利益得意保障。

 

防范此类逃废债的意义

 

(一)有效规避银行的风险。担保物权作为实现银行债权的基本手段,更是保障金融安全的最基本措施,此项逃废债行为防范的到位,担保物最基本的信用就能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能增强信贷担保的有效性。

 

(二)有力打击此类逃废债行为。遏制企业之间以此种手段逃废债的跟风行为,维护当地正常金融秩序,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可以最大限度维护职工的合法经济利益。无论是在前期抵押物评估时预留职工经济利益,还是在后期逐步建立企业职工劳动保证金制度,都是在最大限度的维护职工利益,维护当地社会安定,能有效促进银行、企业、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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